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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司法解释往前看
为了使焦点集中,先考虑三种可能的发展;而后,再作简单的比较评估。第一种情形,是司法解释维持不变;认为复保险只适用于财产保险,而且以“生命无价”处理人身保险。在这种解释之下,“金手指”“金眼睛”的案例继续出现。保险公司之间,可能会采取一连串的措施,以为因应。首先,同业之间达成协议、成立信息处理中心,彼此交换信息。这种做法,其实是金融界早已行之有年的防范措施:申请房屋贷款时,除了由当事人在表格里自述之外,金融业者也会主动向信息中心查询,了解相关的信息。其次,为了降低道德风险,保险公司调整保险条款,减少对“金手指”“金眼睛”的理赔。一旦手指眼睛不再是金子,而变成银或铜铁,对行为自然会有显著的影响。一根手指换五千万台币,可能有不少人会心动;一根手指换五十万台币,可能还是有人愿意,但是人数当然会减少。最后,保险公司面对“金手指”“金眼睛”等的理赔,利润下降,可能会提高保费;结果,真正受害的是善意的股东,以及其他多数善良无辜的投保人。但是,“金手指”等案件,毕竟只是保险公司诸多业务中的一环;只要情形还堪负荷,多半会赔偿和忍受,而不采取大动作。不理想的状态,只是社会百态、大千世界的一环,不理想、不令人满意,但是被承担、被容忍。
第二种情形,是“金手指”的案件持续增加,保险公司除了继续打官司之外,以利益团体的立场(股东、其他投保人),向立法机关游说,推动修法。或者是在“总则”关于复保险的部分,明确地列明,复保险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或者,是在人身保险的部分,直接处理“金手指”“金眼睛”等问题。同时,在修法说明里,指明“生命无价”的概念,不适于作为解释法律的依据。如果修法通过,大法官会议或者接受,或者认定修法无效。如果是后者,显然将引发立法和司法两权之间的冲突。一旦这种情形出现,问题的性质,显然已经不再是单纯法律条文的解释;民意、司法体系的运作,乃至于政治秩序,都将成为争议的焦点。
第三种情形,是“金手指”等案件持续出现,各级法院以及大法官会议,主动调整过去立场。一方面,确认“保险法”总则部分的复保险,也涵盖人身保险;另一方面,扬弃“生命无价”的突兀引用,以务实的概念和逻辑,处理公共政策所隐含的实际问题。
在这三种描述里,目前所处的轨迹,显然是第一种;而这种发展,却是成本高、耗费资源多、正义刻度低的状态。在这种意义上,目前的“司法解释”是“不好的”;因为,明明有其他“比较好”的途径,可以选择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