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2.几个法律概念
一件官司,有很多面向,也就涉及诸多法学概念。在这一节里,将简单回顾几个相关的概念;目的,是希望像盲人摸象一般,借着不同的角度,烘托出这件官司较完整的面貌。
(1)因果关系(causal relation):原因和结果之间的联结,可以是事实上(factual)的关联,也可以是法律上(legal)的关联。对于司法体系而言,在乎的自然是后者,也就是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对于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国内外法学论著甚多;其中,直觉上很清楚且被广泛采用的,是“可预见原则”(the foreseeable doctrine)——当事人在行为时,常情常理之下,是否可以预见行为的后果?譬如,火车误点,旅客投宿旅馆,旅馆起火,旅客行李付之一炬;旅客告铁路公司,认为其是造成损失的始作俑者。火车误点,“事实上”导致行李损失。但是,火车误点,无法预见将有火灾;因此,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成立。
(2)户外休憩活动(outdoor recreational activities):相对于市区内和一般户内的活动,户外休闲活动,自然有活动本身隐含的风险;而且,户外活动通常是在大自然里,也就意味着大自然隐含风险和突发事件。更进一步,特殊的活动如高空弹跳、攀岩、跳伞、滑翔翼等,涉及的风险程度更高;当事人本身的责任,自然也相对增加。美国大部分辖区都立法规定,公立机关在经营管理休憩旅游区时,只对“故意的”或“荒唐的”疏失负法律责任。
(3)行为者身份:就游乐区或公园而言,对于行为者的(法律)责任,依身份不同,而有差别待遇。主要的身份有三种,而三者之间有重叠模糊的灰色地带:(a)受邀者(invitee),是指付费或受邀之后,进入游乐区/公园;(b)合法进入者(licensee),是指当事人因工作(如邮差)或其他原因,无须取得同意,就可以进入游乐区/公园;(c)闯入者(trespasser),是指没有付费,没有受邀请,没有合情合理原因,自己进入游乐区/公园。
显然,游乐区/公园所承担的责任(reasonable care),对受邀者最高,对合法进入者其次,对闯入者最低。
(4)特殊区域:像海滩、海水浴场等,可能藏有漩涡或险浪;这些场地的主人,无论是私人企业或公园,都必须依当地特殊情况,提供充分的警示。不过,欧美各国,为了提倡户外活动,鼓励私人开放海滩、山区、平地等;因此,往往通过法案,让私人享有免责权。只要不收费,对于在私人财产上发生的意外,主人通常无须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