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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结论
这章处理的问题,主要是一些规范性(normative)的概念(道德、规范式思维等);然而,在论述的性质上,则一直是保持实证性(positive)的分析。而且,仔细斟酌,实证性是有三种层次。
首先,规范式思维是结果式思维的速记,是实证性的论证。而且,规范式/结果式思维之间的联结,也是由实证的角度阐释。其次,这些整合性的论述,都和经济分析里的成本效益呼应,而不是在概念上作应然式的论述。第三个层次,这些整合性的论述,除了填补理论上的一些缝隙之外,更重要的是为法学提供了实证的基础(a positive foundation of law);在研究法学问题时,可以不立基于抽象概念或道德直觉等,而是立基于更为具体和真实的基础。当然,传统法学里,正义的基础是道德哲学(自然法学);本章提出替代的理论,为正义提供实证的基础。本章的论证,很容易被归类为“功能主义”(functionalism)。不过,这个标签,也是降低辨认成本的方式,具有功能性的内涵!而且,标签正确与否,也可以是质疑论对的焦点;更重要的,是理论上的说服力如何。如果认为功能主义僵化无趣,那么除了批评之外,最好有替代的理论(an alternative thesis),更有说服力。
近年来,行为经济学(behavioral economics)和行为法经学(behavioral law and economics)大行其道。主要的论点,是主流经济学对行为的解释,有明显的缺漏和瑕疵。毫无疑问,有许多地方,经济分析未尽如人意。然而,在规范式思维和结果式思维的问题上,本章的解读,只援用了简单的成本效益分析,就提出清晰合理的解读。如果人类外在的行为,经济分析可以有效解读;人类的内在包括心理结构和脑海里的思维,为什么不能试着作同样的分析呢?毕竟,人们内在的结构,也要耗用生理精神的资源;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难道不会朝向低成本高效能的方向发展吗?至少,在轻易地放弃经济分析,对经济解释提出质疑之前,可以一以贯之、以简驭繁地试着把经济学核心智慧结晶推展到极致。
由前面的论述里,也自然地引发出一个问题,兼有理论和实际上的兴味,值得作进一步的探讨。具体来说,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强调个人是分析的基础。然而,人类/生理学的实证数据显示,600万年前,人类是以10人左右的群体存活,而后群体的规模逐渐扩大。人类的实际经验,显然是以群体开始,个人的特质(理性自利等)不能独立于群体之外。也就是如果追根究底,就不能把个人的特质视为给定(given)的前提条件。因此,理论上的问题是:既然个人的特质是在群体生活中所雕塑而成的,如何提出一种理论,能同时解释群体生活和个人特质。方法论上的个人主义,可以有,也应该有更精确的基础。
在社会科学里,达尔文的进化论大体上已经是众议佥同。相对的,“人是成本效益的动物”这个智慧结晶,显然还需要更多的论述,或许才能得到类似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