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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背景
对于人类的行为模式,社会科学里有诸多的探讨;其中,规范式思维(categorical reasoning)和结果式思维(consequentialist reasoning),清楚地勾勒出重要的面向。结果式思维,是以行为结果的好坏对错,决定当下的取舍;因此,闯红灯很可能被撞上,结果不好,就不闯红灯。相对地,闯红灯违反交通规则,是不对的,因此不闯红灯,这是规范式思维。然而,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如何,是智识上有兴味的课题;譬如,在演化的过程中,谁先谁后,等等。
关于“categorical reasoning”的中文翻译,如何较适当,稍费思量。一般译为“绝对的思维”,并不恰当,因为涉及的思维并不是绝对的。这个名词,最早是和康德的“categorical imperative”连在一起。他想表达的意思是在某种情境之下,人们基于一种道德上的信念或宗教上的戒律,无从选择地必须采取某种作为。“categorical”是由“category”而来,有分类、类别的含义。因此,就意义上来说,把“categorical imperative”翻译为“规范式戒律”,把“categorical reasoning”翻译为“规范式思维”,说得过去;和其他译法相比,特别是论述时尽可能不要增加新名词,徒生困扰。当然,在中文里,“normative analysis”也常译为“规范式分析”。
本章的目标,就是针对这组概念,提出整合性的分析。主要的发现,可以简洁地归纳如此。首先,结果式思维,是规范式思维的基础;而规范式思维,是结果式思维的简写或速记。其次,法律帝国(Law’s Empire)的基础,可以不再是抽象的道德哲学,而是立基于人类实际的演化经验。
就性质而言,本章的论述有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针对结果式思维和规范式思维,提出整合性分析。第二个层次,是针对前面的分析,探讨学理上的含义,特别是关于法学以及经济学的行为理论。本章的结构如下,第1节是背景介绍。第2节是针对结果式思维和规范式思维作详细的论述。第3节是对法律和道德的关系作基本的探讨。第4节则是整合前两节的论述,第5节是探讨学理上的含义。最后一节,则是说明可能的后续研究,并且提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