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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大哉问:追本溯源
目前主流法学的见解是,道德、价值等概念是法学核心的部分,而且,法学本质上就是一个规范性的学科。至于为什么如此,似乎很少见诸文献;大家观念一致,似乎不言自明。这种主流的立场,至少有两个环节有待解释:第一,道德和价值观念等,性质为何,由何而来?第二,道德和价值观等,和法学之间的关联何在?这一节里,将依序处理这两个问题。
2.1 道德:源头和性质
在《正视权利》(Taking Rights Seriously )这本巨著里,德沃金(Ronald Dworkin)说道:“以权利为核心的理念,最基本的观念,就是个人享有某些权益,不会被任意侵犯。”这个立场四平八稳,甚至掷地有声,令人击节。然而,还是可以追根究底,问“为什么”。
德沃金的说法(立场),是基于一种信念;而信念的来源,是根据每个人的价值体系,桑德尔(Michael Sandel)用的术语,是“规范式思维”(categorical reasoning)。规范、价值体系、道德等,在相当程度的范围里,是彼此互通、一体多面的。因此,可以以较为具体的道德(morality),作为论述说明的依据。道德,稍稍琢磨就可以发现,是由两个元素所组成:一方面,是对错是非高下的观念;另一方面,是所对应的奖惩。无论是对外在的人、事物,或对于自己,道德的这两个元素都发挥作用。当自己做了一件好事(如扶老人过街),自己心理上会觉得愉悦,这小小的心理起伏,就是奖励;反之,亦然。在性质上,道德像是一套游戏规则:既有对错是非高下的评估尺度,又有对应的奖惩。而且,很多时候,奖惩和外在的物质世界未必有关,而主要是自己内在心理情绪上的抑扬。道德的性质如此,但是又从何而来呢?
在许许多多的论述里,都把道德视为理所当然,是不证自明的前提。然而,由社会科学和理论严谨程度而言,可以往前推进一步。众所周知,夏虫不可以语冰。除了字面和嘲讽的隐喻之外,还可以另一种解读:因为夏虫存活时间的限制,所以脑海里无须有“冰”的概念。内存可以省下小小的一点空间,节约能量,有助于存活。同样的道理,道德不是凭空出现,而是在漫长的演化过程里,逐渐发展而成。有了道德的“配备”(mechanism),可以增加生存和繁衍的机会。
一言以蔽之,道德(价值体系)是一种工具性的安排,具有功能性的内涵。
2.2 道德和法律
众所周知,道德和法律的关系非常密切;事实上,在原始初民社会,道德和法律是二合一的。
法律和道德曾经合而为一,可以更清楚地看出这两者的性质。因为群居社会,必然有烧杀掳掠、偷盗夺抢的摩擦,所以需要善后。法律/道德,就是维持群居社会的游戏规则;消极的能除弊,积极的能兴利。因此,抽象来看,法律/道德的性质,就是一种“机制”,是工具性的安排,具有功能性的内涵。然而,前面曾经论证,道德是由实际生活中衍生而出;不是来自于圣人哲王的教诲,而是来自于人们自求多福的需要。
因此,有两点重要的体会值得强调。第一,既然道德/法律都是演化过程的产物,两者的基础都是来自实证。也就是,看起来道德和法律的规范性都十足浓厚,其实真正的基础不是规范,而是实证。第二,道德/法律体系中,认定是对的、好的行为,必然是长远来看,能带来好的结果的。反之,亦然。一个例子,可以见其余:偷东西是“不好的”,因为由群体(社会)的角度,这种行为不但没有生产性(non-productive),而且会带来损耗(dead-weight loss)。然而,日积月累,大部分时候,只要认定偷东西是“不好的”,已经足以处理问题。因此,道德/法律有浓厚的规范意味,是因为诉诸规范直接、简单;久而久之,反而成了一种“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状态。
再次一言以蔽之:道德/法律本身有很强的“规范性”,但是最根本的基础还是“实证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