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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法学方法
前面描述的“大哉问”,是一个层次很高的问题;和“大哉问”相对的,是目前法学教育的实际问题。实际问题,由教学中可以慢慢体会而得。由学子们的课堂发言和作业里,我可以一再地感受到,传统法学训练的缺失,主要有两点:首先,教学上以法条为主,这是课堂讨论的起点,也往往是重点所在。对于法条背后的立法意旨和相关考虑,却通常不是阐释的重点。可是,无论哪一种法律,法条只是立法的结果,反映了当时的时空背景。学子们生吞活剥,勉强咽下甲说乙说等等;可是,知道法律“是什么”,却不能体会“为什么”。这种教学的方式,有点像是“锯箭法”——只处理部分,而不是整体。
其次,对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子们可以琅琅上口;可是,对于整个法律体系,却没有一以贯之的理论。最多,只有一些道德哲学,一些想当然耳的教条和信念。原因很简单,目前法学教育里,对于人际互动、社会现象,并没有一套基本的理论。学子(和学者)们所能依恃的,就是直觉和自己有限的经验。然而,如果不了解社会现象的来龙去脉,凭什么设计和操作法律?
最明显的是在商法,特别是票据法、证券法等领域里,如果不了解信息、组织的基本理论,如何理解和体会这些经济活动所涉及的问题?根据简单的公平正义,如何面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揭露、衍生性商品的风险管控等具体问题?原始和传统社会里,人际交往和社会结构相对简单;公平正义、人权自由等理念,也许足以应付有余。然而,现代社会复杂多变,法学必须由其他学科吸收养分;自给自足、自矜自是的美好旧时光,早已一去不复返。
还有,和另外三个地方相比,大陆法学院的学生,有两点较明显的弱点:一方面,他们对外国语(主要还是英文)的掌握较弱;在本科和研究生阶段,教材很少用原文著作。引用的,多半是外语译成中文的作品,这和阅读原典当然有落差。另一方面,和这点相关的,就是对于现代社会科学的基本知识,了解相对有限;除了法学/法律条文之外,知识原理的储备相对匮乏。当然,这两点是粗糙的观察,学生之间的个体差异很大。
传统法学教育的训练下,学子们对法条很娴熟;面对问题,往往是“由概念到概念”,在概念上打转,希望能自圆其说。如果接连问几个“为什么”,学子们往往就捉襟见肘、面红耳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