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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政策性建议
前两节分析减租条例(及其他法令)界定下,佃农的权益以及业佃双方经济地位相对的消长。虽然在陈述问题“是”什么时,会受到取材不同和对法条解释宽松不一的影响,但基本上,这些都是较客观的材料。这一节则是针对现存问题指出“该”怎么办,是明显地反映作者主观的价值判断。这是该先点明的。在提出解决方案之前,不妨再咀嚼一下前面的分析。
5.1 当局的角色
1949年实施的减租条例以及往后的公地放领、耕者有其田,是当局强有力地干涉市场经济活动的一连串措施。这些措施所反映的,是当局基于社会公益(或公义)所做的行政干预。用经济术语来说,就是当局根据设定的社会福利函数,为求社会福祉的极大而采取管制或限制社会成员的行为。受到这些措施直接影响的,就达到当时人口的34.3%。经过数十年来的蔓延扩散,这些措施对整个经济体系的影响不可谓不大。因此,追根究底,当局以开创性的精神在推行这些措施时所作的规划、导引、限制、提携,各种努力,不一而足。当初,当局直道而行、义无反顾地创造了佃农的耕作权和求偿权这两种财产权;今天,在解决现存问题上也应该积极从事、勇于担当。
5.2 法律条文界定下的政策空间
主要的考虑因素有两点:法令的连贯性;业佃双方权益不受损害。这两点很明确,毋须多作解释。综合各有关的规定,业佃双方相关的权益可以如下。
地主:
1.租约期间收取地租;
2.变更地目或土地被征收时,可以向佃农收回土地,但应支付补偿金。
佃农:
1.耕作权;
2.在变更地目或土地被征收时,有求偿权。
解决三七五租约地土地所有权的问题有三大政策方向:耕者有其田、地主收回土地、维持现状。考虑法律的连贯性以及《农业发展条例》中对委托经营的规定,再度征收地主的土地以实现耕者有其田并不合理,所以可以排除在政策空间之外。“维持现状、改善租佃条件”和“地主收回土地、协助佃农转业”是两种较可行的方向。前者的含义是希望时间能慢慢地冲刷掉现存的三七五租约,后者则是积极地解决问题。何者为上,显然要看具体的做法如何。
5.3 情理考虑烘托出的政策空间
对佃农而言,最能使人产生同情的说法是“如果当初承租的是公有地或地主超额的土地,那么现在耕种的土地早就成为自己的了”。也就是说,这些佃农因为没有承购土地,所以权益受损。可是,这是后见之明。如果历史的发展不是如此,损益得失可能刚好相反。这可以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试想如果台海情势继续缓和,台湾当局采取更开放政策,人口开始向大陆迁移,对土地的需求大幅度地减少,导致土地价格持续下跌。结果又会是如何?当然,这是臆测之词。基于和其他已承购农地的农民比较的心理,加上期待当局再次征收地主土地放领,在三七五租约土地上耕种的佃农其情确实可悯。
地主的情形也值得仔细思量。耕者有其田实施的结果,使地主必须放弃限额外的土地。耕者有其田的措施具有所得重分配的效果,而地主明显是这次重分配中的付出者。在依法持有的土地上,又受到减租条例的限制而使得所有权残缺不全。现在的情形是地主既要接受租额偏低的契约,又没有解约的自主权。和《农业发展条例》下所界定的委托经营比较,三七五租约的地主是持续地受到不合理的待遇。今后要解决租约土地所有权的问题,于情于理都不能再牺牲地主的权益了。
台湾当局当年开创性地推进减租条例、公地放领和耕者有其田等措施所显示的魄力,和后来发现问题而对法令仅作枝节性修正的做法,实在有天壤之别。当然,彼一时,此一时,当年行政上所享有的权力和今天不可同日而语。但是,即令如此,当局有收拾善后的责任。当时,一连串措施的丰硕成果固然可喜;今天,处理这些措施所引发的问题也是责无旁贷。现存的问题并非不能解决,关键在“如何做”而已。
5.4 皆大欢喜可能吗?
斟酌法令和情理,作者提出的解决方案是地主收回土地,优厚补偿佃农。主要的两方案如表6-2。
表6-2 解决三七五减租约地所有权问题主要方案
具体的行政措施可以如下:
1.制定《废止〈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处理办法》。
2.明定日期,适用《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之租约土地自该日期起,视同变更地目。
3.自该日期起若干期限(譬如半年),佃农可申请转业贷款,抵押品原则上以佃农自有房屋为主。无屋者以其他抵押品替代;贷款机关从宽认定。
4.于佃农提出转业贷款申请的同时,承办机关通知地主申请贷款以补偿佃农。
5.佃农于取得转业贷款及补偿款时,和地主签订《租约中止书》。若双方同意维持租佃关系,则另订新约。新约从农业发展条例规定。
6.若佃农于期限内不提出转业贷款申请,则地主可以主动申请补偿金贷款。贷款交由金融机关代管,并通知佃农具领。
7.若佃农已提出申请,而地主于一定期限内不申请补偿金贷款,则经依法通知后,由地政机关代为公开标售土地。以所得价款中提拨补偿金付予佃农,其余部分通知地主具领。
8.若佃农及地主逾期都不申请贷款,则佃农丧失申请转业贷款权利。地主仍得随时申请补偿金贷款,唯归还期限及利息不再享受优惠待遇。
9.贷款机构可由专业银行土地及农民银行提供。地主贷款部分可以无息或低息,佃农部分则为低息。归还期限准采一般贷款期限的上限。
当然,以上叙述的只是举其大者。政策的大方向一经确定,相关单位应组成工作小组研拟细节。
因为问题牵扯复杂,解决方案能水到渠成大约是不可能的。一部分或全部的佃农可能反对,一部分或全部的地主可能会反对。主管机关和业务单位吃力不讨好是可以想见的,所能依恃的,该是和当初推行减租条例、耕者有其田等措施时一样配义与道、不计毁誉的信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