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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两岸及港澳
表11-1 华人社会
在华人社会里,香港的法治程度无疑排名第一。但是,虽然在近百年英国属地期间,已雕凿出可贵的法治,但对大陆法学界而言,香港却几乎毫无影响力可言。除了1997年回归之前,制定香港基本法期间,大陆和香港法学界交流较密切之外,由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之差,两地法学界交流互动极为有限。(近些年来,这种现象已经有所改善。通过各种夏令营以及学术会议,大陆法学界的不少师生与香港高校的师生的互动越来越多)。同样地,虽然澳门曾是葡萄牙占地,也是大陆法系,但由于语言(葡文和中文)之间的差别,加上澳门法学界人数有限,两地之间的法学交流也只能算是聊备一格。
相形之下,大陆和台湾之间,法学上的交流密切无比。有几点重要的原因:首先,语言文字相同,没有沟通的障碍;其次,1949年由大陆到台湾的政界学界人士,和大陆的政界学界,往往有门生故旧的关系,彼此交流有脉络可循。再次,1949年之后,台湾经济快速成长,社会稳定几十年的期间,法学界已经逐渐形成自给自足的体系;一旦大陆改革开放,学术思想上需要养分,相对于英美德日等,最容易吸收消化台湾的学术作品。此外,还有一个原因就在于:台湾法治多学习德国,通过与台湾学术界的交流,也可窥见德国法治的发展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