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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释法律
台湾“最高法院”的判决和大法官会议的决定本身,显然是问题的另一个重要关键;关键所在,是对法律的解释。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里,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运用,无比重要。为简化叙述,“最高法院”的判决和大法官会议的决定,简称为“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的问题,可以从两个环节上着眼:第一,认定“复保险”只适用于财产保险;第二,引用“生命无价”这个概念。两个问题,彼此环环相扣,借着一个简单的图形,可以清楚地呈现出来:
图7-2“保险法”的指标:选择性的屋顶
和一般法律一样,“保险法”先有“总则”,胪列基本原则;然后,再分成专章,分别是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两大部分。观念上,总则像是图7-2中的屋顶,涵盖下面的两大部分。然而,“司法解释”却认定,总则有关复保险的文字,只适用财产保险的部分——房子的屋顶,只为一个房间挡风遮雨。这种解释,至少有好几个明显的问题。第一,在法理上,说服力不强。第二,针对文字,其实是非也很清楚。根据“保险法”总则,复保险是指“对于同一个保险利益或事故,投保人分别与几个保险人订定契约”。根据常情常理,保险利益当然可以包括“财产”或“人身”;也就是,基于诸多理由(人情请托、经济情况变化等),不论是对财产或人身,投保人可能会买好几张保险。换一种描述方式,由字面上看,认定这种定义排除“人身保险”,需要相当大的想象力;不是扭曲文字,就是指鹿为马。第三,“保险法”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符合一般法律的结构。依情理判断,“司法解释”目前的立场,违反民意机关的立法意旨。这明显是有负面意义的“司法造法”。第四,根据“司法解释”,复保险只适用财产保险,那么问题出现了:人身保险的相关条文,又该根据哪一种原理原则呢?“司法解释”出人意表地提出“生命无价”的概念。然而,这又引出一连串的问题:“生命无价”的概念,不见诸“保险法”的总则;“司法解释”如何能想当然耳、自由心证地创造概念,凌驾立法机关,凌驾“保险法”,然后援引释法?图7-3中,这等于是由空气中变出一个“生命无价”的概念,然后为人身保险挡风遮雨!在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这可不是件小事。更何况,“生命无价”的概念,在道德上也许启迪人心,有诱人向上的作用;可是,在司法的运作里,这个概念却是格格不入。既不见诸法律条文,又和生活经验扞格,更直接为真实的案例所否定。
图7-3 凭空出现的指导原则
因此,“司法解释”呈现出两大问题:对“复保险”的限缩解释,以及援用“生命无价”的概念。要评估这两点“司法解释”的是非、对错、好坏,可以有很多做法。一种,是纯粹就法的内在逻辑,以过去的司法传承来考虑;这是以“过去”为指标,“回头看”(backward looking)的思维方式。另外一种,是针对这两点“司法解释”所引发的行为、所造成的现象,斟酌曲直;并且,考虑不同的司法解释,会引发哪些行为和现象,再作比较分析。这是以“未来”为指标,“往前看”(forward looking)的思维方式。“回头看”的评估,前面已经多所着墨;下面的论述,将换个角度,发挥想象力,着眼于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