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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落石事件:责任问题
落石事件造成伤亡,管理处的作为是否符合“赔偿法”第3条“公共设施的设置或管理有欠缺”?因此,关键在于设置和管理是否欠缺,而法律上判断是否有欠缺,必须根据某种尺度(measure)或参考坐标(benchmark)。
如果管理处可以预见将有落石,但是没有设置防护罩,显然“设置”上有欠缺。如果巡查人员,可以预见将有落石,但是没有关闭温泉或预警游客,显然“管理”上有欠缺。对于这两种缺失,下列几点可以参考。
(1)如果知道将有落石,管理处当然愿意加设防护罩;如果知道将有落石,受害人当然会避开。但是,这些都是后见之明。在事前,对于文山温泉,管理处没有料到会有落石,因此没有加设防护罩;而且,不只对文山温泉,对于整个太鲁阁公园,也没有普遍加装防护罩。
(2)事故发生地点,并没有落石的记录;无论是文字记载或附近居民口耳相传,近百年来,文山温泉从没有出现落石伤人的问题;唯一的一次,据说是猴群嬉戏,推下石头,打伤游客脚部。
(3)在管理上,管理处人员每天巡视温泉附近,包括步道、停车场、温泉、公厕、更衣室等;记载大致的游客量和突发事件(捕捉野狗、拆除帐篷等)。对于溪水暴涨和地震,也都逐日登录。在意外发生前几个月,根据《文山温泉步道保育巡查日志簿》,并没有任何迹象显示将有落石。
(4)根据《巡查日志簿》,管理人员的工作有两个重点:第一,维持区域内的清洁;第二,注意游客安全。第二项工作,平常主要是巡查步道是否湿滑、栏杆是否毁损等。雨季,则是注意山洪暴发、溪水暴涨。地震过后,注意步道周围是否有落石或岩壁脱落等。因此,在安全上,无论是平时或雨季地震等,就文山温泉本身而言,温泉上方的落石,并不是“可预见”的危险。
(5)落石事件之后,管理处请多位地质专家现场勘察;专家们表示,4月3日落石前,曾经在3月29、30、31日连续三天大雨,可能因而造成岩片崩落。这当然是后见之明。因为,过去也有连日暴雨,可是并没有引发落石。
(6)根据管理处记录,自1986年公园成立以来,共有11次落石意外;可是,都不是发生在文山温泉。而且,管理处历年来曾委托不同学者,研究太鲁阁地区岩层、崩塌、防灾、落石等问题,文山温泉也从来不在研究范围内。原因很简单,根据过去经验,文山温泉没有落石的问题。
(7)文山温泉的结构,可以利用图8-1反映。图中标示出几个点,值得稍作说明:①是温泉上方的陡坡,全是树丛,往上延伸几百米;无法攀爬,游客和巡查人员,都不会涉足。②是坡沿,岩石结构;落石就是由这个点垂直落下,直接掉在温泉。③是池边和池内。
图8-1 文山温泉横剖面
(8)对于文山温泉,管理处曾经多次进行小型工程,改建池边相关设施(图8-1中的④)。工程期间,自然有挖掘敲打等作为;可是,因而产生的震动声响,并没有引发落石。此外,每年台风季节,山洪带来大量泥沙土石,顺势而下,甚至淹没文山温泉(图8-1中的⑤,是温泉旁、位置较低的溪流)。山洪土石所造成的声响和震动,也从来没有引发落石。
另外,就“设施”而言,文山温泉算不算是“公共设施”呢?借用下面图8-2的光谱(spectrum),可以烘托出问题的曲折:
图8-2“公共设施”的光谱
最左边的点,是道路、街灯、市府、法院等建筑;其次,往右边,是公共游乐场、青少年活动中心等;然后,是公园的步道、温泉、山径;最后,是公园里的山崖悬壁(玉山的峰崖峭壁、垦丁靠海的陡壁悬崖等)。光谱上的点,愈往左边,公共设施的意义愈明确;愈往右边,公共设施的意义愈模糊。
而且,在大自然里,不可避免的含有风险;进入大自然,也隐含承担某种风险(assumption of risk)。即使在公园里,山川河流等,是不是一体适用“公共设施”,还有很大的讨论空间。因此,就文山温泉的意外而言,文山温泉的池边、阶梯、栏杆等,确实为管理处所设置;然而,温泉是在公园的大自然环境里;温泉上方偶然掉落的石块,是否就足以认定涉及“公共设施”,值得斟酌。以目前法学界的见解而言,这点目前并没有定论。
综合以上几点,就事前而言,文山温泉的游客,身份上是“合法进入者”(licensee);在公园的大自然里,从事休憩活动;管理处没有收费,也没有“故意”或“荒唐”的疏失。因此,无论设置和管理上,在合理的成本之内(纳税义务人所愿意付的税、以支持公园营运),并无法预见落石和伤人。1994年4月3日的落石,可以看成纯粹的意外。既然是意外,就涉及善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