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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整合规范式思维和结果式思维
这一节将经由几个不同的角度,阐释规范式思维和结果式思维之间的关联。
2.1 两者的差别
关于结果式思维和规范式思维,有很多差别。最直接而明显的,是两者的定义不同:结果式思维,是根据“行为结果”的好坏对错,再决定行为的取舍;规范式思维,是根据“行为本身”的好坏对错,决定当下的取舍。除了这个定义上的差别之外,两者之间还有一些有趣的差异。
结果式思维,是根据结果而取舍,这也隐含着:结果的好坏对错,是行为的奖惩;相对于行为者,结果通常是外在的,因此奖惩通常也是外在的。换句话说,人在做决定时,是根据外在的奖惩,决定行为的取舍。相形之下,规范式思维,是在决策的那个时点上,根据行为本身而取舍,这隐含着:行为本身的好坏高下,通常就提供了行为的奖惩;奖惩不是来自外在,而是来自于行为者本身,奖惩来自内在,由行为者本身决定。譬如,前面提到的例子,闯红灯可能被撞上,这是外在的奖惩;闯红灯违法是不对的,这是当下、内在的奖惩。另一方面,两者的操作,所涉及的成本也不同。结果式思维,通常要经过思索的过程,再决定行为取舍。规范式思维,直接诉诸道德直觉(价值判断),思考成本较低,可以直接反应。
由此可见,规范式思维和结果式思维,可以看成是两种行为(思维)模式;或者,抽象一点,可以看成是两种不同的工具(tools)。在面对环境时,人们会依情况不同,而援引不同的工具。
2.2 两者的联结
要整合结果式思维和规范式思维,最直接的方式是由来源着手。也就是,规范式思维,由何而来?结果式思维,又是由何而来?
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其实很直截了当——对于人类这个群体而言,经过长期的演化,由不断的尝试和错误(trial and error)中,人们慢慢累积出可观的数据库,而且归纳出许多经验方程式。对于单独的个人而言,也是如此:在社会化的成长过程里,累积了足够的数据库,并掌握了对应的因果关系。也就是,结果式思维的基础,是真实世界的经验。依据结果,人们可以趋福避祸。在面对大自然的考验时,结果式思维可以增加存活的概率。在逻辑上,演化的过程中,是先有结果式思维再有规范式思维。譬如,看到老虎,最好闪躲,看似规范式思维,其实是结果式思维;原因很简单,由经验上(可能是世世代代累积而得)已经归纳出适当的规范。看到“纸老虎”(paper tiger),会有不同反应;看似规范式思维(“纸老虎”不危险),其实是结果式思维(了解“纸老虎”不危险,最好以其他方式因应。)而且,看到老虎毒蛇,知道要闪避;很难想象这种反应,是先由规范式思维而来。
然而,操作结果式思维,隐含思考成本。如果能降低思考的成本,可以提升行为的效率,进一步增加存活繁衍的概率。而规范式思维,正是降低思考成本的结果。由结果式思维到规范式思维,隐含两个步骤:第一步,不用思考结果,降低行为成本;第二步,奖惩由外在改为内在,没有时间递延而及时生效。因此,和结果式思维相比,这是双重的降低成本;行为的效率更高,竞争存活的能力更强。因此,规范式思维,可以看成是结果式思维的简写或速记(short-hand);这是人类演化过程的结果,也反映了“降低成本”是行为的主要驱动力。当然,特别要强调,结果式思维通常是一种“预期”(expected outcome)——采取某种行为,预期会得到某种结果。
这个论点,还可以从另外的角度来阐释。规范式思维隐含着,在行为那个时点上,会根据规范(好坏是非善恶对错),决定取舍。也就是,面对某种情境,会选择好的、对的、善的行为。可是,这意味着:选择了好的、对的、善的行为,(在大部分情况下)会得到好的、对的、善的结果;这不正是“结果式思维”的特征吗?而且,再进一步讲,根据规范式思维的取舍,“有时候”会得到不好的结果;或者,即使明知有不好的结果,有些人、有些时候,会根据规范式思维而选择行为。可是,这只是“有时候”如此!如果根据规范式思维,每次都会有不好的结果——无论是对个人或群体而言——长期累积,竞争力下降,那么个人或群体不会在大自然的赛局里存活下来!
在规范式思维和结果式思维之间,还可以进一步地琢磨。首先,规范式思维隐含的价值判断——对错、是非、善恶、高下、美丑等——并不会凭空出现。在人类长期的演化过程中,会逐渐形成这些概念。运用这些概念,可以让人们竞争存活的能力上升,希望得到比较好的“结果”。
其次,规范式思维的分类(好坏、善意、是非等),呼应了结果式思维的判断。也就是,规范式思维里的“好”,在长期来看必然是带来“好的结果”。譬如,守望相助是一种美德,是好的;彼此互通有无,双方互蒙其利,长期来看,会有好的结果。偷东西是不对的,是不道德的;如果大家普遍偷东西,长期来看会有不好的结果。因此,规范式思维,其实呼应结果式思维;经过长期的演化,由因果关系中累积出足够的经验,把行为作大致的分类,然后赋予对应的类别。以后对于简单的情况,特别是日常生活里经常出现的状况,可以直接反应,提升行为的效率,增加存活的能力。
再次,规范式思维,通常只是大致的分类;一旦涉及复杂的因素,几乎必然要探讨“结果”将会如何。譬如,偷东西是不对的(结果不好);但是,原始社会里,不可以偷自己部落里的牲畜,却可以偷别的部落里的牲畜。同样的道理,伤人是不对的,因为结果不好;可是,在正当防卫下伤人,情理法都接受,因为带来的结果比较好——否则,如果不能正当防卫,只能事后向司法体系(公权力)求助,成本太高,是不好的结果!
在更抽象的层次上,一旦面临冲突,最终的取舍还是依恃结果式思维:结果式思维和规范式思维,是两种因应情境的方式。当一个人面对某种特定情境时,到底要采用结果式思维还是规范式思维,显然是脑海里必须先做的取舍。譬如,地铁上看到老弱,要不要起身让座?或者,朋友向自己探听,某人品德如何?不同的人,根据本身的情况,可能会援用结果式思维或规范式思维。即使是类似的情境,因为条件不同,也可能换挡(gear shifting),而有不同的取舍。譬如,地铁上看到老弱,自己或累或病,就可能援用结果式思维,视而不见。或者,朋友探听的对象,是自己更亲密的朋友;就舍规范式思维(据实以告),而就结果式思维(维护更重要的关系)。
根据情境,选择用规范式思维或结果式思维,显然是希望所采取的行为,能得到好的结果。对于陌生或复杂的情境,可能困惑不决,难以取舍,正反映出结果式思维:在结果式思维和规范式思维之间,不知如何取舍,才能得到比较好的结果!规范(道德)上的两难,与其说是在道德的刻度上难于分出高下,不如说是在两种(或多种)道德之间,不知如何取舍,才能得到好的结果!事实上,区分结果式思维和规范式思维,本身就反映出结果式思维的意义所在。因为,抽象来看,“结果式思维”和“规范式思维”都是一种思维方式,也就是一种“工具”。这个工具区分为二,要比单纯的合而为一来得好;而且,这两种思维方式,适时的交互运用,能得到比较好的“结果”。否则,要根据何种理由,在“规范上”要采取这两种思维方式?
追根究底,应付环境的能力,是来自经验;而结果式思维,正是经验累积出的结晶。结果式思维和规范式思维,都是人们生活经验的产物。依情境不同,人们会援用不同的概念,以面对生活里的各种考验。也就是,概念(包括美丑是非善恶对错)是一种工具,有功能性的内涵。如果希望发挥好的功能,当然值得好好斟酌,要选哪一种工具,又要让这种工具配备哪些内涵!
一言以蔽之,规范式思维是结果式思维的速记;而且,虽然操作方式不同,两者的性质都是“结果式思维”!
2.3 引申
无论是规范式思维或结果式思维,都只是思维方法,并不保证选择时容易,更不保证都有好的结果。结果式思维的问题,经常是“结果是对未来的期望”,不确定性高;譬如,大学毕业时,先就业还是继续读书?规范式思维的问题,通常是同一个情境,两种规范都相关,而彼此冲突;譬如,对病危的人,要提供实质信息(讲真话、诚实)还是让病人心理平静(不讲真话、撒谎)?当然,规范式思维和结果式思维冲突的情境,所在多有。譬如,桑德尔(M.Sandel)的例子广为人知:杀一个无辜的人,可以救五个人;或者,无辜就是无辜,让五个人消逝?
其实,所有的情境,都可以运用结果式思维来考虑。借着一些事例,可以烘托规范式思维和结果式思维之间的关系。首先,历史上无论中外,同性恋一直被贬抑禁止。21世纪初,同性恋在许多地区已经公开而且合法。在“规范”的尺度上,同性恋不再是“错的”。除了社会进步、观念开放之外,主要原因之一,是繁殖和生产力不再是重要的考虑。“社会需要生产力”的这种“结果”一旦发生变化,连带的使“规范”也跟着调整。还有,许多社会里,过去是以刑法处理婚外情,现在则多以民法因应。随着都市化和隐私性增加,婚外情带来的“结果”,已经不像过去那么严重;关于婚外情的“规范”,也跟着改变。
其次,富勒的洞穴奇案(Fuller’s Cave)较复杂,但也可以衬托出结果式思维和规范式思维的牵系。洞穴奇案和其他类似案例,主要情节相近:一群人陷入危境,以吃同伴的肉存活;获救回到人类社会后,如何处理较好?回答这个问题之前,先考虑一个参考坐标:在人类历史的某个阶段里,人们会把年纪大的老人弃置,让他们自生自灭,称为“逝老”(senicide)。经过长期的演化,“吃人肉”几乎已经被所有的社会所扬弃,“禁吃人肉”成为规范的一部分。“吃人肉”这个概念所引发的情绪上的嫌恶不快,正是操作规范式思维的奖惩。因此,当吃人肉的人回到人类社会,根据众议佥同的规范,自然是违反戒律,该受惩罚。
然而,同时成立的,是人们基于同理心,会设身处地地自问:如果自己不幸处在洞穴里,面对同样的情境,很可能也会有同样的举措。而且,与其遇险者全部消逝,不如牺牲少数,尽量存活。这种心理和思索,正符合结果式思维——和吃人肉相比,存活的结果更为重要!因此,较好的处理,是认定这些幸存者有罪,但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经过几年的刑期,净化心灵和清洗罪愆之后,能够出狱而回到社会,重拾人生。这种处置方式,既符合了规范式思维,也不违背结果式思维。而且,由社会长远发展(也就是多回合)的角度,这种处理方式是好的,因为会得到好的结果;对当事人或社会大众而言,都是如此——即使再出现类似的特殊事件,这种处置方式也不致产生不好的副作用。
最后一个事例,是结果式思维变为规范式思维的佐证。人类历史上,大小战役不可胜数;对于战败的俘虏,斩首处决的也不在少数。然而,由尝试错误里,对俘虏不再处决,而变为奴隶,显然是一种双赢的进步(a Pareto improvement)。当然,这种转变,不是根据规范式思维,而是根据结果式思维。再经过长期的演化,奴隶制度逐渐被扬弃;对奴隶制度的态度,也为规范式思维所支配。然而,这已经是经过演进的过程;而且,根据规范,蓄奴是践踏人性,这又是不好的“结果”!
根据诺贝尔奖得主诺斯(Douglass North)的观点,思维模式(mental construct)也是一种制度(institution)。他认为,“制度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却能使生活方便许多”。对于结果式思维或规范式思维而言,也是如此。换一种说法,无论是规范式思维或是结果式思维,由工具性、功能性以及演化的角度阐释之外,最好采取“次佳”(second-best)的立场。在漫长的演化过程中,发展出的工具未必是精致准确的。至少有两种原因可以解释:第一,环境中竞争的力量,不至于强大到使人的配备十分精密;第二,就人这个生物体而言,要发展出十分精密的配备,(架构和维护的)成本可能太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