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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稻草人:堂吉诃德的风车
在这一节里,将以引述法律经济学论述,具体说明论证中的稻草人。当然,和稻草人作战的论述很多,这里只是稍稍引述一二实例,而不是列举。
3.1 波斯纳的财富极大
无论中外,也无论在法学界或经济学界,波斯纳都是著述等身、呼风唤雨的重镇。他所提出财富极大的观点也广为人知。财富极大涉及的争议,文献上有很多讨论,正反都有。顾名思义,财富极大的论点之一,是在运用资源时,应该以“愿付价格”(willingness-to-pay)为据:谁愿意付的价格高,就让谁享有运用资源的权利。对于这个观点,有位法律学者臧否如下:
在波斯纳看来,只有能够实际上拿出货币购买好处或者预防损失的人才有发言权。例如,对于一位几天没有吃饭的乞丐来说,获得一块面包的效用肯定很高,但因为他没有钱购买,所以面包就对他没有价值。波斯纳掩盖不了他政治上保守主义的意识形态:只有既得利益者才有可能是最珍视权利的人。显然,财富最大化不应该成为法律追求的目标。
他举的例子,很有启发性,但是用来否定财富极大,却颇有争议。波斯纳讨论财富极大时,是作一般性的论述,是经济学者常说的“其他条件不变”。如果其他条件改变,当然值得、也应该考虑其他(可能更为重要)的因素。当“快饿死的乞丐”这个因素出现时,这位学者会援用类似“紧急避难”的观念,难道睿智如波斯纳者,不会有同样的考虑吗?难道他会坚持,即使在这样特殊、极端的情形下,也要把资源(面包)给口袋里有钱的(富)人吗?长期来看,如果一个社会不能处理例外、特殊的情况,能有效增进社会的资源,符合财富极大的精神吗?这位学者的例子,可以说是误解了财富极大的精义,也大大低估了波斯纳的心智能力!
对波斯纳的财富极大提出批判的,所在多有。另一位法律学者的臧否,也可以稍作分析。虽然她引用的绝大部分是中文数据(包括译著和论文),但是广为涉猎,行文率直有力。关于财富极大,在名为《单向度或互动的法律经济学》和《当法律经济学“遭遇”中国问题》的文章里,她有几个论点,可以条列如下:第一,自2000年以来,波氏已经很少在论著里提到财富极大,可见得波氏本身都已经逐渐改变或放弃了立场;第二,利用财富极大的观念,无法有效处理大陆的吴梅案;第三,可见得,波氏的财富极大和经济分析,不适用中国大陆;第四,由此也可见,大陆法学界必须发展出适合自己的分析架构。
虽然这是相当简要的复述,却不难看出论证上的盲点和几乎是跳跃式的思维。
首先,众所周知,波斯纳才气纵横,笔下处理的问题,早已超过经济学和法学,近年来甚至以专著探讨反恐和国家安全等议题。“财富极大”这个概念,自1979年提出以来,历经辩难论对,相当程度上已是尘埃落定。极力反对的,还是大有人在;但是,用来思索和分析公共政策问题的,也所在多有。对于二三十年提出的概念(之一),波斯纳何须不断炒冷饭?江郎岂是才尽,不提难道就意味着自己也已弃守?
其次,吴梅案的解读,有许多种方式。由财富极大的角度,也可以适当阐释:现阶段在中国大陆,强调的是财产价值;长此以往,这种价值可能累积,进而转化成其他的价值(如对资源人权等)的尊重和追求。而且,即使在这个案件上,财富极大的身影有些模糊,怎么就能概括式地论定波氏乃至于经济分析不适用中国大陆。这种逻辑上的三级跳,令人眼界大开。还有,这位学者以波氏在芝加哥夏令营的“笔记”为材料,批评波氏的论述不严谨;文章的题目是《和波斯纳的越洋对话》。她用中文叙述,是自说自话,波氏又如何有“对话”的可能?如果波斯纳知道这位学者的严厉批评,很可能会面带无辜地扬声:法官女士阁下,我有话要说!
3.2 科斯定理
科斯定理,由科斯1960年的论文而来,是经济学里最知名的定理之一;这篇论文,是法学和经济学两个领域里,被引用次数最多的论文。然而,即使在国际学术界对科斯定理的论对早已汗牛充栋,在中文世界里,还是有不少概括式、一笔抹杀、一枪毙命式的文章。两个例子,略见其余。一位法政学者的题目,是《科斯定理的泡沫》;另一位法律学者的题目,则是《科斯命题的谬误》。题目都是豪气干云、气吞山河。在前者的网页上,还有“(欢迎)科斯和他的信徒们,来找我论对科斯定理的是非”等语,是“我不就山,山来就我”的架势!
学术论述不像一般柴米油盐酱醋茶,可以用尺秤立刻衡量,一目了然;而通常是由业内相关的专家,决定论述的质量。既然是由人的判断决定,当然有可能会犯错失误。这是学术活动的特性使然,无所谓好坏高下。相对于这两位学者的论断,以下各节提供不同的数据,作为衬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