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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结论
这篇文章的性质、内容和行文方式,可能都和中文世界里的“学术论文”有段距离。文中对某些法律学者论述的质疑,可能本身就是在对稻草人挥拳,在对风车冲杀。如同前面所提到的,评估论述,没有尺秤等度量衡,一目即可了然。好坏高下,是不是有一得之愚,让证据说话;而证据的质量如何,让陪审团(业内同行)来裁决!
在性质上,本文可以看成是由另一个学科(经济分析)对法律经济学,提出的一种质疑或提醒,也可以看成是一种反思或自省。在结束时,还可以再引述布坎南和科斯,除了反映影武者的论证之外,也希望在经济和法学思想史上,留下一点逸闻。关于这两位诺贝尔奖得主的论述,十余年前我曾两度撰文阐释。没想到,十余年后,当我由经济系进入法学院任职,在探讨民法的物权债权区分时,竟然又发现这两位学术重镇之间的关联。这种智识探索上的曲折,确实有峰回路转、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趣味。
多年前,我曾半开玩笑半认真地,提笔写下一个真理方程式:
(社会科学的)真理=布坎南×科斯×斯蒂格勒。
前面两位,是因为究天人之际,追究到最基本的主观价值和客观价值;第三位,是因为才情智识过人,为社会科学(研究者)带来独特的机智和情趣。因缘际会,我曾和许多同行/朋友分享这个真理方程式,其中两位是兰达教授(Janet Landa)——《生物经济学论丛》的创刊主编(Journal of Bioeconomics)、和科斯是多年好友;布伦南教授(H.Geoffrey Brennan)——《财政学论丛》(Public Finance Review )的主编、布坎南的得意门生之一。对于这个真理方程式,两位都大表赞同;而且,都亲口保证,下次和科斯及布坎南碰面时,一定会当面告诉他们这个真理方程式。当然,给布坎南的版本是:
真理=布坎南×科斯×斯蒂格勒。
而给科斯的版本是:
真理=科斯×布坎南×斯蒂格勒。
真理的内容或许不分轩轾,呈现真理的方程式却未必只有一种!对于我来说,透过科斯和布坎南的论述,我体会到社会科学智识的深邃;透过臧否他们两位的思维,我也享受了站在巨人肩膀上辽阔的视野。自始至终,他们都不是稻草人,而是不折不扣的影武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