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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业佃双方的现况和土地价值的演变
减租条例实施当时业佃双方的情况和今天相比,当然已经有很大的差异。但要划分出几十年来,大环境的变动和减租条例本身对业佃双方的影响各是多少,并不是容易的事。然而,借着一些指标,至少能较客观地看出业佃双方经济条件的今与昔。表6-1列出了减租条例实施前后和1987年的一些经济指标。
表6-1 部分经济指标
由表6-1可以看出,1949年前后农业的重要性。对地租额的限制及对佃农耕作权的保障,可以看成是一种“物价管制”。减租条例实施前地租过高,业佃经济地位过于悬殊,主要原因可以说是农业提供主要的就业机会,市场上对耕地的索取(佃农数)大于供给(地主所能提供的土地)。在需求大于供给的情形下,价格会上升而且市场结构成为卖方的市场,卖方开始享有垄断力。当时一般记载中所述地主对佃农极尽需索,租佃条件极不合理,可以说基本上就是反映对土地的需求大于土地的供给。台湾当局颁行减租条例,对租额的限制及对佃农耕作权的保障,可以看成是一种“物价管制”。管制的方式,是人为地降低价格(降低地租额)和保证供给数量(保障耕作权)。
如前所述,减租条例中(及平均地权条例中)对佃农补偿的规定使得佃农几乎等同于拥有部分的土地所有权(虽然事实上只是一种求偿权)。而随着时空的改变,目前佃农有借着受到保障的耕作权来实现其求偿权的倾向。这个观点,可以从两方面的数据加以考虑。图6-8反映出,在1981年和1987年佃农农业所得占总所得的比重,以及1987年佃农三七五租约地所得占农业所得的比重。横轴为两种所得百分比(农业所得/总所得;三七五租约地所得/总所得)的范围,纵轴是样本家庭数的百分比。
图6-8 佃农农业所得及三七五租约地所得占总所得比例之分布
由图6-8中可以归纳出几点事实。在这些样本家庭里(1981年为3934户,1987年为290户),对大多数佃农而言农业收入已占佃农家庭收入很小的一部分。在1981年和1987年,农业所得占家庭所得20%以下的佃农家庭分别占总样本的70.3%和61.4%。如果只考虑从三七五租约地得到的所得,则比重更是显著。1987年的样本数据显示,从承租地地上得到的收入占家庭所得不到20%的佃农比例高达77.2%(占家庭所得10%以下的佃农比例为64.1%)。这些数字反映出,对相当多的佃农而言,家庭生活所依赖的不再是从三七五租约地上得到的所得,甚至农业收入也不再是主要的所得来源。
图6-8显示出对佃农而言农业所得和承租地所得对佃农的重要性已渐渐降低。图6-9是每公顷稻米产值增加的趋势(反映产量和价格两种因素的变化)和人均GDP成长的幅度约略相仿。图6-10是样本地段农地公告地价历年的变化。1978年至1988年十年间增加的速度颇为可观,尤其1984年之后几乎是跳跃式地上涨。
图6-8到图6-10所反映的,可以说是支持前面所提出的论点:佃农会借着受保障的耕作权以实现其求偿权。换句话说,图6-8和图6-9显示即使每公顷的农业产值保持上扬的趋势,但是承租地所得对佃农的重要性逐渐降低,而图6-10更明确地标明土地价格却是快速上升。只要保持租佃的关系,佃农将来可以得到公告地价三分之一或更好的补偿。因此,佃农继续耕作虽然每年所获不多,但以后当承租地变更地目或被政府收购时,却能得到和年收获物不成比例、极为可观的一笔款项。对佃农而言,以受保障的耕作权来实现求偿权是合情合理的做法。
图6-9 每公顷稻米产值及人均GDP历年变化
图6-10 每公顷公告地价历年变化(样本地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