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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结论
法学界,可以粗略地分为学院派和实务派两大阵营,分别以法学院和法院检察院为代表。对实务派而言,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安等,理论的重要性不强;能解决问题,会抓老鼠最重要。相形之下,建构理论,主要是学院派的兴趣和用力所在。
本章的性质,是在“实证法学-初探”的基础上,往前推进;是对理论的搭建和巩固。主要的目标有二:第一,逐步发展“实证法学理论”(A Positive Theory of Law),让法学理论的基础更稳固;第二,为法学教育提供材料,让莘莘学子能更轻松但深入地掌握法学理论。
本章进一步阐释,这个架构有三个层次的含义:第一个层次,由经济活动中,经济学者归纳出简洁的分析架构;对于各种经济活动/现象,都能一以贯之。理论的核心部分,已经成熟稳健。第二个层次,抽象来看,简单的分析架构,并没有和“经济”密不可分;也就是,这个架构可以一般化,用来探讨其他的社会现象,包括政治、社会、法律等。这个往外扩充的趋势,反映了经济分析的特质,也就是“社会科学之后”的由来。第三个层次,是针对法学,经济分析渗入和深入的程度,远超政治和社会这两个领域。因为法学和经济学这两个学科的特性使然,经济分析在法学领域有丰硕的成果,有以致之。而且,一旦把法学的诸多“概念”看成是均衡,就顺理成章地可以利用经济分析的架构,解读“法学概念”。这是新的研究领域,有待开垦,而且成果可期。
一言以蔽之,本章论点的主要贡献有两方面:一方面,在“初探”的基础上,继续建构“实证法学理论”,并且阐明经济分析的三个层次;另一方面,经济分析不只可以探讨“法律”问题,而且可以解读“法学”问题——对于法学概念,可以提出合情合理的分析,而且添增新的、有意义的体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