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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架构
法律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又称为法律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nalysis of law),简称为法律经济学,是一个新兴的学科;利用经济分析的架构,探讨法学问题。自1960年发轫之后,快速发展。目前,在美国主要的法学院里,至少都有一位专业的经济学者;事实上,很多法律学者,也开始运用经济分析论述法学问题。
在华人世界里,法律经济学还在起步发展的阶段。虽然有许多个别的论文,体系完整的介绍还相对欠缺。本章希望能抛砖引玉,有系统地介绍法律经济学。希望达成的目标有二:第一,清楚地介绍经济思维的精髓,也就是经济分析最重要的一些概念;第二,运用经济思维和技巧处理法学问题,也就是把经济分析联结到法学。在这篇文章里,将先列举传统法学教育的特色,指出潜在的缺失;而后,提出经济分析的架构,再阐明理论架构的意义。最后,是利用具体的个案,说明和总结本章的论述。
1.1 传统法学教育特色
无论中外,法学有着光荣高贵的传统;投身于法学的男女老少,无不以捍卫公平正义自我期许。然而,面对经济学和经济学者的大举入侵、攻城略地,传统法学既感到惊讶,又有点错愕。
关于法学教育(大陆和台湾)的问题,主要有几点:首先,教学上以法条为主,这是课堂讨论的起点,也往往是反复申论的重点。而法条背后的立法意旨和相关考虑,通常不是阐释的重点。可是,无论哪一种法律,法条只是立法的结果,反映了当时的时空背景。学子们生吞活剥,勉强咽下甲说乙说等等;可是,知道法律“是什么”,却不能体会“为什么”。这种教学的方式,有点像是“锯箭法”——只处理部分,而不是整体。
其次,对于民法、刑法等部门法,学子们可以朗朗上口;可是,对于整个法律体系,却没有一以贯之的理论。最多,只有一些道德哲学,一些想当然耳的教条和信念。也就是,在学习刑法、民法、行政法等部门法时,学子们耗费时间心力,背诵条文和各家解释,囫囵吞枣,勉力为之。可是,各部门法本身,以及部门法和部门法之间,却缺少一个共同的架构;既可以用来理解(而不是背诵)各部门法,又可以体会部门法之间的关联。
最后,接受法学教育的,都是社会的精英。经过几年法学教育的熏陶,面对简单的问题时却经常是张口结舌,手足无措。譬如,第一,面对案件或法条,能否由生活经验中举一两案例,以作为比较分析的基础?第二,某个法条或学说背后的逻辑,到底是什么?
列举这些特色,当然是隐含着一种批评;至于批评是不是稻草人、假想敌,最好由接受传统法学教育的学子们,心平气和地思索之后再回答。
1.2 社会进展的轨迹:循环流程
科尔曼(James S.Coleman,1926-1995)的《社会理论的基础》(Foundations of Social Theory )这本书确实是社会科学里的巨作,全书有993页,参考数据和索引就列了40页。作者是芝加哥大学教授,曾任美国社会学会会长。书名反映了作者广纳百川、成一家之言的雄心壮志。
这本巨著众人翘首以待多年之后,于1990年出版。学界一片好评,书评之一表示,如果诺贝尔奖设有社会学这一门,科氏得之无愧。因为科氏不只是撰成一家之言,还弥补了社会学屡遭陋病的缺憾——他提出一个清晰、有说服力、应用范围极其广泛的架构!
在开宗明义的第一章,科氏就揭橥贯穿全书的分析方式:时间上分成1、2、3期,层次上分成总体(macro)和个体(micro)。第1期,总体层次上,已经存在着某种风俗习惯、典章制度和物质条件。第2期,总体层次的这些因素,自然而然地影响了个人的行为举止。众多个人的行为汇集加总,就呈现了第3期总体层次的景象。
图13-1 个体和总体
这个分析架构简明扼要,有点卑之无甚高论,却是纲举目张,而且有丰富的内涵。只要把1、2、3变成4、5、6,就可以一直延续下去,分析动态的社会演化过程;而且,1、2、3期的架构,具体标明总体层次和个体层次的互动关系;个人行为受到总体因素的影响,而个人行为加总后形成总体的现象。更进一步,总体和个体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两者都可大可小。总体可以指一个社会,可以指亚洲或是世界(大),也可以指一个家庭公司这种体系(小)。同样的,个体可以指个人,可以指组成亚洲的各个国家和地区(大),也可以指组成个人的心理生理成分(小)。最重要的,是在考虑各种法学(社会科学)的问题时,脑海里要有动态的观念。
1.3 人类活动的逻辑:均衡
这一节里,将介绍“均衡”(equilibrium)的概念:先以市场为例,描述市场均衡;而后,再扩充到一般性的均衡;最后,是阐释均衡的内涵,并说明这个概念的适用范围。
1.3.1 市场均衡
市场里有供给,也有需求。图13-2里,画出一条简单的供给线。纵轴是价格,横轴是数量。在一般的情况下,牛奶面包、汽车洋房等的价格愈高,市场里供给的数量愈多。因此,供给线的形状位置,是由西南走东北。直线并非必要,只是便于说明。
图13-2 供给
值得注意的有两点:首先,图形是二维(价格和数量)的,表示在这个图形里,只考虑(譬如)牛奶的价格和牛奶的数量;其他的因素,如季节、可乐咖啡的价格等,都暂时不列入考虑——这就是经济学家朗朗上口的“其他条件不变”。不是其他条件不重要,或不知道有其他因素,而是为了简化分析;二维的图形,比三、四或更多维的图形容易画,也更容易理解。
图13-3 需求
其次,图13-3画出了需求线,价格愈高,一般而言需求量愈少;和供给线一样,还是二维的图形,也还是其他条件不变。如果其他条件没变,譬如中秋节到了,对于月饼糕点的需求增加;月饼的需求线会右移,如图13-4里的D′所示。
图13-4 需求移动
而后,图13-5是结合供给和需求这两条线:当价格PL 低于均衡价格PE ,需求量大于供给量,供不应求,价格会上升;当价格PH 高于均衡价格PE ,供给量大于需求量,供过于求,价格会下降。最后,价格调整为PE 时,供给量等于需求量,市场达到均衡。如果其他因素不变,均衡会延续下去;如果其他因素发生变化,可以分析受影响的是需求或供给,或两者都受影响;画出新的供给∕需求线,再探讨新的均衡。
图13-5 市场均衡
1.3.2 市场到非市场
市场均衡,可以利用另外一种方式来表示。图13-6一目了然,市场均衡是由两种力量所支撑:供给和需求。把这种概念再一般化,成为图13-7:广泛地看,任何一种均衡,(假设)是由四种条件(ABCD)所支持。市场里,当其他因素发生变化时,供给需求会变化,市场均衡(很可能)会跟着变化。同样道理,当ABCD的条件(之一或更多)发生变化时,通常均衡也会跟着改变。
图13-6 也是市场均衡
1.3.3 阐释均衡
关于“均衡”这个概念,有两点重要的启示;借着图13-7,可以清楚地作一联想。
第一,存在不一定合理,存在一定有原因。我们身处的环境,基本上是处于均衡的状态,稳定、重复出现。虽然样貌(configurations)各有不同,都可利用均衡的概念,分析支持均衡的条件。
图13-7 均衡和支持条件
譬如,在台湾大学的校园里,有很多自行车;浙江大学的之江校区(光华法学院)里,几乎没有自行车;南京东南大学法学院所在的校区里,也有很多自行车。然而,台大校园里的自行车,失窃率很高;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里的自行车,失窃率极低。这三个截然不同的景观,都是均衡;样貌不同,因为支持条件不同。
首先,光华法学院位于钱塘江畔,是依山而建的校园,坡度极陡,不适合骑自行车;没有自行车,是一种均衡。其次,台大主校区和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平坦辽阔,最好有自行车代步;大量的自行车,也是一种均衡。再次,台大位于市区,附近有许多其他院校;自行车价值不高,重量又轻,因此容易被顺手牵走。东南大学九龙湖校区,位于郊区,附近人烟不多;校区封闭,入口有警卫;因此,自行车失窃率低。三种均衡,样貌不同,都和支持条件有关。
第二点重要的启示,是“好价值的出现,是有条件的”。希望有好的均衡,必须有相关条件的配合和支持;否则,再多的道德呼吁,通常也无济于事。譬如,在山西地区,有许多煤矿;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矿灾,遇难人数多少不等。能安全地开采煤矿,显然是一个好的价值;依目前的支持条件,能享受这种好的价值吗?目前的支持条件之一,是土地国有;矿场是向国家租用,不属于私人所有。既然只是租用,当然没有意愿做长久之计——投入可观的金钱,改善坑道结构、安全设施、开采机械器具等等。而且,当能源价格上升,人工(和人命)相对低廉;与其花钱改善基本设施,不如靠运气。万一有了矿灾,出了人命,赔钱了事。好价值这种均衡的出现,是有条件的。
均衡的概念,在法学里几乎不见踪影。事实上,这个分析性的概念,应用的范围非常广;不但简单明确,而且解释力和说服力都很强。
1.4 检视方法论
波斯纳教授大学时主修英文,而后就读于哈佛法学院,表现优异,是《哈佛法学评论》的主编。以法学院第一名毕业后,他先到斯坦福大学任教,因缘际会接触经济学,对经济分析感到十分惊艳;因此,转往芝加哥大学这个经济学重镇,担任法学院讲座教授,边教边学经济分析,也认识了贝克尔(G.Becker)和斯蒂格勒(G.Stigler)等诺贝尔奖级经济学家。天资聪慧加上努力过人,他很快就掌握了经济分析的精髓,而后回过头来,重新检验他所熟悉、有高贵悠久传统的法学。他后来出任联邦第七区域法院法官,著作等身,是公认的法学界权威。
他在1981年把多篇论文集结成一书,名为《正义/司法的经济学》(The Economics of Justice )。对于原始初民社会,他先提出一个整体性的架构;而后,再根据这种体会(理论),进一步探讨当时的法律。
对于原始社会的各种人类学材料,波氏能提出理论架构,正表示他依恃了另一个层次更高的理论。也就是,对于人类行为,他的理论能一以贯之:既可以分析当代社会的现象∕法律,也可以分析初民社会的现象∕法律。随着时空条件的变化,社会现象的样貌或许不同,本质上都是人类行为的结果;掌握了人类行为的特质,等于是掌握了解读法律的一把万能钥匙。
以图形表示,波氏的方法论可以利用图13-8来呈现。第一步,先对社会这个大的环境,以理论架构来解释。第二步,基于这个解释大环境的一般性理论,再进一步分析社会的局部,也就是法律。法律经济学的思维方式,也是如此:基于经济分析,对人类行为有一般性的解读;然后,再根据这种分析架构,探讨人类行为的局部——法学问题。
图13-8 社会和法律
波氏理论的脉络,一清二楚;而且,根据这种结构,可以探究其他的问题。《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Institutions Institutional Change&Economic Performance )这本书,是诺贝尔奖得主诺斯(Douglass C.North)在1990年的集大成之作。这本书里,引用波氏关于原始部落的理论,对于人类社会典章制度的发展,作更细致的划分。在互动中,先有非正式规则(informal constraints);资源充沛以后,会发展出正式规则(formal constraints)。这两者,构成社会典章制度的基础,称为“制度矩阵”(institutional matrix)。
由社会矩阵的角度,就可以处理书中的大哉问:有的社会日益繁荣,有的社会原地踏步,有的社会不进反退,为什么?好的制度矩阵,隐含好的诱因,鼓励生产、发明、创新,就像科尔曼第一回合的状态,总体的条件诱导个体第二回合的作为,再汇集而成总体第三回合的状态。一旦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社会蒸蒸日上;反之,亦然。
由此也可见,好的理论至少有两点特色:一是观念上简单明确,对现实社会有解释力,甚至可以跨越时空。二是以简驭繁,应用范围广。而且,无论是波斯纳、诺斯或科尔曼,对于法学而言,他们的理论有很重要的启示。一方面,有了理论,可以帮助回答“为什么”,学子除了知其然(法律条文)之外,还可以知其所以然;而且,毋庸外求之于专家学者,自己就可以提出有说服力的解释。另一方面,理论的作用,是对于社会现象,能提出合于因果关系的解释。波氏的理论,能解释原始部落的律法;显然,他的理论不会受限于部门之别——只适用刑法或民法等等。原始社会有律法,而没有部门法;这也正意味着,部门法的分门别类,是一种人为的框架。好的理论能透视各个领域,捕捉彼此的共同性,一以贯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