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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相关个案
在这一节里,将回顾外国的一些案例,主要有两个目的:首先,由不同案例中,可以萃取一些相关信息,增添数据库(data set)的内容。其次,对于户外休憩、自然保护区里发生意外,外国已经有相当多的官司;争讼双方的论点,以及最后的判决,都有可以借镜、攻错的价值。
这一节将分成两部分,第一部分简要地回顾十个案例;第二部分,则是较详细地检讨发生在夏威夷州立公园、著名的“圣灵瀑布落石官司”(Sacred Falls Rock Fall Cases)。
3.1 十个案例
个案一:原告驾驶雪车(snow mobile),在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州政府拥有的森林里行驶;撞上积雪覆盖的树根,因而受伤。宾夕法尼亚州的《休憩用地法》(State Recreation Land Use Act)载明:“对于在私有地上从事休憩活动的人,地主并没有责任要维持土地安全无虑,或是对土地、设施、活动的可能危险,提出警示……只要私有地开放,不收费。”这个法案的立意甚明:借着限缩地主的法律责任,以鼓励私有地地主开放私有地和水域,供公众从事休憩活动。
宾夕法尼亚州最高法院判决,被告胜诉,州政府无须负责。
个案二:夏威夷海滨旅馆(Royal Lahaina Hotel)的房客,在面对旅馆的海滨游泳,被急浪冲击而受伤,提出告诉。地方法院认定:对于海滨可能的危险,旅馆有责任警告游客;但是,事件发生当天的海象,任何正常人都可以看出是很危险的。上诉法院驳回,认为“海象危险,任何正常人都看得出”的这个事实,是否成立,值得重新评估。
个案三:由美国林业局(United States Forest Service)经营的国家森林(National Forest)里,滑雪者意外丧生;家属提出诉讼,认定林业局设施不足,而且没有充分的警示。林业局引述相关法律,主张免责。原告主张,相关的法律并不适用,因为意外发生地点,林业局向游客收取费用。法院赞成原告主张,被告不得免责,因此进行诉讼。
个案四:国家公园里,行驶中的货车刚好被倒下的大树压毁,一死一伤。原告主张,国家公园管理上有疏失,没有尽到防范意外或预警的责任。被告主张,根据美国《联邦侵权赔偿法》(Federal Tort Claims Act, FTCA ),对于人迹稀少地区的树林,如何巡查,国家公园可以自由裁量;因此,对于这桩意外事件,国家公园无须负责。法院同意被告主张,不经审判程序,驳回官司。
个案五:原告驾车,经过州立公园;突然麋鹿跳出,车鹿相撞,车子严重受损。车主提出告诉,认为州立公园管理不当;对于公路上麋鹿常出没的区域,没有设立“鹿出没注意”的警告标志,没有人员巡查,也没有设栅栏。法院认定,纽约州里,许多地区都有麋鹿出没;在公路旁普设栅栏,并不可能。因此,原告败诉。
个案六:在美国陆军工程部队(U.S.Army Corps of Engineers)管理的人工水库(man-made reservoir)里,游客跳水嬉戏;结果,撞上水底的一个树干,头部受伤,永久瘫痪。原告主张,水底的树干,是潜在的危险,工程部队应该主动清除。法院认定,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FTCA),工程部队有政策裁量权,决定要不要清除水底的树干等;但是,即使决定不清除,在执行这个政策时,还是要设置警告标志;因此,认定被告有疏失。
个案七:1977年,美国黄石公园(Yellow Stone National Park),发生灰熊伤人事件。受害人/原告马丁(Martin)主张,公园管理处突然封闭垃圾场,灰熊顿失食物来源。因此,才会游荡到露营地区,攻击游客。公园管理处主张,根据《联邦侵权赔偿法》,公园决定封闭垃圾场,是本身裁量权的范围,因此主张豁免。法院判决,美国黄石公园胜诉。
个案八:内华达州(Nevada)土地管理局(Bureau of Land Management)管理的旧矿坑附近,一个年轻人由矿坑支架(old mine shaft)上摔落受伤,提出告诉。管理局主张,根据法律,对于危险的情境、结构和行为,地主若是故意或恶意过失(a willful or malicious failure),未作警示,则应负责。法院同意,管理局警示不足并不是出于故意或恶意;被告胜诉。
个案九:在科罗拉多州利特尔顿市(Littleton City)的伊娃海滨公园(Ewa Beach Park),一位妇女沿沙滩捡拾海苔(seaweed),但是被水中漂流的电线杆撞伤。州最高法院判决:对于受邀到海滨公园的游客,市政府有责任,以合理的方式(exercise reasonable care),维持游客的安全;并且对可能的危险,提出预警。因此,原告胜诉。
个案十:英美习惯法(The Common Law)里,有一世代相承的法原则(doctrine):未开垦的土地(natural unimproved land)若因为自然因素而对相邻房地造成损害,地主无须负责。1978年3月,连日大雨后,洛杉矶(Los Angeles County)的马力布海滩(Malibu beach),发生土石移位。亚当森集团(The Adamson Companies)所拥有的一大块土地,因为位移而挤压斯普雷彻(Sprecher)的海滨豪宅,造成豪宅旋转,进一步挤压隔壁邻居塞克斯顿(Sexton)。两邻居之间的纠纷,由彼此保险公司处理。斯普雷彻控告亚当森集团的官司,上诉到加州最高法院,发回更审。最后,两方以一万美元达成和解。
一万美元的金额,相对于继续诉讼的费用,微不足道。因为,双方都知道,如果继续打官司,被告亚当森集团将会胜诉——根据习惯法的传统,原告在购屋置产时,早已知道附近土地曾经位移,自愿承担风险(assumption of risk)。
总结一下:十个案例,结果不同;法院裁决的理由,也不一而足。关键所在,是原告被告之间的责任如何划分,以及影响责任归属的理由。
3.2 圣灵瀑布落石意外
1999年5月初,夏威夷圣灵瀑布州立公园(Sacred Falls State Park)发生落石意外。死伤者/家属随后提出11件官司,控告州立公园疏失;第一巡回法院(The First Circuit Court)决定,并案审理。
圣灵瀑布,位于夏威夷最大岛欧胡(Oahu)的一个溪谷里,风光明媚。这是一条狭长的宽约15米的溪谷,两侧岩壁往上垂直延伸600米,都是火山岩的结构;瀑布本身高约200米,下方形成一个水池,可以游泳。经过千万年的风化和地壳运动,加上充沛的雨量和温暖的气候,附近的岩石持续不定期断裂剥落。因为地形结构使然,接近瀑布的300米,是落石最常发生也最危险的区域。
1976年,州政府买下瀑布周边的土地;经过研究和规划,把瀑布区开发成徒步登山的景点。园方估计,瀑布区的游客容量,每天(9个小时)是334人;以每人平均停留半小时计,同一个时间里,在瀑布和水边大约会有24位游客。
圣灵瀑布州立公园于1980年对外开放,游客持续增加;由当初每年7000人,增加到1992年的70000人左右。这期间,瀑布区还是延续世世代代的传统,断断续续发生落石,甚至造成死伤。1999年5月9日下午2点30分左右,有20到23立方米的石块和碎岩,凭空轰然宣泄而下;尘埃落定之后,游客8死、50多人伤,震惊全美。当时在场的目击者表示,意外发生时,天朗气清,惠风和畅,毫无预警可言。
判决书里,主审法官德尔罗萨里奥(Hon.D.Del Rosario)以笔记摘要的方式,以平铺直叙的白话文(plain English),列出194条相关事项。分为17大项,包括:公园的地理结构、公园的管理、对外宣传、公园的组织结构、警告标志的内容和设置地点、过去落石的记录、对过去落石事件的处理、证人对警示标志的证词等等。
法官的主要结论,包括下列几点。
(1)对于造访某地的人员,无论身份,地主有责任(general duty)以合理的方式(reasonable care)照顾这些人的安全。
(2)若地主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土地上有特殊情况对造访者有相当的潜在危害(unreasonable risk of harm),则地主有责任采取合理措施以消弭潜在风险,或充分警示造访者。
(3)合理的警示,能充分表达潜在的危险、危险的性质、危险迫切的程度。根据美国国家标准协会(American National Standards Institute, ANSI)的规定,警告标示应以明确、扼要的方式,传达三种讯息:哪一种危害(hazards)、危害的可能后果、如何避开危害;而且,一个警示标志上,只应标示一种危害。
(4)圣灵瀑布的落石,对公园游客,是不合理的潜在危害(an unreasonable risk of harm)。根据过去的落石历史,州立公园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潜在的危害。
(5)既然如此,州立公园应该以更多明确的警示,提醒游客潜在的危害。然而,事发时,公园里的警示标志,并不能有效地警告游客落石危害的性质、严重性和可能地点。
(6)法院认定,1999年5月9日圣灵瀑布的落石,不是“上帝之手”(an Act of God)。州立公园没有尽到责任,没有充分警示游客关于落石的危害。(“The State failed to adequately warn visitors of the rock fall hazard.”)
法官判决:原告胜诉;损害赔偿部分,继续审理。
圣灵瀑布落石意外和文山温泉落石意外,有很多相同和相异之处。相同之处:都发生在“国立”/州立公园,都是知名景点,都是落石,都造成死伤,都有温泉/水池,也都有警告落石的标志。相异之处:圣灵瀑布地区一直断断续续有落石,对于这些落石和潜在的危险,游客或许不了解,当地居民和公园管理单位,却都知之甚明,圣灵瀑布的落石过去已经造成死伤;相形之下,在文山温泉,这些都不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