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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结论
土地改革有很多种方式,范围也有很大的差别。但是,土地改革的基本性质是一样的,也就是对农业结构的调整。农业结构既然是由一套社会关系(包括生产方式和这种生产方式下社会阶层的组合)和一套土地制度所组成(农庄大小、土地所有权等),当农业结构发生变化时,对社会其他部门当然产生影响而有互动的关系。
《耕地三七五减租条例》和耕者有其田,是台湾地区经济发展过程中重要的里程碑。主要的差别在于三七五减租是改善租佃条件,而耕者有其田则是土地所有权的调整。后者基本上已完成,前者沿用到今天,衍生出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的症结在于租约地土地所有权的归属。台湾当局曾在修订减租条例时,对部分条文稍作修改;学者也曾做过多项研究提出解决之道。本章是在这些研究的成果上进行,主要的内容有四:
1.追本溯源,厘清问题的本质,指明减租条例所界定的财产权的含义;
2.论述不同财产权的消长,并引据资料以佐证“佃农借耕作权以实现求偿权”的判断;
3.提出具体可行的政策性建议,以求彻底解决问题;
4.评估减租条例的缺失,提出后见之明,以作为未来政策规划时殷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