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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评估好坏的量尺
在个人的领域里,情人眼里出西施,自得其乐,和别人无关。可是,讨论公共政策时,除了极权独裁的体制,情人西施的做法,显然行不通。那么,在讨论公共政策(包括法律)时,怎么判断是非高下好坏呢?透过什么方式,才可以选出众人(或多数人)眼中的“西施”呢?
1999年,美国芝加哥大学法学院举行了一场研讨会;参加的主要是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而讨论的主题则是“成本效益分析”。除了一般性论文的报告和讨论之外,大会还请了几位重量级的贵宾。其中一位是法学界重镇,波斯纳法官(Judge Richard Posner);另一位是诺贝尔奖得主,阿马蒂亚·森教授(Prof.Amartya Sen)。所有的文稿,最后以专辑的方式,刊载于2000年的《法学论述丛刊》(Journal of Legal Studies )。
森以《成本效益分析的章法》(“The Discipline of Cost-Benefit Analysis”)为题,回顾他自己多年来的研究以及心得。题目,其实是双关语,既指成本效益分析这个“领域”(discipline),又指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时该有的“规范”(discipline)。文章一开始,他先列举成本效益分析的三大基本原则(Foundational Principles)。和本文关系较密切的,是前两个原则,也刚好平实明确地反映了成本效益分析的精神所在。
第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评估公开”(explicit evaluation)。他认为,讨论公共政策,最好以适当的程序,让各种意见能自由、公开地表达出来;也就是呈现出各种利弊得失的考虑,包括货币、道德以及其他价值上的得失。简单地说,在作成本效益分析时,每一个人必须能说出一番道理;除了能说服自己之外,也能说服其他人。成本效益分析,不能诉诸未经检验的信念(unreasoned conviction)或不能言明的推论(implicitly derived conclusion)。
第二个基本原则,是“后果式评估”(consequential evaluation)。他觉得,评估某种措施的良窳,主要是看后果如何;因为,不同的取舍,会引发不同的行为反应,也就会导致不同的状态。措施的好坏,就是看结果的好坏,而不是诉诸抽象的指标。当然,这种立场容易引发批评,认为会造成“为达目的、不择手段”或者“目的美化手段”(The end justifies the means)的讥评。然而,这只是一种误解。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的做法,短期固然可能得逞,但是会引发愈来愈多不好的手段;因为,这是竭泽而渔、杀鸡取卵。从长远来看,这种“结果”当然不好。因此,只要作适当的解读,重视结果、以后果为依归的思维和评估方式,其实有相当的说服力。
森所列举的两点基本原则,和司法运作关系非常密切;两者的关联,可以从几个方面来看。首先,法院判决时,会叙明所引用的法条,并且说明法条和案件之间的关联。这是明明白白、公开的论述——成本效益分析的第一项基本原则。这么做,固然是使诉讼双方知道,官司输赢的理由;败诉的一方,可以评估是否服气、值得上诉。此外,法院叙明理由,产生了宣示效果,使社会一般大众,能透过判决而知道法律的具体内涵。因此,每一件官司,等于是提供给法院一次机会,向当事人和社会大众阐释法律。日积月累之后,由具体条文、透过大大小小的判决,慢慢地织出一张活生生的法律之网。
其次,法院明示理由的做法,刚好和某些仲裁只有决定、没有理由的方式,作一对照。在商业或工程纠纷里,争议双方可能同意不打官司,而交由仲裁处理;由双方都认可的仲裁人,决定曲折。交由仲裁的案件,通常是双方各有所据,而且理由的强弱相去不远(否则,自认比较理直气壮的一方,会循司法途径解决争议)。因为双方事先同意,接受仲裁结果,不会有上诉的考虑;叙明仲裁理由,可能平添双方对仲裁人立场的质疑。再加上撰写仲裁理由要耗费心力,但又没有经常性的机构保存记录。因此,诸多考虑之下,“只给结果,不给理由”的做法,可能反而使仲裁能更有效地进行。
再次,法院判决和仲裁的对比,刚好巧妙地烘托出“后果式思维”(consequential reasoning)——第二项基本原则——的内涵。仲裁是一回合赛局(one-shot game),一次决定,无须考虑未来;相形之下,法院判决时面对的是多重赛局(repeated game),必须考虑判决对未来的影响。事实上,法院在处理官司时,看起来似乎是处理已经发生的事,是“回头看”(backward looking);其实,处理官司,是为了未来,是“往前看”(forward looking)。而往前看的视野,正是不折不扣的“后果式思维”。
具体而言,法院所面临的案件,大略可以分为一般性案件和棘手的“新生事物”(the hard cases)。对于一般案件,因为有类似的前例可循,或适用的法条明确,所以处理起来比较简单。但是,即使对于这一类案件,妥善处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持好的惯例(precedent),使法律和对应的行为,能持续在好的轨迹上运行,有益于未来。譬如,惩罚刑事犯,是杀鸡儆猴,也是为了未来;如果没有未来,其实无须处理过去——没有未来,就不会有懊恼的情怀。
对于棘手的新生事物,因为没有前例可循,法院必须有足以说服自己,也希望能说服社会大众的理由。采取不同的规则,对未来的行为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而会形成不同的社会状态;先由这些行为和社会状态里,选出较好的、缺失较少的,再回头选择引发这种行为后果的规则。因此,无论是一般案件或棘手的新生事物,法律所处理的,是已经发生的事;但是着眼所在,却是未来。
图7-4 回头看和往前看
最后,既然采取的是“往前看”“后果式思维”,要评估不同规则对未来造成的影响,自然要了解“规则”和“行为”之间的关联。这时候,面临这种挑战的人(法官、律师、法律学者),就不能再在法律名词、逻辑、条文之间打转。个人的直觉、自己的生活经验,固然派得上用场,可是有其限度。比较好的做法,是求助于法律条文和法学体系之外的其他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以其他学科所累积的成果、智慧结晶,作为思索评估法律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