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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的公允市场价值
在考虑到上述这些特征的情况下,让我们来看看美国国税局税则59-60定义的公允市场价值:“在双方对相关事实有合理了解的基础上,在各自都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进行买卖时,相关财产在自愿买家和自愿卖家之间进行换手时的价格。”
公允市场价值包括了如下的这些假设:
·买家和卖家都假设处于典型的市场之中,双方都是为了各自的利益。
·假设的买方是慎重的,但不涉及协同效益。
·企业将会持续经营,不会被清算。
·假设的销售额将会变现。
·双方不仅是自愿进行交易,而且也有能力进行交易。
·假设的卖家不是被迫进行出售(即不是接受一个“扣押物拍卖”式的收购要约);买家不会被迫进行购买(即不是为生存所迫)。
·所指的是“价格”,而不是“变卖财产的收入”。
·双方的运营原来没有关联,或相互间的经营是独立的。
·双方对相关事实都有足够的了解。
·截至有效期,买方愿意接受的价格必须是正常的经济、行业和市场条件下,所能得到的价格。
谨遵公允市场价值的买家,会被认为是“财务”买家,而非“战略”买家。这种买家仅仅提供资本和与卖家当期管理水平同等的管理。但这排除了具有下述特征的买家:由于它的其他业务活动,会给某家公司带来“价值增值”的好处,而这家公司能提升目标公司的价值和(或)改善买方的其他企业行为(比如,买家被同一行业或类似行业的其他公司收购)。同样,也不包括具有下述特征的买家:已经是股东、债权人、相关方或控制方,它们乐意以虚高或虚低的价格购买权益,而其动因又不是非关联财务买家的典型动因。
具有“处在公允市场价值过程中,知晓与并购相关的事实”特征的卖方也应作此假设:它们包括下述因素(市场情况、公司风险、价值动因,以及控股程度和这种企业权益市场流动性的缺乏程度)对价值施加的影响。
公允市场价值本质上是客观的,但对特定的买方而言,“投资价值”反映的价值是建立在买家自身情况和投资需求之上的。这个价值包括战略买家预期通过并购所创造的协同效益或其他利益。
公允市场价值应该代表受经济利益驱动的卖家愿意接受的最低价格,因为作为企业所有者的卖家当期正享受着这个价值所提供的利益。非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通常握有相当的流动性,因为他拥有公司经营所产生的现金流或者直接出售公司获得现金。缺乏控股权或少数权益股东持有的流动性要小很多。其结果是,没有控股权的权益价值通常要远远小于享有控股权的那些所有权权益。
潜在买家已经计算了独立公允市场价值,然后还应该认识到,这只是它们谈判起始的基准价值。买家预期从并购交易中创造的最大价值是投资价值超出公允市场价值的部分。[1]买方支付的任何高于公允市场价值的溢价都会减少买家的潜在收益,因为卖家得到了将要创造价值的那一部分。
正如在第14章深入讨论的,卖方常常受到一些非经济因素的驱动:他们希望把公司的所有权传承给他们的孩子或经过长期考验的雇员,或者,如果他们也在这家公司工作,自己还可以在此退休或做一些其他的事情。当这些非经济因素存在时,重要的是股东要懂得考虑:“由于个人原因所做的决定,会产生多大的经济影响?”投机取巧的买家会占卖家的便宜,特别是对于那些处境不好的卖家。同样,这种事实既强调了持续关注价值的必要,也说明实施战略规划的必要(战略规划常常只是把公司的出售作为一个可行的选项,目的是使股东的价值最大化)。这个规划也包含股东的非经济目标,以及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需的时间和业务架构,当然,还有不可或缺的价值管理。
[1] 在实践中,有时使用“内在价值”一词。《格雷厄姆和多德的证券分析》(Graham and Dodd’sSecurity Analysis( Cottle, Murray, and Block, 5th edition, New York: McGraw-Hill, 1988, p. 41))将内在价值定义为“被相关的资产、收益、股息、有限的前景和管理的因素证实的合理价值”,内在价值的定义比公允市场价值更宽泛,类似之处在于它反映了与被评估资产有关的某些特征,但与特定买家相关的投资价值的那部分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