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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法验证
在并购估值中,市场法确定的价值仍需详细验证。因为市场法主要通过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某些倍数指标来确定价值,所以,在评价这种方法结果的准确性时,需要对这两大变量(业绩指标和估值倍数)进行详细审核。
在验证市场法的准确性、合理性以及为目标公司所选估值倍数时应当:
·考虑目标公司与类比上市公司如下因素的相似性:
·规模。
·产品或服务,及其范围。
·市场和客户。
·竞争力。
·管理深度。
·财务业绩。
·财务杠杆和流动性。
·筹资难易程度。
·客户集中度。
·供应商依赖程度。
·技术和研发能力。
·品质和产能。
·财务信息和内部控制的准确性。
·审核类比上市公司当期的估值倍数是否符合长期的发展趋势,或者审核市场在评估基准日是否出现了上下波动的异常情况。
·考虑预测的未来情况是否与过去的历史情况相类似,同时,类比公司当期估值倍数准确反映这种差异的可能性有多大。
·考虑目标公司与类比公司进行比较的主要业绩特征,包括:
·增长率。
·赢利能力。
·资产利用效率。
·财务杠杆及其倍数。
·流动性。
·考虑类比公司估值倍数的范围、平均值与中位值,权衡哪些数据能体现或不能体现目标公司情况。考虑目标公司是否在上述所有数据方面都要高于或低于类比公司,同时,要考虑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
·考虑在使用其他并购交易的数据时,每项交易包含了什么。上市公司估值倍数的数据牵涉股票交易,而非上市公司交易的数据(特别是那些小额交易)通常都牵涉资产交易。如果涉及一项资产交易而需要对股票估值,那么就必须对这一交易内容进行调整。在有些情况下,需要先加上全部流动资产,再减去全部流动负债。在另一些情况下,则需要加上除存货之外的所有流动资产。总而言之,如果是一项资产交易而你要评估股票价值,这一交易就必须进行适调,以便与股票价值相平衡。
·考虑评估基准交易的时机。举例来说,因为2007年度整体估值水平偏高,而且筹资比较容易,所以,在2009年年初,对某一公司估值时,2007年的交易数据就缺乏相关性。在经济萧条时期,即使可以获得更近期的交易数据,但这些交易也只是一些廉价急售的结果,所以并不能准确体现公司的正常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