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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的适调及其结论
在彻底验证完每一步骤的结果之后,必须确定最终的估值结论。在使用了一种以上的估值方法时,可以将这些结果进行平均——但这种做法并不值得推荐。计算一个简单的算术平均值,意味着每一种估值方法都同样合理,或者说每一种估值方法所得出的结果都同样值得信赖。虽然这种情况也可能存在,但更可能的情况却是:某一个方法更能准确地描述和量化风险和价值的关键动因,由此得出的估值结果更经得起推敲。在这种情况下,要给每一种估值方法赋予相关权重(基于算术方式的或主观判断的)。表13-2所呈现的价值适调形式,提供了验证所得结果的一种简便方法。不管是选择算术权重,还是选择主观权重,也不管权重比例是多少,以及最终价值如何,最终而言,这些实际上都属于基于对公司的定性和定量的全面扎实理解的专业判断。假如不是这样的话,我们就可以应用专业软件程序行事——那就可以极大地简化企业估值流程。然而遗憾的是,估值过程实在是太复杂了,无法将其浓缩为一个公式或者程序。
表13-2 拟算价值的适调和适于最终价值的折价或溢价的应用(金额单位:美元)
表13-2展示了贴现现金流法、类比上市公司法和并购倍数法推导初始价值后的适调过程。在审核每种估值方法并确定最终公允市场价值后,分析师断定贴现现金流法所得价值更为可信。基于公司历史表现、竞争优劣以及行业环境,看起来是可以实现预期回报的。为反映控制权,回调支付给所有者的高于市场标准的报酬,来调整已投资本回报的净现金流——这种做法似乎准确反映了公司的赢利能力。此外,只有通过合理方法计算得出的回报率,才能准确反映目标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动因和价值动因。
类比上市公司法没有考虑超额报酬问题,它直接利用非控制性权益收益数据,再应用30%的控制权溢价,将非控制权的公允市场价值转换为有控制权的公允市场价值。分析师有相当的理由相信,类比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可以用来为目标公司确定一个合理的估值倍数。但由于对30%控制权溢价处理方式心存疑虑,本方法所估价值在计算最终价值时只占20%的权重。(如果高于市场标准的报酬已经付出,通常就要将这个金额回调到回报里。这样就可以直接通过类比上市公司法求出具有控制性权益的回报,而不再需要使用控制权溢价和设定权重的适调措施了。)
在并购法下,分析师通过多个战略交易进行推导,得出对特定并购方有代表性的投资价值。不过,由于这些交易的确反映了业内熟悉情况的收购方为获得控制性权益而愿意支付的价格,所以这些交易被认可,但只占很小的权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