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纵览全局的基本要求
我们先从基础开始。请回答下述问题来审核估值过程:
·评估的是什么财产或所有者权益?是一种特定资产、一种股东权益,还是已投资本?
·这项财产享有的具体法定权利是哪些,或者所受的局限有哪些?
·是否还有其他所有者权益对这项财产或其回报享有潜在的优先要求权?
·这项所有者权益内含控制权或非控制权吗?
·这项所有者权益的流动性如何?
·评估日是哪一天?估值分析是否只涉及公司信息和截至评估日已知或可知的外部环境信息?
·涉及的价值标准——是相对于财务买家的独立公允市场价值(不考虑协同效益),还是相对于战略买家的投资价值(考虑协同效益)?或者两者皆有?抑或是其他某种价值标准?
只要有可能,三种估值方法(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法)都会用来求取某个价值的评估值。因为估值对象的性质或可获信息的数量或质量之故,某种或某些估值方法不太适用,甚至根本不适用。因此,一种常见的做法是,用某种方法评估出一种价值结果,然后用其他方法验证这种估值结果的合理性。每种估值方法都是建立在不同的标准之上。收益法的估值基础是未来的回报——以某种回报率(反映一个相应的风险尺度)对这个回报予以贴现或资本化。对于市场法中的类比公司法,它的价值基础是公开市场为类比上市公司权益所支付的价格;对于市场法中的并购法,它的价值基础是公平交易中为收购公司所支付的价格。资产法的价值基础是企业的资产评估(估值时,假设公司会出售这项资产)。对于被估值对象,不同估值方法的认知各不相同;对于价值动因,这些估值方法各自有着自己的见解。分析师要尽量使用每一种方法或能够说明不使用某种方法的原因。
一旦确定了初始价值,通常有效的做法是:暂时拋开估值具体细节,转头审视这一价值结论。在这个过程中,问问一个毫无偏见的理性人,看他是否也可以得出相同的估值结论。此时,应通过审核来确保这一价值结论没有受到自身过高或过低估值偏向的影响。还应考虑估值时是否分析了公司的以往表现、竞争环境(包括行业环境和宏观环境)、内部优势和劣势,以及未来的可能情况。如果考虑了协同效益,应确保只是在计算投资价值时才予以考虑,不能让其涉入公允市场价值的估值。还要评估这项估值是否考虑到有关这项交易的市场考量和动机,以及买家和卖家是否都有合理的信息。问问买家和卖家,(在他们了解相关事实基础上)看看他们是否都会认为相关假设都是合理的。
在估值时,须进一步考虑每一种估值方法的普适性。表13-1对估值方法的适用性进行了总结概括。
表13-1 企业估值方法适用性概述
①此处的市场法仅指类比上市公司法和并购法。
最好是根据公司的竞争力评估,判断每一种方法的适用性。应格外关注公司及行业的风险和价值动因,同时应特别留心每一种方法是如何考量这些关键变量的。要识别被某种方法忽视或考虑不当的风险或价值动因,还要清楚它们对所确定的价值产生的影响。当估值结论与该行业的经验法则相抵触时,要查明原因。这样做是为了弄明白估值结果是否需要调整(不太可能),或者是经验法则为何对这项特定评估不起作用(更有可能)。还要考虑这一行业是否使用或者普遍使用了经验法则。因为经验法则往往只是一种简单化的概括,不能充分描述一家公司的个性特征,所以它不能作为估值的唯一手段。不过,如果经验法则在该行业内普遍应用,那么我们至少应该将其评估值,作为验证基本估值方法评估结果是否合理的一个尺度。如果行业内相关人士时常谈及这些指标,那么估值时就最好要考虑和讨论其适用性和合理性。
在使用收益法或市场法时,应评估对所用回报所做的任何调整,判断它们的合理性和适用性。在此过程中,要再一次确认协同效益只能在计算投资价值时才予以考虑。还有,要认识到收益法和市场法估值都是基于公司业绩指标确定价值,所以它们很大程度上要依赖对公司业绩的合理评估。因此,需要再一次根据公司的竞争环境,对其业绩表现进行验证。为了完成对估值的严格验证,应在公正的思维方式下,应用这些评判方式(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法验证)审核每一种估值方法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