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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汇编350:商誉和其他无形资产
根据会计准则汇编805/财务会计准则公告141(R)规定,对收购价格进行分配的要求会产生的估值问题,不仅会出现在并购之时,而且也会出现在并购之后。如果质疑报表上任何资产的公允价值会在交易结束后跌破其账面价值,那么按照会计准则汇编350-20和会计准则汇编350-30(财务会计准则公告144)的要求,需要对它们进行减值测试。用上述案例来解读,如果贝诺食品公司成为卡文迪什海鲜食品分销商旗下单独的报告单位,而且已经确定并购后的那年,它的公允价值已经下降,那么400万美元的商誉可能受到负面影响,会被部分或全部减记。尽管这种影响会出现在交易结束之后,但如果交易执行情况异于预期,就必须考虑未来潜在的减损问题。
为非上市公司引入的会计替代方法ASU-2014-2,允许对商誉进行简化处理。按照这种替代处理方法,公司在10年或更短的时间内摊销商誉。此外,减值测试可能发生在实体或公司一级或分列报告的单位一级。“如果显示相关实体(或报告单位)的公允价值低于账面所计金额(触发事件)的事件发生或环境变化,那么这些实体(或报告单位)的商誉就应该进行减值测试。”[1]如果这些单位或报告单位的这种账面价值大于公允价值,其商誉就要按照这个超出额减损或冲销。如果发生了相信公允价值可能低于账面价值的触发事件,则应该做这种测试。这种例子包括一般经济或工业状况的恶化、成本增加或具体实体的问题,如失去关键客户或关键管理层人员。
相比于会计处理替代方法,根据会计准则汇编350-20,所购商誉和特定无形资产不在消耗性资产之列;它们仍然在资产负债表(如非摊销类),假定为无限期的使用年限,每年进行减值测试。对于使用年限有限的无形资产,将在使用年限内持续地进行摊销。因此,在贝诺食品案例中,该公司的商标可分摊20年[2],客户关系可以分摊8年,非竞争协议分摊4年。当资产的入账价值超过其可收回金额(也就是其公允价值)时,则被视为处在减值状态。
减值测试要求进行初始和周期性(通常为按年或如果有一个触发事件)的公允价值评估。公允价值的评估通常是通过独立第三方机构或公司做内控的个人。当前,自ASU 2017-04颁布以来,如果相关实体或报告单位的面值高于公允价值,那么商誉就要按这个超出额进行减值或冲销。历史上,并且会持续到2020年,有一个接下来的步骤(其与收购时发生的做法类似),即为了暗示商誉的新价值,要对所有资产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商誉的账面价值与隐含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为减值金额。
如果某一年度的商誉没有减值,那么公司就不会在此期的账目做商誉减值处理。如果有减值的情形出现,任何商誉减值损失都会在利润表上确认为费用,而且相关的数值也会在资产负债表上得到调整。[3]
按照会计制度汇编820,公允价值是以市场参与者的价值为基准,而不以特定实体为转移。因此,即使一项资产对收购公司没有价值,但如果对市场参与者有价值,那么它仍然必须计入收购方的资产负债表。这项资产可能随后会被减记掉。然而,在实践中,收购公司的行为往往被视为市场参与者的行为。
[1] ASC 350-20-35-67。
[2] 这里所拟的假定使用年限只是为了便于案例的阐述。一项资产的适用年限的确定要看实际的具体情况。例如,商标可能有 5 年、10 年、20 年或其他有限使用年限;或者可能被认为具有无限年限。
[3] 根据《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会计准则汇编 350-20,减记金额直接减少资产金额。根据《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减记损失要计入与这项资产对应的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