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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允意见函的不足之处
虽然公允意见函从财务角度来看,是一个交易公允与否的评估,但无论是从交易本身的其他方面,还是从相关运营的评估看,它都有自己的局限性。
关于交易本身的其他方面,公允意见函无法:
·为已经给出的报价是否是最高的(最低的)和最好的价格或对价提供意见;
·给出有关收购和出售协议条款或与交易有关的其他法律事项的看法;
·声明双方交易是公允或诚信的;
·说出股东将要收到的交易对价的分配;
·提供有关该交易辅助条款的指导或意见(如锁定事宜、终止费、遣散协议等);
·评估导致拟议交易的谈判过程或拟议交易的商业合理性;
·就拟议的交易,建议以特定方式进行投票或行动(由受托人决定交易是否合理);
·从法律角度发表交易是否公平的看法(因为这将在一份独立于公允意见函的法律意见函里处理);
·提供有关拟议交易的法律、税务或会计影响方面的保证;
·把责任从受托人转到顾问。
公允意见函里也不包括一部分源自交易的运营利得。例如,其不会就技术性或其他利益或协同效益发表看法,也不会确认拟议交易的战略优点。
公允意见函也不涉及所接受信息的独立验证,也不包括企业设施或具体有形资产/负债任何形式的核查或评估。它也不会涉及对任何未来(或过往)财务业绩质量或准确性的证明或意见的任何类型的审计、审查、汇编——即使公允意见函可能会依赖相关的预测。
无论支持它的尽职调查是多么严格,公允意见函不可能滴水不漏,也不能保证能完全消除交易中的风险,它也不提供任何实际的风险担保形式。
最后,一份公允意见函并不强制受托人接受拟议的交易或为任何特定决策背书。它只是受托人必须考虑的几个因素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