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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备公允意见函的相关各方
受托人对公司股东负有责任。履行这一职责的部分是获取独立的公允意见函,而这又关乎选择合适的顾问来做这件事。受托人选择顾问,应以顾问的资历和经验,以及他们对关键问题(如以下所述)的回答为依据。就谁应该在交易中负责准备公允意见函这个问题,重要的是不受交易结果影响的独立性。这是一个关键问题,监管者、法院、[1]股东都不会忽视。事实上,在2007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批准了FINRA第2290号规则,该规则“要求当成员公司在控股权交易中提供公允意见函时,要具体披露相关的利益冲突及其处理流程”。“这类顾问(通常是一家投资银行)必须披露,他们是否还担任与拟议交易相关的任何其他角色,如果是,他们是否会在这项交易完成时获得补偿。”对这类受托人来说,以这种方式选择一位独立的顾问,就是一种审慎和良好的做法。否则,受托人更容易由于其判断和决策受到质疑而遭遇诉讼。
如前所述,公允意见函通常由投资银行业者、企业估价师或交易顾问提供。偶尔会有商业银行业者或会计师提供这种服务。以下通常是这类顾问独立性受到质疑的原因:
·在交易完成后可以获得成功费的投资银行业者或其他交易顾问。
·对交易进行结构和定价的投资银行业者或其他交易顾问。
·拥有相关公司的股权或债权的顾问。
在选择顾问时,受托人不仅要考虑独立因素,还要充分考虑顾问在提供公允意见方面的经验和专业知识。毕竟,受托人是依赖顾问基于知情判断而提出公允意见函,因此,受托人应当向这类顾问提出以下问题:
·您在提供公允意见函方面的经验是什么?
·您的公司是否因为您准备的公允意见函而被起诉?[2]
·如果是这样,对您做出了多少次不利的判决以及结果如何?
·您是否与交易各方有任何潜在的或实际的利益冲突?
·您多久参与一次购买或出售公司的谈判?
·贵公司是否有公允意见委员会?如果有,请说明委员的资格条件。
·请解释您公司出具公允意见函的审核流程。
·您的公司在我方公司所在行业的经验是什么?
·您的公司对相关各方考虑的交易类型有何经验?
这种顾问还应具备所涉交易复杂程度的经验,这也决定了其收取的最终费用。以现金为总对价的卖方交易可能是最不复杂的,而具有或有对价的买方股票交易则更为复杂。
费用(应该给固定下来)会因以下因素而有所不同:[3]
·拟议交易的重要性。
·分析范围大小。
·完成交易所需时间。
·收购或出售企业所处的阶段(例如,创业企业VS成熟企业)。
·数据质量和数量。
·交易复杂程度。
·已支付或已收到的对价形式。
·渠道的广度、对所寻对象的依赖程度。
最后,如果涉及诉讼,受托人应该向法庭解释自己选择顾问时使用的标准。
[1] 近年来(在 2011 年至 2014 年期间),特拉华州法院变得极为慎重,因为意识到下述三起案件中出现了利益冲突:乡村地铁公司股东诉讼案,88 A.3d 54(Del.Ch.2014);德蒙特食品公司股东诉讼案25 A.3d 813(Del.Ch.2011);埃尔帕索公司股东诉讼案,41 A.3d 432(Del.Ch.2012)。
[2] 在选择顾问时,因提供公允意见函而被起诉不应被自动取消资格。大多数被起诉的顾问都从诉讼 中吸取了教训,极大地丰富了他们应对诉讼的办法。如果潜在顾问曾被起诉,受托人应调查情况, 并询问这会如何改变顾问的行为。
[3] Philip J. Clements and Philip W. Wisler, The Standard & Poor’s Guide to Fairness Opinions: A User’s Guide for Fiduciaries (New York: McGraw-Hill, 2005),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