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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大政策”解决“三农”问题
因此,我们需要认真清理以往的政策思路——不清理也行,但要有点新思路。我不说具体的分析过程,就说怎么办。
第一,政府放开那些仍然有盈利的涉农领域,比如说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的销售、农产品的加工、农业金融、农业保险,允许农民组织起来的合作组织进入这些可以通过规模经营产生收益的领域。因为纯粹的农业领域已经没有效益可言,调整农业内部结构1985年农民就调了,那是农民自己的事。有些地方政府强令农民种多少万亩草莓什么的,到时都卖不动,都烂在那儿,那是麻烦的事。所以调整农业结构的事不能再那样去折腾了,最好的办法是把那些涉农部门控制的盈利领域让给农民。如果能够做到放开垄断,让农民组织合作社进入,形成一点规模效益,反哺农业,至少目前还破不了产。无论是农业金融、保险还是加工、购销,这几块应该还是有利可图的。
第二,免除一切农业税。为什么呢?因为那是农民生存的保障资料,全世界没有对社会保障征税的。搞税费改革的设想是很有技术性的,但客观上不可行,因为没有任何政府能够面对9亿农民按他们的实际生产经营销售去征税,交易成本太高。我们做过这样的实验,征了4万多块钱的税,花了3.9万多块钱,根本没有效益。不如干脆放掉农业税,不过三四百亿元。历代的封建统治者当农村走不下去的时候都是免税的,我们现在的税费改革测算下来,实际上比以往的“什一税”高50%,如果按现金计算超过30%,这么高在中西部怎么能推行得了呢?所以只能免税。比如,为了确保农村稳定,实行3年免税行不行?或者在中西部实行永久免税。以上两条是东亚小农普遍采取的政策,无论是在日本、韩国,还是在我国台湾。
第三,如果免税,庞大的县乡政府怎么开支?我们说同时要配套基层管理体制改革。把乡政府改成乡公所,乡政府现在不是六套班子“七所八站”吗?按目前的发展趋势,改革似乎是要把他们改成“七局八局”。要让乡公所只是一个上情下达的机构,各村落实自治法,直接对县。各村联合组成合作社理事会,直接行使董事会的职权,控制乡一级信用社、供销社、粮站、农机站等涉农部门,决定其服务和收费。这就把2/3的乡级开支变成了合作社组织开支,它也就没有收费权了,收费取决于人家需不需要服务。镇建自治政府,其自治权和村民自治的权利是相等的,镇不得剥夺有自治权的村的合法权利,否则就打掉了城镇化过程中伸向农民的手。
第四,国家如果维持垄断性的土地征占,土地垄断征占所产生的收益必须定向用于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不是直接使用,而是把这土地转让的资金用于上市,产生的收益用于支付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这块是个大头,如果按每年1000万亩的征占幅度算,大体可以支付无地农民或者赤贫人口所需要的社会保障。
这样算下来,每年可以给农民减几百亿元的税,减掉1000万元左右的农民所承担的基层政府人员或基层公职人员的开支,可增加数以亿计的无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基金。如果按这几个大政策走下来,就可能相对缓解现在农村的困境。
第五,国家支农资金不要投到部门,不能作为要有收益的资金,要作为股权投入农民合作起来建立的加工、流通、金融、保险等组织,占有股权但不分享收益,收益反复投进去。按照一定比例,比如国家股权收益的60%用于农村社会事业,如农村妇女、教育、医疗等。要把法律规定国家投入的股权所产生的收益,用于农村社会事业,另外一部分用于这些合作事业的积累。
只有这样走,才有可能解决小农经济条件之下,农业不可持续、农村没法发展、农民过于贫困的问题。五大政策,五管齐下,才有可能综合治理解决现在的农村问题,否则,长治久安维持不了几年了。因为20世纪发生过几次大的高利贷狂潮,一次是在国民党晚期,一次是在90年代。1997年我们曾经建议过,假如按现在银行商业化改制的趋势发展下去,必然导致商业金融退出农村,必然导致农村高利贷重新占领农村信用市场。结果从1997年开始,确实产生了大量农村高利贷。我在去年调查了15个省40多个村,民间借贷的产生频率是95%,高利息借贷产生的频率是85%。农民高利借贷中,33.8%是生活性借贷,因为他们必须消费;另外29%是垄断性消费,是必须支付的教育、医疗等垄断性消费;只有11%用于生产。所以现在大家的呼吁、各地方的反映不是虚的,真的需要有一个综合治理的政策解决农业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