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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几个问题
有关专家们对试点提出很多理论问题,我只能从实际出发提点讨论意见。
第一个值得讨论的就是,村集体是农村建设用地流转的主体,这和现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强化农民土地物权化的法律内涵怎么衔接?我一向认为,不要轻易改动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关系。这也并不影响流转。因为农民土地承包法指的是耕地承包,而芜湖这块搞的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这是两个根本不同的对象。希望我们的专家在讨论实际问题的时候,放弃意识形态化的思维方式,放下架子,充分尊重广大基层群众的首创精神。
第二是现在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是一级市场流转,二级市场还是个新的事物。
根据经验材料,其实各个试点乡镇和村里与企业之间建立的是一级市场关系,等于允许试点乡镇替代国家来征占土地。而进一步的改革思路则是,政府只应该为纯粹公益性的用地来履行征用手续,其他非公益性的就是按市场价格来交易。这一块将来的前景应该是很清楚的,政府不应该再扮演跟工商企业联手以征地的方式剥夺农民的角色,反而应该站在弱势群体这一边,如何跟工商企业讨价还价来保护弱势群体,以表现政府的善意,这本来就是政府应该做的事情。如果政府继续跟工商企业联手来征用农民土地,这不叫善意政府,而叫恶意政府,或者至少叫非善意政府,肯定会被社会各界批评。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一级市场本身是善意政府的表现,是一个当代所谓平民政府必须实行的做法。
但二级市场转让怎么做,试点经验总结的材料上还看不出来,二级市场的增值收益应该如何分配?现在定的是县、镇、村三级,集体所有者和镇开发者之间共享大致均等的收益,我看目前的收益基本上是倾斜分配给了镇和村两级,比例关系大体上还是合适的。如果有时间我想多了解一下二级市场,当然存在二级市场转让收益分配是否合理的问题,以及这个收入分配形成一块规模资金以后如何使用的问题。形成规模的资金恰恰是生产力三要素中的龙头要素,是最具有组织作用的要素,怎么使用它才能形成地方金融、促进当地经济的良性发展,这是更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三个值得讨论的问题是政府作用。
从试点单位的经验看,无论是政府还是集体都不再办企业。但是,根据20世纪80年代中国经济黄金增长的经验,地方尤其是乡镇如何盘活土地资产,如何利用土地资产增值收益来发展地方经济,是非常重要的。这次国务院在向“两会”提交的报告中特别强调了县域经济发展,强调乡镇企业的发展,这说明以往的经验教训已经被汲取。
解决“三农”问题,或者缓解“三农”困境,很重要的是要靠农村工业化,靠县以下的乡镇工业化来进行。如何把土地增值收益变成建设资金或者地方工业化的启动资金,如何跨越县域经济的原始积累阶段,这还是个绕不开的基本问题。特别是在欠发达地区,政府实际上承担了经济主体的角色,还不可能照搬西方的理论把政府完全变成一个“裁判员”或者“守夜人”。尤其是在农村土地资源向资本转化过程中,只有政府权力能够低成本地介入转化过程中,形成增量资本收益,这样才能由政府确定分配比例,使得不同主体合理地占有土地资本化收益,才能使地方低成本地完成资本原始积累,进入工业化,县域经济才能发展起来。不过,这样做的前提是政府不腐败,是公正的。
第四个要讨论的问题是,必须强调国土资源部现在已做的试点中的那些土地股份制的安排。
我多年来坚持主张:公益事业建设占地、集体土地应该入股,以得到长期稳定的收益;而工商企业用地、农村集体土地应该采用租赁的办法,以规避企业经营风险。这里的试点单位也有入股,好像是转出土地的农户全部入股,但似乎村级对自己有多少股权并不清楚。有机会我想再了解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