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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土地基本制度不能轻易言动
(一)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不能轻易言动
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和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高度相关的。
著名农村问题专家陈锡文同志提出,切不可因为现在各方面矛盾比较复杂,就要去改变家庭承包这样一个土地制度。这一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强调的是三方面:明确集体所有权,稳定家庭承包使用权,通过搞活经营权来促进土地流转。这三方面内容是高度相关的一个整体。所以,无论讲集体土地国有,还是讲农村土地私有,都意味着要动摇家庭承包这项基本制度的根本。
以最近的贵州调查为例,那里不是以行政村或自然村,而是以作业组为分地单位。为什么呢?山区居住分散,一个山沟里的小小村落,一个作业组,七八户农民,就这么两三个山沟,才能构成一个自然村;七八个山沟才能构成一个行政村。让他以行政村为单位分地,是不可能做到的。那里甚至不可能以自然村为单位分地,事实上只能以作业组为单位分地。北方为什么以行政村为单位分地?在河北,自然村这一级没有土地调整权。北方是大村,不是自然村落,大村里面分成生产队,这条街是一个队,那条街是一个队。就这么分地以后,原来的生产队就没什么作用了,以后再调整土地就是大队的事了。
可见,在大包干过程中,农村土地权属关系这项基本制度,本来已经根据农民和农村的实际情况形成了,而且在过去20多年中无论是不调整还是经过数次调整已经基本稳定了,所以现在不能轻易言动,不能轻易提出私有化或国有化。
我们在农村调查时发现,在大多数地方,娶来的媳妇没有分地。妇联的同志说这样不对,一定要把土地权利落实到人,这人出嫁了,地也要随人走,这样才能保证妇女到婆家不受欺负。要求是对的,从工作上讲也是合理的,但得问问农民答应不答应。她嫁到外村了,地怎么向外村走啊?所以,集体土地的产权边界叫社区所有。制度经济学的创始人科斯讲得很清楚,产权重要不重要,取决于交易,当没有交易发生的时候,它就不重要;当有交易发生并有交易费用的时候,这个产权问题才突出,才要求制度安排。
其实,土地现在就能够大量流转,农民出去打工,地包给别人,地租完全由市场决定。如果他去打工,所承包的土地收益为负,那用打工挣的钱来交“三提五统”,地只要不荒就行。在那些地租为正的地方,比如在河北偏远一点的地方,交200公斤玉米作为地租;交通沿线离城市近的地方,交350公斤玉米作为地租。地租已经显化,交易大量发生,只要有人愿意投资农业,愿意成规模地经营土地,他并没有不方便。
(二)先保障再动地
假如能通过国有化或私有化法案,把所有农民的社会保障包下来,农民也会同意改变土地制度。可如果不是这样,农村以土地为核心的基本经济制度切莫轻易言动,既不可国有也不可私有。
如果地方有条件以政府文件或条例的形式来规定集体土地入市的收益分配,那么,入市以后的收益不可用于当年分配,也就是不可用于一般性的分配来补足农民收入。这个收益只能用于农村的社会保障,建立医保、社保基金。
集体土地的保障功能大于生产功能,各项补偿得给农民。除此之外,要做一定的制度安排,专项用于医保、社保开支。这部分收益也不能由政府拿着,因为它是集体的,根本意义上是由成员权决定的。
总之,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的时候,政府应适当做一些制度安排,以保证社会的长治久安。土地制度既然是农村的一项基本制度,土地流转特别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流转又是最能产生收益的一块,那么,在产生的增值收益中,如果政府能定向地安排一块用作农村社会保障基金,将有利于维持国家的长期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