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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想发财易如反掌
作为湘军最高统帅,我们如果以统率万人级别计算,曾国藩一年净收入可达五千四百两,比做侍郎时的六百六十两足足增长了七点一八倍。带兵十二年,合法工资收入可达六万四千八百两。
何况他又拥有绝对的财政权。湘军是朝廷编外部队,军饷主要来源靠“自筹”,自己想办法解决,其方式有劝捐(捐输)、厘金(设卡抽厘)、以盐抵饷等方式,同时也奏请各省协济(62)。
所谓劝捐,是指在国家财政特殊困难的时刻,政府鼓励民间捐款,回报以某种奖励(或于个人封官赏爵衔,或于地方增广学额)。
厘金则是自清代至民国初年征收的一种商业税﹐因其初定税率为1厘(1%)﹐故名厘金(63)。
以盐抵饷即以食盐专卖权抵饷银。咸丰五年,曾国藩上《请拨浙引盐抵饷以充军用民食折》:
伏查国家岁入之款,盐课为一大宗。自贼踞金陵,长江阻塞,淮南盐务片引不行。场产堆积如山,而江西、湖南无盐可售,民忧淡食。……臣等一军,恳恩饬下户部,拨给浙盐三万引,用抵饷银,由臣招徕绅富,自备场价,自备运脚,自行运至江、楚两省而销售之。
太平天国占据长江中下游后,食盐国家专卖制度遭到破坏,沿海产地堆积如山,而内地则吃不到盐。湘军要求国家将食盐专卖权下发,由湘军保护盐商分销。如按淮课一引二两六钱八分三厘抽收,据曾国藩估计,“如拨三万引,即抵部拨军饷八万两”(64)。
国家既然无力供给军费,只能在财政上彻底放手,因此湘军的筹饷权完全归曾国藩所有。“自咸丰三年八月曾国藩办水陆军起,其后随其转战湖南、湖北、江西、安徽四省都建立自己的后路粮台或转运站。”(65)曾国藩开始在各州县设立捐输专局,劝谕全省绅商士民捐输。后来厘金又成为湘军主要的军饷来源。在哪里设卡,派什么人收厘,都由曾国藩决定(66)。后来以盐引抵饷,招徕绅富,其具体经办方法,也都是曾国藩手定。
清代军费报销制度原本非常严格,但既然军饷由曾国藩自筹,对其管理自然不好意思细求,因此军饷分配权亦皆归曾国藩所有。也就是说,“它既不受北京户、兵部的‘层层检制’,也不受地方督抚的掣肘,自成系统。其后勤机构的司官,由统帅奏派或委札”(67)。所有大的收入、支出,都由曾国藩一人负总责,对军饷拥有绝对的支配权。他在奏折中说:“臣营则十余年来无论支发何款,无不亲自裁度。”(68)由此可见曾国藩在财政上的集权程度。
为减少麻烦,曾国藩还有意不向户部汇报各地军费收支的真实情况。他在湖北督师时就曾这样指示江西巡抚毓科:该省“银项应奏应题者,须倍加慎重,以少奏为是。或挈列敝衔,先行寄稿函商定妥,再行拜发……可少免于大农之驳诘”(69)。湘军咸丰三年建军,可直到咸丰十年五月,才第一次向朝廷具奏报销第一案清单,时间是从三年九月到六年十二月底。同治六年,又第二次具奏报销,而且并无明细花名册。他在同治七年十一月初三奏稿中解释说:“各营无册送臣处,臣遂无册送部。”由此也可见曾国藩的财权独立到何种程度。
从咸丰三年创建湘军到同治七年战事基本结束,曾国藩先后报销军费约三千五百万两,其中除少量各省协款与清政府指拨轮船退款外,绝大多数属自行筹措而来(70)。在此过程中,曾国藩完全可以上下其手。如果曾国藩稍有贪念,则十多年军旅生涯,积累百万资财实在是太轻松的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