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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曾国藩主导的两江地区减税
曾国藩裁除陋规,减轻百姓负担,也是在太平军撤出之后逐步推进的。同治元年(1862),江西全境基本恢复,曾国藩与江西巡抚沈葆桢参照湖南、湖北的做法,开始了减负改革。江西省田赋的附加税率,原来是百分之一百五十到百分之一百七十之间(地丁每银一两,或收银一两五六钱至六七钱不等,或收钱二千四百文至三千一二百文不等)。漕米则每一石米,或收银二三两至四五两不等(63)。
曾国藩与沈葆桢商量之后,决定自同治元年起,将田赋附加税率定为百分之五十(每地丁正耗银一两一钱,实收库平银一两五钱),漕米每石改收二两白银。所有州县办公等费一概在内。农民按照减浮章程完纳丁漕,较前大为轻减,如广信府属漕米折价即较前轻减一半。据布政使李桓估计,改革之后,每年可为百姓减负一百多万两:“此次新章核扣,每年复可为民间节省银一百万余两,为军饷共筹银三十余万两。”(64)
降低附加税就必然要裁减“陋规”。江西和其他省一样,“至于馈赠陋规,到任者则有上司各衙门之供应、门包,年例则有本管知府之节寿、月礼。收漕则有粮道、本府同寅文武、地方绅士之陋规与大漕馆、干修等名目。此外尚有一切随时零星馈赠之款”(65)。曾、沈、李认为“江西一切积弊情形均与湖北相等”,曾国藩与沈葆桢“仿照湖北定章,先将州县一切捐摊款项全行停止,馈赠陋规悉数裁革,以清其源,再将各属征收丁漕数目大加删减,以节其流”。曾国藩预料改革将会遇到巨大阻力,“……他担心由于这项计划‘不利于官’,官府会多方加以阻挠。他决心要弹劾那些‘违抗新章’的州县官员”(66)。
在曾国藩、沈葆桢的铁腕之下,这项严重损害官员阶层利益的改革取得了成功。不过由于是首次尝试,曾国藩不久之后才发现,这次减税改革搞得过于激进了。如此大规模地降低附加税后,各州县收入顿减,许多地方行政开支没有着落。“尽管这些措施能使江西的知县们办事更加方便,但曾国藩发现在以后两年中他们的负担并未大大减轻,其中有些人为了完成任务还陷入困境。这部分是由于白银贬值,而在1864年的规定中改铜钱为征税单位前,白银是江西省征收农业税的法定通货。”(67)“1863年6月,曾国藩在描述江西局势时说:‘州县之入款顿绌,而出款则不少减。牧令深以为不便,而绅民于大减之后仍尔催征不前。’1863年期间湘军军费增加,此事使曾国藩越加后悔不该把江西省田赋税率定得偏低。”(68)改革的不良后果使曾国藩充分认识到了“陋规”存在的部分合理性。
同治二年(1863)五月,江苏大部已经收复,曾国藩与江苏巡抚李鸿章开始研究江苏的减税问题。为了打动中枢,曾国藩与江苏巡抚李鸿章会衔上奏的奏章中,指出改革最终会提高实际的纳税额,即所谓“以与为取,以损为益”“借减赋之名,为足赋之实”。他们这样说明改革的必要性:“不减额之弊在多一分虚数,即多一分浮费;减额之效在于少一分中饱,即多一分上供。减额既定,胥吏无权,民间既沾实惠,公家亦有实济,是为转移之善术一也;吴民死亡之外,大半散之四方,故乡赋重,望而生畏,招之不来,荒田愈久愈多。惟闻减赋之令,必当争先复里,是为劳来之善术一也;愚贱天良未泯,此时减赋令下,彼见皇上于经费匮乏之时,尚有此度越寻常之举,有不感生望外,踊跃输将者乎?是又激劝之善术一也。”(69)
不过鉴于江西经验,江苏的陋规裁革力度没有江西的大。“鉴于最近江西省税制改革的经验,他(曾国藩)对诸如浮收等有关问题仍然犹豫不决。”(70)最后定下来的方案是专减漕粮,不减钱粮。至于旧有陋规,有的裁撤,也有些予以保留,“只期只敷办公,不准逾额浮收”(71)。“将松苏太属漕额,统按原额减去三分之一,常镇二府照原额酌减去十分之一”,合计全省为三十分减去八分。改革之后,江苏的漕粮负担只减去了百分之二十七,幅度远较江西为小。
安徽的改革进行得稍晚,虽然1861年秋清军就已经攻占安庆。1864年,朝廷批准安徽巡抚乔松年的裁撤浮费建议。漕粮折色章程规定,漕米除部定每石折银一两三钱外,另加八钱上下作为司库提存之款,废止陋规和捐摊等费,另加丁漕余资若干,以供州县办公费用。漕粮银两折征钱文数额,参照各地具体情况,每石“大例总在5000文以内”“最多不过6500文”(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