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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从“漕规”看陋规的形成过程
在乌程县入项当中,最大的一项是漕粮、南米的盈余。对于有征漕任务的省份来说,漕务不但是税收中的重中之重,也是所有公务中最重要的一项,是关乎国计民生的头等大事。但是,漕务(尤其是江南的漕务)办理过程中,不但存在着和地丁钱粮银一样的附加税费问题,而且这个问题比地丁钱粮银还要严重。
我们以乌程县为例,看一下漕粮征收过程中的开支情况,同时也可以细致观察在这个过程中陋规的分配情况。周健在另一篇文章中对《浙江乌程县道光二十年漕用各费账册(1840年)》(77)进行了具体统计,以下部分数据来自他的论文《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78)。
道光二十年,乌程县办漕过程中一共支出29424.85元(合22490两)。这些钱是怎么花出去的呢?
州县政府办理漕务,开支非常巨大。自开仓收粮直至兑米上船,处处需要花费:“有修仓搭棚、纸张油烛之费,有仓夫、斗级、书记、漕记、差役饭食之费,有内河运米交兑夫船耗米之费,有交米书役守候之费,一切用款甚巨。”(79)
根据《浙江乌程县道光二十年漕用各费账册(1840年)》,我们可以看到,乌程县每年征收南米、漕粮,有如下几类花费:
第一类是修理仓库、开仓祀神等施工支出。每年征收漕粮前,要整修或者新建仓库,花费不小。比如“修仓砌墙毛石块七船,钱八千四百文。修仓泥水工食,钱一百四十千文。修仓用瓦七万块,洋七十九元,钱五千九百六十九文。修仓木匠工食,钱一百九十千文”……
此外还要添买工具用品,如铁锁、灯笼、火把以及祀神香烛等。看起来林林总总,但这些直接开支合计不过871.02元,仅占当年漕务开支的2.96%。
第二类是管理及工作人员的费用。征收漕粮任务繁重,流程复杂,需要大量管理及工作人员。“是年乌程带征上年缓征漕粮,起运较多,共开二十廒,于大有仓、新仓两处存粮,自开仓至兑运,各仓廒均驻有一定数量的幕友(20名左右)、家人(126名)及书吏,负责各项事宜,这自然是一笔不小的开支。”(80)计有如下数种:
一是“漕俸劳金”,也就是管理仓库的工作人员薪水。仓库中有正廒、副廒、仓门、署门、仓印、署印、管监、仓署跟班、提糙、账房等。
二是仓库管理人员及其家人的伙食补贴,又叫“仓内执事家人饭食点心折菜”。
三是“漕友、委员火食点心”。即管理漕务的幕友、委员等人的伙食补贴。
四是备廒花费,即各廒守米家人、更夫、地保、捕役的饭食钱及年节赏钱。比如“守米家人”,每人每天“给饭食钱一百二十文,守夜点心钱六十文,灯油钱三十文”。
五是满廒留兑,即留兑时正廒、总巡、巡风、三使、门上之饭食、灯油钱。
六是兑米劳金,即正廒、总巡、收筹、巡风、仓门、三使、火夫劳金,及夜兑、添袋、船户、肩夫饭食钱。
七是溢米例赏。“所谓‘溢米例赏’指各廒所征漕米超过额征部分的赏钱,每余米一石,赏钱342文,由‘正廒’(管廒家人)、‘记书’(负责收粮的书吏)对分。是年溢米例赏达1486.06元,可见本色浮收之重。”
以上七项,合计5180.8元,为数较多,不过也仅占整个漕务开支的17.61%。
第三类是本级衙门从中获取部分办公经费及供给上级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分润,也即所谓的“规费”。这一项,占整个漕务开支的79.43%。也就是说,这才是整个支出中的大头。
这79.43%,又可以分为两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致送上级及同城文武的“漕规”。
一是粮道漕规,即账册中的“粮道临仓”。因为在征收漕米过程中,各省粮道例须临仓亲验米色,并监督兑粮上船,押运北上,所以以此命名。这一年粮道的漕规为3240.22元。其中包括“粮道向例”共库纹两千两,也包括粮道在县七天的差旅食宿费用及身边工作人员漕规费用等。
二是知府漕规,即“本府漕规”,一共是1996.23元。其中送给知府本人的是“本平纹银一千零十五两,另白米四十石”。此外知府身边的大量工作人员也需要致送漕规,在“本府漕规”项下一并核算。
三是“漕修例款”,名义上是管理漕粮事务的幕友、经纪、高足、书启等人的报酬。其中既包括粮道署中管漕幕友、知府各幕友及所荐幕友、经纪漕修,也包括乌程县本县的刑名、钱谷幕友及所荐幕友、经纪、高足、书启、朱笔、墨笔、号件、地丁头柜、南米头柜、散柜、验串、圈账、账房、新仓监收等漕修、程仪。
从字面上来看,这项支出应该列入管理成本当中。但事实上,这些参与其事的“幕友、经纪、高足、书启”中许多是粮道署和知府荐来的,他们本人往往又例荐幕友、经纪等,这些人名义上帮同办理漕务,实际上往往只是挂名拿干薪而已。正如御史王家相所言,“未开仓以前,上司先荐幕友,由首府分派各州县,该州县即不延请,而碍于情面,不得不致送束脩”(81)。
四是漕务的委员的办工费用及报酬,归入“漕内委员”项下,包括总运及巡抚、粮道、知府所委催兑委员之供应、程仪。比如“总运临湖船价洋二十四元,又坐日派洋八元,又供应包费等款派洋二百三十七元,又公馆(器具在内)派洋四十四元,又太平船价派洋一百五十元,又程仪派本平纹银二百八十两二钱九分九厘……”
按理此项也应该归入管理费用。但事实上,这些委员并不负担多少实际工作,主要任务就是收取陋规。正如御史陈肇所说:“每届收漕,上司委员到各州县察看,名为查漕,其实皆为调剂候补人员起见。各委员一到,并未认真盘查,不过需索陋规而去,或已经府委,又由道委,源源而来,营求无厌。”(82)
五是同城文武漕规,即乌程及邻邑归安各级武职、府县学、各厅均有漕规,并另荐经纪、家人。“协台、都司、左右营守备、左右巡城、府学正副广文、本学正副、安学正副、府经厅、本粮厅、本河厅、本捕厅、大钱司、南浔司……”均有分润。
六是送给督抚衙门部分具体工作人员的“各宪房漕例”,比如:“督号房莫利天洋二元,禀事李文达洋二元。抚禀事吴元太洋四元,又傅承祖、沈载赓共洋八元。抚门房方玉正、李宪廷洋四元,号房方治均洋二元。抚茶房郑天池洋三元,又工食钱七百文……”
以上六类,合计占整个漕务支出的36.98%。
第二类则是“帮费”。所谓帮费,是指州县政府帮助运输漕米的费用。
在清代财政体制中,“帮费”的产生和发展很有代表性,对我们理解清代税收体系畸形发展的内在机理,正好是一个便于解剖的“麻雀”。本来朝廷定制,州县官员只需要征收漕米,并且运送到漕船之上。运输之事,由“旗丁”也就是负责漕运的兵丁负责。负责漕运的旗丁本来有国家法定的报酬,与州县无涉。但问题是,报酬标准定于清初,清中期通货膨胀之后,“所领一石之价,仅敷买数斗之粮”,这些收入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生活的需要。与此同时,清中期后,运河河道年久失修,遇浅阻之处,需各处雇觅人夫,运输成本也大大增加。旗丁不得不借口米色不纯等,向地方政府索要帮费。地方官员害怕“延误漕粮起运之期”,受到朝廷追责,只得妥协。这就是帮费的起源。事情至此,尚可谓情有可原。
问题是,和所有不合理收费一样,实际需要最后只成了一个引子。如前所述,清政府的薪俸体系和经费体系定于开国之初,到了清代中晚期已经严重脱离实际,各级衙门都在寻找新的经费来源。发现“帮费”这个新的陋规来源之后,沿途所有衙门官员都纷纷伸手。因为粮船北上,沿途文武均有催趱之责,漕运总督、河道总督以及途经各省督抚都会遣派员弁,在重要闸坝负责接应催趱,沿途“不下数百员”。每个人都要得些好处,否则不予放行。总漕、仓场衙门的官弁吏役因为掌握着盘查、验米等权力,更是“得以意为臧否”,对旗丁予取予求,而旗丁“顾惜身家,不得不如其愿”。
因此,和地丁银中的“耗羡加征”一样,漕务中的“帮费”自诞生后,也迅速恶性发展,滚雪球一样名目越来越多,数额越来越大。如魏源所言:“今岁所加,明岁成例,则复于例外求加。”(83)由嘉庆初年的每船一二百两、中期的三百两,至道光初年的四五百两,经道光中前期的大幅上扬,至末年已攀升至千两以上。名目也一再新出,什么铺舱礼、米色银、通关费、盘验费等,不一而足(84)。据周健分析,这些帮费只有大约百分之十是旗丁用于补贴收入的不足,其他百分之九十,则分润给沿途管理漕运事务的各级衙门及官员(85)。而帮费也因此成了州县办漕支出中最大一项。道光二十年,乌程县支付帮费银12489.11元,占整个漕务支出的42.45%。
表8-2 乌程县道光二十年漕务开支统计表(86)
续表
从以上资料我们可以看出,漕规的致送也是“层层递进”。知县衙门的“漕规”主要致送给与本衙门有直接工作往来的部门和人员。对于本省官员,主要致送对象有征收南米、漕粮的粮道以及其幕友,本衙的顶头上司知府及其幕友,与本衙门同城的文武官员。至于再上层级的衙门,并不致送其主官及幕友,只送本级衙门有可能与之打交道的具体工作人员,比如总督、巡抚衙门的号房、禀事、茶房等。之所以粮道和知府送得特别多,自有其理由。军机大臣曹振镛曾解释说:“州县既已违例浮收,必有刁生劣监等从而把持讦讼,全赖知府为之调停;其与旗丁争执米色、评讲帮费不决者,又须粮道为之分剖。是以知府、粮道两处之规费特重。”(87)至于分润同城文武,一是如此香气诱人的肥肉,自然引人垂涎;二是平时事务往来,少不得相互帮忙。
对于外省部门,州县也只致送给具体接洽的旗丁。至于运输过程中的层层向上分配,则由旗丁及其所贡献的个人和衙门负责。
由此可见,陋规往往是因事而设,缘势而生,如藤攀树,如瘿附躯。它的产生,没有依据,没有计划,因此它的成长也漫无节制,呈现一种病态的旺盛和繁荣。虽然没有一个明确的顶层设计和发展规划,全靠相邻层级间的博弈和纠缠,但是它丑陋生长的结果,却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财政体系的缺陷,并且几乎满足了漕运过程中所有相关利益部门的利益需要。只不过,这种弥补是以大量民脂民膏被侵吞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