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六 为什么林则徐也要收陋规
除了上述规礼外,这种反向补充还有许多其他形式。最直接的是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公务往来的时候,要付给上级“投文费”(递交文件费)、“挂号费”“册费”(记录费用)、“掣批费”(领取交税证明的费用)。比如乌程县与湖州府打交道时,“把门门号每次洋三元,投文挂号每次钱七百文,接帖门上每次洋八元”(97)。
此外,首县、首府要负责上司的家具陈设和办公建筑的维修,仅为这种开支就使地方政府花掉数百甚至数千两白银(98)。总督出差一般由地方官承担住宿、供备和膳食的经费(99)。除此之外,为了应付“预算”中未包括或未完全包括的各项开支,各省政府还会要求地方官员提供经常的或特别的捐款。由于这种“捐款”是省政府强派给地方政府的,其数额也由省政府决定,因此叫摊捐。这种规费和摊捐也是底层政府为了协助上层政府衙门支应各项开支的一种经常方式。
因此到了十八世纪,这些陋规已经演变成了一种“复杂的非正式经费体系,与正式的财政管理相辅相成……获取它们的大多数方式是非法的,但是从全国规模看来,非正式经费体系并不是简单的、已经制度化的腐败。尽管参与这一体系的许多人无疑会从中牟取私利,但它的存在基本上是对中国帝制晚期的财政无法向官员提供履行职责手段的一个回应。至少一个世纪以来,非正式经费体系很好地填补了这一缺口”(100)。
所以我们很容易理解著名清官林则徐也公开收受“陋规”。道光二十六年,陕西发生重大灾荒,地方税收大幅减少,导致国家的军粮都停征了,然而“陋规”的致送却不能停止,陕西粮道张集馨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说这一年“督抚将军陋规如常支送”,其中的“抚”就是陕西巡抚林则徐。那么林这一年所得“陋规”多少呢?张集馨说,计“每季白银一千三百两”,另有“三节两寿”的“表礼、水礼、门包”和杂费,“年逾万”(101)。
不管多大的天灾人祸,林则徐的“陋规”都会旱涝保收。我们很难想像林则徐为一己之私不顾百姓死活。这一事例只能解释成,离开了这笔“陋规”,林则徐个人生活以及巡抚衙门的日常运转就无法继续。这个例子可以说明,“陋规”其实已经成为一种变形的财政制度。任何一位官员都无法跳离“陋规”游戏。由此我们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在晚清,本来是官员们之间表达私人感情的“礼金”却都有着明确严格的时间和数目规定。因为这名义上是人情来往,事实上则是上级官员赖以活命的固定收入,和国家正式税收没什么两样。“上司各项陋规等于正供,不能短少”(102),已经成了比国家的正式财政制度还要硬性的制度。因此许多官员宁可挪用国家正式税收,造成国库亏空,也不敢耽误给上级送礼。
这一局面有许多官员的自述为证。同治二年,河南学政景其浚在给皇帝的奏折中这样自陈心路,在没当官以前,他对“陋规”一事“未尝不笑之”,认为自己当了官也绝不会收取。但是一当了官,发现不收不行:“及其登仕版也,苦无办公之资,兼不能自存活,而同事诸人,无不收受陋规,不得已试从而效之,而君子遂变为小人,上下官员,联为一气。”(103)谢金銮也说,陋规实际上没有进入私囊:“凡有陋规之处,必多应酬,取之于民用之于官,谚所谓以公济公,非实宦橐也。”(104)一生经历雍乾嘉三朝的汪辉祖在总结为官经验时说,对于陋规,只能采取现实的态度,不能一概裁尽:“陋规不宜遽裁,可就各地方情形,斟酌调剂,去其太甚而己,不宜轻言革除。”他甚至抨击那些要裁减陋规的官员心术不正:“至署篆之员,详革陋规,是谓慷他人之慨,心不可问,君子耻之!”(105)
不仅官员们这样坦然,皇帝们对陋规也一样不得不表现出宽容。
由于法无明文,陋规当然是“非法的”。康熙皇帝说:“凡事不可深究者极多,即如州县一分火耗,亦法所不应取。”但是,因为国家财政没有给地方支出留下余地,所以实际上也无法对这种约定俗成的做法进行认真惩处。所以康熙皇帝紧接着又说:“若尽以此法一概绳人,则人皆获罪,无所措手足矣。”(106)
康熙四十八年(1709)九月,皇帝在给河南巡抚鹿祐的上谕中更是表示了对官员收受陋规的高度理解:
所谓廉吏者,亦非一文不取之谓。若纤毫无所资给,则居常日用及家人胥役,何以为生?如州县官止取一分火耗,此外不取,便称好官。若一概纠摘,则属吏不胜参矣。(107)
明清财政制度设计,就是基于这样的“中国特色”思维方式:人性难以相信(虽然圣贤的教导是性本善),凡事不可深究。即使朝廷给足开支,地方官也难免会贪污,所以干脆任由地方官靠陋规生活算了。其实仔细探讨起来,“陋规”并不仅存在于官场,甚至遍及全社会。民国时人记载说,在北平,仆人们来买东西时,商店照规矩会自动把价格提高一成,作为仆人们的佣金,这在北平通俗叫作底子钱。小康之家给仆佣的工资很低,因为他们明知厨子买菜时要揩油,仆人购买家用杂物时也要捞上一笔。明清皇帝的政治思维,与市井细民的持家打算,真是完全同构,如出一辙。
因为无法在全国建立细化的有效的财政体系,皇帝们只能寄希望于官员们的道德情操过硬,准确把握这个收取陋规的“度”。上文年希尧向皇帝汇报巡抚衙门规例,雍正皇帝在折后批道:
览尔所奏,朕心甚悦。全是真语,一无粉饰……至于巡抚进路,必于指定某项无有是处;朕也不知那(哪)是该取,何是不该取。此等碎小之事,朕亦不问不管,只问你总责成一个好字。从来督抚将此事上沽名钓誉,裁去不取,拐弯另设他法,所得更甚。此等私套,皆不中用。有治人无治法。朕如今要定规矩绳限你们,万无此理,只要你们取出良心来将利害二字排在眼前,长长远远地想去,设法做好官就是了。不必这些面前打哄,好歹朕自有真知灼闻的道理。(108)
同样,两江总督查弼纳在雍正元年上折奏明岁收各项礼物银两的数目。雍正的批示是:
任凭你该如何去作,朕只总向你责成个好字。朕信得过你,再不是负朕之大臣。保管从来督抚不曾奏你如此一个折子,实令朕不忍观也。好,真好。应当用之费必取于当取之处,不然国家连钱粮都要不得了。(109)
制度问题在这里被简化成了“信得过”“信不过”和是否“取出良心”的问题。当然,这只是雍正皇帝进行养廉银改革前的态度。不过,这也是陋规问题无法纳入制度化解决渠道时清代历任皇帝的一贯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