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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清理积案,改变风气
汰换官员之外,曾国藩整顿直隶吏治的另一个着力点是清理积案。直省“风气甚坏”的主要表现是各级官员懒于公事,极善拖延。曾国藩发现到同治八年(1869)旧历三月底止,直隶积压的同治七年以前的案件竟达一万二千余件。仅保定府衙门中由朝廷交下来处理的重大京控上访(即越级直接上告到京师大理寺、刑部、都察院等衙门的案件,这些上访案件的处理原则一般都是发回当事的省份处理)案件就达一百三十余件(94)。这些案件,有延搁二三年的,有一拖就是八九年者。曾国藩说:“吏治之弊,民生之困,端由于此。”(95)
曾国藩接印视事仅一个月后,就拿出了积案处理方案:《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及《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
在章程中,他要求:第一,“通省大小衙门公文宜速”(96)。曾国藩指出,办事拖延之病,虽各省都有,但“直隶则似更甚”。现在军务已竣,曾国藩发誓要“力挽积习,与诸君子舍旧图新”,他要求“通省上下皆以勤字为本”。凡是上司要下属查明或办理的事,都要明定期限,违限记过,凡小过达到六次,大过达到三次,就要撤差撤官。
第二,首先整顿保定府发审局。保定为首府,起着全省的表率作用,因此率先整顿。他要求保定府彻底杜绝府役、门丁得钱卖放、行贿嘱托、任意讹索之弊。“首府之滞狱一清,通省之风俗立变,造福造孽,只在吾人存心一转移间耳!”(97)
第三,要求州县官必须躬亲“六事”,不得听信幕友丁书。所谓六事,即“亲收状纸”“亲核案情”“亲发传票”“亲自勘验”“亲定期限”“上报案件亲自经理”。直隶向来逢三日、八日为老百姓告状之期,由门丁、典史等受理讼状,地方官从不亲自受理,积压多日,且最后往往由幕友拟定处理意见,地方官根本不过目,甚至缠诉已久而地方官还不知道告的是什么事。官府效率之低下通常拖得原告、被告精疲力竭、倾家荡产,有时双方不想再打官司了,想收回诉讼,仍然被按例拖延,迟迟无法撤诉。所以曾国藩提出了这六条要求:第一,放告之期,地方官必须亲自收状。即收押、释放人犯和处理、判决的文件、布告、榜文,要地方官亲自拟稿、过目、审定。第二,能断的案件,立予断结。不能断的案件,交幕僚拟批。但必须亲自细核,分别准驳。第三,准理者,差票传人,必须亲自删改。第四,命盗案件,以初起招供为重,必须亲自勘验,愈快愈好。第五,承审期限,何日解勘,何日详结,必须亲自计算。第六,监禁管押之犯,常往看视。每日牌示头门,每月册报上司,必须亲自经理。“六者皆能躬亲,则听讼之道,失者寡矣。如其怠惰偷安,不肯躬亲者,记过示惩;如其识字太少,不能躬亲者,严参不贷。”(98)
第四,“禁止滥传滥押”。差役在办案时,通常会把尽可能多的人牵扯到案内,管押起来,以借机勒索。曾国藩规定,各级官吏在清理讼案时,“不准多传”人犯、人证;而所传之人证,“非命盗大案,不准轻于管押”,凡管押之人,必须挂牌明示,注明日期,“俾众周知”。如未悬牌,或牌上人数与实际管押人数不符,家属可以喊冤,总督还要派人秘查,查明属实,将记过严惩。
第五,“禁止书差索费”。曾国藩强调,丁书索费之恶习必须彻底改变,否则“一字到官,百端需索;疮痍赤子,其何以堪”!他要求各级官吏必须尽除这一积弊。如果访察有索费实据,必定“随时严惩”。
第六,“四种四柱册按月呈报悬榜”。“四种”指的是有关积案、监禁、管押方面的旧管、新收、开除、实在这四种不同类型;“四柱”指的是有关逃犯方面的旧逸、新逸、已获、在逃这四种不同类型。曾国藩严格要求各州县官及时将这“四种”“四柱”汇齐上报,“存于三处官厅,大众阅看”。如有不报者,或报而不实者,“立予记过”惩处。
第七,“严治盗贼,以弭隐患”。他要求各级文武官员“专讲捕盗之实政,不尚会缉之虚文”,将所获之“犯”分为两种办法处置:一是“赃少而情轻者”,仍照旧例“招解斟转”;二是“赃多而情重者”,及时禀请就地“照军法从事”。对于平时那些不能“治本治标”的官吏,予以“记过撤参”;而对那些能够认真缉捕的官吏,“则予以重奖”。
第八,久悬未结之讼案应“核明注销”。曾国藩认为,有些民事案件本来就不严重,只是打官司双方因一时愤起,事后原被告双方“情甘罢讼”;有些民事案件,本因刁民凭空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所以不敢到案对质。对于此类案件只要查有实据而又无法了结,就应当在两个月之后将案件注销,“以清积牍”。
第九,“分别皂白,严办诬告、讼棍”。曾国藩认为,直隶“健讼逞刁者亦复不少”,要求各级官吏“确究虚实”,分清是非黑白,“不稍含混,一变向来麻木不仁之习”。对于那些“积猾玩法”之讼棍,除照法律断案之外,“再加严刑以痛苦”,以达“救一时之弊”的目的。
第十,“奖借人才,变易风俗”。要把扫除邪风与伸张正气同时推进(99)。
在他的严厉督促下,整个直隶官场迅速行动起来。到同治九年二月初二日,也就是曾国藩接直隶总督印一年后,曾国藩奏报说,已经结清了同治七年(1868)以前的旧案一万两千零七十四件,同治八年以来的新案两万八千一百二十一件;现在旧案只剩九十五件,新案只剩两千九百四十件。在如此短的时间之内,将这三万余件复杂的新旧案件据实迅速结案,实在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可见曾国藩付出心血之巨大。接印半个月后,他在家书中这样告诉儿子曾纪泽:“吾自初二接印,至今半月,公事较之江督任内多至三倍。无要紧者,皆刑名案件,与六部例稿相似,竟日无片刻读书之暇。做官如此,真味同嚼蜡矣。”(100)接印一个月后又说:“余近日所治之事,刑名居其大半。竟日披阅公牍,无复读书之暇。”(101)
曾国藩的心血没有白费。他的所作所为给全国各省树立了良好的榜样。他制定的《直隶清讼事宜十条》及《直隶清讼限期功过章程》切中时弊,有相当大的可操作性,不久被清廷多次印行,颁发各省,以便各地督抚参照执行。
曾国藩拼了老命,直隶官风也大为改观,然而,曾国藩本人并不满意。他说:“年内两次举劾,虽舆论尚谓不谬,而官场习气全未转移。”就在曾国藩准备将整顿吏治进行到底之际,发生了“天津教案”。之后他又调回两江总督原任,直隶吏治整顿半途而废。
(1) 如前所述,咸丰十年四月十九日,曾国藩署理两江总督(六月二十四日实授),直至同治四年五月初三日他接奉上谕北上“剿”捻,首任两江总督几乎整五年。因“剿”捻无功,同治五年十一月初六日,曾国藩回到两江总督本任。同治七年七月二十日,他奉命调任直隶总督,二任两江总督不到两年。同治九年八月初二日,曾国藩因办理天津教案“不力”,结束了两年的直隶总督生涯,仍任两江总督。这次他在江督任上又做了一年多,直做到同治十一年二月初四日去世。如果不包括中间年余的“剿”捻时期,实任总督不到十一年。不过在“剿”捻过程中曾国藩仍然拥有两江总督头衔,只不过由李鸿章署理,他的衔名全称“钦差大臣、协办大学士、两江总督、一等毅勇侯”,奉谕督办直隶、山东、河南三省军务。
(2) 即《应诏陈言疏》《备陈民间疾苦疏》《敬陈圣德三端预防流弊疏》。
(3) 《曾国藩全集·奏稿》,岳麓书社,1994年,第31页。
(4) 黎庶昌:《曾国藩年谱》,岳麓书社,1986年,第115页。
(5) 《清世祖实录》卷一一八,中华书局,1985年,第918页。
(6)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79~80页。
(7)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79~80页。
(8) 《清史编年》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608页。
(9) 《曾国藩全集·书信》,岳麓书社,1994年,第1413页。
(10) 《曾国藩全集·书信》,岳麓书社,1994年,第1415页。
(11) 《曾国藩全集·批牍》,岳麓书社,1994年,第302页。
(12) 《曾国藩全集·诗文》,岳麓书社,1994年,第456页。
(13) 《曾国藩全集·诗文》,岳麓书社,1994年,第457页。
(14) 《曾国藩全集·书信》,岳麓书社,1994年,第2742页。
(15) 高亨:《周易大传今注》,齐鲁书社,2009年,第119页。
(16) 《曾国藩全集·日记》,岳麓书社,1994年,第671页。
(17) 钟叔河辑录、评点:《曾国藩往来家书全编(大字典藏本)》上卷,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1年,第228页。
(18) 曾纪芬:《崇德老人自订年谱》,《曾宝荪回忆录》附录,岳麓书社,1986年,第8页。
(19) 《曾国藩全集·日记》,岳麓书社,1994年,第728页。
(20) 赵烈文:《能静居日记》,岳麓书社,2013年,第1100页。
(21) 《曾国藩全集·诗文》,岳麓书社,1994年,第436页。
(22) 《曾国藩全集·诗文》,岳麓书社,1994年,第456页。
(23) 《曾国藩全集·诗文》,岳麓书社,1994年,第457页。
(24) 衡志义:《清代省府第一衙—直隶总督署》,《文物春秋》1997年第4期,第3页。
(25) 陈巨来:《安持人物琐忆》,上海书画出版社,2011年,第117页。
(26) 王景贤:《牧民赘语》,转引自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 2009年,第131页。
(27) 章伯峰、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十一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17页。
(28) 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33页。
(29) 章伯峰、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十一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45页。
(30)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27页。
(31) 黄六鸿:《福惠全书》,《官箴书集成》第一册,黄山书社,1997年。
(32) 吴敬梓:《儒林外史》,人民文学出版社,1999年,第34页。
(33) 方大湜:《平平言》卷二《不必用门丁》,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10年,第89页。
(34)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22页。
(35)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22页。
(36)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台湾文海出版社,第2~13页。
(37) 《各行事件·执帖》,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台湾文海出版社,第27页。
(38) 《各行事件·门房》,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台湾文海出版社,第25页。
(39) 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34页。
(40) 章伯峰、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十一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46页。
(41) 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224~243页。
(42) 李宝嘉:《官场现形记》,太白文艺出版社,1996年,第667页。
(43) 章伯峰、顾亚主编:《近代稗海》第十一辑,四川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637页。
(44) “杭文”指杭州市平所计之银。
(45) 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吴煦档案选编》第七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5~17页。
(46) 雍正五年三月十六日湖北巡抚宪德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九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278页。
(47)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台湾文海出版社,第23页。
(48) 蔡申之:《清代州县故事》,《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五十辑,台湾文海出版社,第14页。
(49) 完颜绍元:《官场那些道儿:观照千年兴衰规律》,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年,第188页。
(50) 徐栋:《牧令书》卷四,道光二十八年刻本。
(51) 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47页。
(52) 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49页。
(53) 纪昀:《阅微草堂笔记》卷六《滦阳消夏录六》,中国戏剧出版社,2000年,第115页。
(54) 吴云:《两罍轩尺牍》卷五,第13页,转引自潘国旗:《太平天国后期清政府的“减赋”政策刍议》,《财经论丛》2006年第1期,第98页。
(55) 潘国旗:《太平天国后期清政府的“减赋”政策刍议》,《财经论丛》2006年第1期,第98页。
(56) 冯桂芬:《均赋税议》,《显志堂稿》卷十,光绪二年校邠庐刻本。
(57) 《曾国藩全集·日记》,岳麓书社,1994年,第493页。
(58) 汪士铎:《胡文忠公抚鄂记》卷四,岳麓书社,1988年,第22页。
(59) 骆秉章:《骆文忠公奏稿》卷八,第12页;又《骆秉章年谱》,咸丰五年乙卯纪事,转引自潘国旗:《太平天国后期清政府的“减赋”政策刍议》,《财经论丛》2006年第1期,第99页。
(60) 〔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484页。
(61) 潘国旗:《太平天国后期清政府的“减赋”政策刍议》,《财经论丛》2006年第1期,第99页。
(62) 〔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485页。
(63) 夏鼐:《太平天国前后长江各省之田赋问题》,《清华学报》第十卷第二期,1935年。
(64) 李桓:《请奏严定减收丁漕裁停繁费章程详》,《宝韦斋类稿》卷十一,赵宝墨斋版,1880年。
(65) 郑起东:《试论清政府镇压太平天国后的让步政策》,《清史研究》2008年第3期,第62页。
(66) 〔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486页。
(67) 〔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486页。
(68) 〔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487页。
(69) 陈其元:《清代史料笔记丛刊:庸闲斋笔记》,中华书局,1989年,第146页。
(70) 〔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498页。
(71) 刘郇膏等:《江苏减赋全案》卷二,清同治五年刊本,第43页。
(72) 潘国旗:《太平天国后期清政府的“减赋”政策刍议》,《财经论丛》2006年第1期,第99页。
(73) 郭廷以编:《郭嵩焘先生年谱》上册, “台北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 1971年,第247~248页。
(74) 〔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490页。
(75) 倪玉平等:《变通于成法:陶澍与淮南盐政改革》,《盐业史研究》2010年第2期,第4页。
(76) 《淮北票盐章程》,王定安撰:《求阙斋弟子记》第四册, 《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六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66年,第2332~2334页。
(77) 盛茂产:《曾国藩与两准盐务》,《盐业史研究》2003年第4期,第48页。
(78) 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148页。
(79) 《曾国藩全集·书信》,岳麓书社,1994年,第3922页。
(80) 〔美〕卫三畏著,陈俱译:《中国总论》下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92页。
(81) 《曾国藩全集·书信》,岳麓书社,1994年,第1358页。
(82) 《曾国藩书信》卷十五,中国致公出版社,2011年,第171页。
(83) 黎庶昌:《曾国藩年谱》,岳麓书社,1986年,第119页。
(84) 黎庶昌:《曾国藩年谱》,岳麓书社,1986年,第121页。
(85) 《曾国藩全集·批牍》,岳麓书社,1994年,第289~290页。
(86) 《曾国藩全集·批牍》,岳麓书社,1994年,第290页。
(87) 〔美〕费正清等:《剑桥中国晚清史》,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第483页。
(88) 《曾国藩全集·书信》,岳麓书社,1994年,第3922页。
(89) 黎仁凯等:《略论直隶总督与总督衙署》,《文物春秋》1991年第1期,第59页。
(90) 《曾国藩全集·奏稿》,岳麓书社,1994年,第6187页。
(91) 《曾国藩全集·书信》,岳麓书社,1994年,第6729页。
(92) 《曾国藩全集·奏稿》,岳麓书社,1994年,第6187页。
(93) 《曾国藩全集·奏稿》,岳麓书社,1994年,第6228页。
(94) 《曾国藩全集·奏稿》,岳麓书社,1994年,第6746~6749页。
(95) 奏折,同治八年三月十六日。
(96) 《曾国藩全集·诗文》,岳麓书社,1994年,第444页。
(97) 《曾国藩全集·诗文》,岳麓书社,1994年,第446页。
(98) 《曾国藩全集·诗文》,岳麓书社,1994年,第446页。
(99) 以上皆引自《曾国藩全集·诗文》,岳麓书社,1994年,第444~452页。
(100) 钟叔河辑录、评点:《曾国藩往来家书全编(大字典藏本)》上卷,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1年,第265页。
(101) 钟叔河辑录、评点:《曾国藩往来家书全编(大字典藏本)》上卷,中央编译出版社, 2011年,第26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