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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门子的收入空间
所以门上长随有太多机会可以弄权营私。清代《刑案汇览》中,就有大量的门丁犯罪案例,涉及撞骗商铺、侵蚀钱粮、索诈民众、私押徒犯、干预公事、受贿舞弊、私放嫌疑人等各种罪名(39)。因此门上长随们被尊为“门政大爷”,他们是衙门内最吃香的角色。
至于巡捕和签押,也都炙手可热。巡捕既负责带领官员参见总督,下级官员常趁机先向他打听总督的喜怒好恶。签押的权力则更为巨大。按惯例,签押长随和师爷们有权在“签押房”中为官员初步处理文件,分出种类,拈出轻重缓急,候官员处理。由于公事都汇总于此,所以,“签押房如同军机处也”(40)。这些工作人员也自然如同“军机大臣”,其中可操作的寻租空间,远非门上可比。比如门上接到一份状纸,可以压在门房几天,通知被告消息,以索要贿赂。但一般来说,门房接收发放公文总有日程限制,不能拖延过久;而这类公事一旦进入签押房,则由于新旧公事往往积压于此,如何区别轻重缓急,签押长随的处理弹性就大得多。
如此重要的岗位,其法定收入是多少呢?古代中国政治名实分离之严重,在这个细节上彰显得淋漓尽致:这些承担繁重工作的长随们居然没有法定薪俸,只有一项名为“工食银”的微少补贴,据周保明等研究的结论是平均每年六两(41),甚至不能糊口。
在地方政府中地位如此重要的角色,收入如此低微,从制度制定层面来讲,出发点当然是为国家“节省经费”。因此长随们的生活几乎全靠灰色收入,也就是所谓的“家人出息”。
门上长随的灰色收入分两部分。一部分是逢年过节的门敬(或称门礼)。如前所述,逢年过节下级都要给上级送礼,除了长官之外,还要顺带给门上诸人送一份很重的“门敬”,以和他们搞好关系。比如《官场现形记》第四十一回写道:“向来州、县衙门,凡遇过年、过节及督抚藩臬道府六重上司或有喜庆等事,做属员的孝敬都有一定数目,甚么缺应该多少,一任任相沿下来,都不敢增减毫分。……至于门敬、跟敬(给上司跟班的钱),更是各种衙门所不能免。”(42)《偏途论》记载:“到任请酒、三节两寿、巡检、典史送礼,另有门包”(43)。
上一章当中我们提到道光年间乌程县每年送给上级部门的节寿各礼,只提到了送给主官的内容。其实其完整清单内容更多:
藩节寿各礼,门包洋三十元,无干礼,小随三元,外开发共十一元。
臬节寿,杭文二百两(44),新参同,门包洋二十元,小随洋二元,号房洋四元,外开发四元。
本道节寿,杭文二百两,新参同,门包洋二十元,小随洋二元,号房外开房〔发〕共四元。
运节寿各礼,门包洋十元,小随洋一元,外开发洋二元。
粮节寿各礼,门包洋十元,小随洋一元,外开发钱二千四百文。
学节寿各礼,门包洋四元,小随钱四百文,外开发洋一元。
杭府节寿各礼,门包洋四元,小随钱四百文,外开发钱五百六十文。
本府节寿、新参,司平银三百六十两,门包杭元三十六两……小随杭元三两六钱……外开发钱八百四十文。新参另给执帖门上洋六元,新参另给管厨洋四元,新参另给众跟班洋四元,新参各役叩寿钱五千六百文。(45)
可见“礼”并非仅送给主官。送给主官的“节寿”之外,还有很多附带礼金项目。比如送给其长随的,是“门包”,而且通常还另附十分之一的“随银”。此外负责传禀接待的“外开发”“号房”甚至“管厨”也要有礼金致送。
门包和节礼,在这里其实仍然表现为一种下级单位对上级单位的财政补充。正是这类下级部门贡献的所谓“灰色收入”,替上级主官养活了他庞大办公队伍中的主体。所以“门敬”是衙门里的重要收入,重要到督抚们的礼金可免,门子们的门敬却不可免。湖北巡抚宪德曾经奏报说,湖北巡抚每年有盐商送的礼金四万两,送的时候要给门子送门礼四千两,他的前任杨宗仁已经把四万两禁革了,但家人门礼四千两仍然照旧收受(46)。
除了逢年过节的收入,平日所有进入衙门的公私事件,门上都要收“规费”(又曰“使费”“规礼”等),也就是所谓“门包”。这是家人的一项重要“出息”。民事诉讼的呈词收转或刑案嫌犯、证人、邻右等人解到和传唤,都要经过门卫,“原差送进到单,而公事私规费,要探听案之好歹,将规费收清”(47)。所谓“案之好歹”,即斟酌案值多少,按比值收取“规费”。此外,几乎所有从门房出入的银两,门房都要抽头儿。比如地方上孔圣、关圣、城隍等祠庙的官费祭祀,据《各行事件》记载:“发各庙春秋二季祭祀银两,问明每两折钱若干,门房每串或扣一百、二百不等。”(48)以此揣测,大概凡从衙署支款报销及供货行铺前来结账者,皆逃不过雁过拔毛的“规矩”(49)。
不过,这些规费并非全归门上所有,其中一部分必须拿出来分润给全衙门的工作人员,因为门子们创造的“效益”,离不开其他部门的配合。对于那些有明确数额和“规矩”的陋规,官员们一般都掌握得很清楚,甚至“书面规定下来并使之合法化”。王凤生《驭下》云:“莅任时,须将该衙门家人出息若干,谕令开单送阅,亲为核定,应去应存,并以何项归众,何项补贴门印办公,外此再取分毫,即以婪赃论。”(50)可见,“门包”收入分作两个部分:一是作为所有家人的共同收入,一是作为具体办事家人的补贴。“通常陋规的一部分被留作门丁和‘稿案’的办公费用,剩下的按季度或在三个主要节日期间分发给每个长随。每份的金额高低取决于其资历的长短和勤勉程度。”(51)
不过,对于长随们在“规矩”之外的上下其手,官员们就不可能都掌握得那么详细了。因此长随们通过营私枉法发了大财的所在皆有。“曾发生过这样的一件事:某书吏以每月向门丁付三万钱的代价,换取了该门丁经手的所有文件、官方布告、草稿向各房分发以前先行阅读的权利。”“冯桂芬估计,在江苏的一个县,长随、书吏从漕粮征收中通过陋规和贪占获得的银钱可达平均每人一万两之巨。”(52)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地方官身边的这些工作人员,其地位和作用是何等重要和关键。因此,如何选用和管理这些人,对地方官来讲也是吏治的关键环节。清代的汪辉祖在《学治臆说》中谈到他的经验:“司阍非老成亲信者不可,其任有稽察家人出入之责,不止传宣命令而已。心术不正,将内有所发而寝阁,外有所投而留难,揽权婪诈,无所不为,其后必至钩通司印(即掌管公章的办公室机要人员),伺隙舞弊。此二处,官之声名系之,身家亦系之。”如果管理不好,他们就可能成为地方上的祸害。纪昀《阅微草堂笔记》说:“其最为民害者,一曰吏,一曰役,一曰官之亲属,一曰官之仆隶。是四种人,无官之责,有官之权。官或自顾考成,彼则惟知牟利,依草附木,怙势作威,足使人敲髓洒膏,吞声泣血。四大洲内,惟此四种恶业至多……”(53)
所以曾国藩才专门写了这样一篇约章,对他们进行要求。唯曾国藩手下这些随从是否收受门包以及门包水平如何,未能找到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