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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偷运回家一万两
不过,第一次出山期间,发生过一件与曾国藩所标榜的清廉作风相违的大事:曾国藩名下一笔一万两的巨款,从武汉被运回了湘乡曾家。
那是咸丰六年上半年的事。《曾氏三代家书》中有一封曾国华写给曾国潢的信,日期是咸丰六年三月初一日。信中这样说:
纪泽姻事,家中无钱可用,大兄有钱一万两在李迪翁处,弟嘱其送寄我家。(95)
并且说:“弟不自行着人送归,此中有避嫌之处。”
这封信的发出地点应该是湖北。咸丰六年之初,曾国藩在江西陷入前所未有的窘境。太平军在江西处处得手,“匪踪几欲蔓延全省”(96)。湘军被困于南昌和南康两府的狭小地区,困守孤城,与湖南、湖北皆文报不通,联系中断,连送家书都不得不用隐语蜡丸,化装潜行。即使如此,送信人往往还是被识破,遭捕杀者达百人。“时自鄂渚以南,达于梅岭,贼踪绵亘千数百里,众号数十万。公遣弁勇怀密函赴楚请援,多为贼所截杀,不得达。”(97)曾国藩连续五次遣使赴鄂请援兵,但一直没有音讯,为此十分惶惧。他感到“道途梦梗,呼救无从,中宵念此,魂梦屡惊”(98)。自认为是“军兴以来,各省所未见”的败局。
曾家不知曾国藩生死,自然心急如焚。二弟曾国华毅然到湖北去见胡林翼,要求带兵去救援长兄。《年谱》说:
“公弟国华奉竹亭公命,赴鄂请援师。”胡林翼派出三千六百名兵勇,“交公弟国华总领之,以援江西”。
曾国华此信应该写于此次出征之前,故信中还说:
但老亲大人因江西警急,恐不免于忧虑,烦老兄善为宽解。江西虽紧,究未有贼逼省垣,各省救援之师,已渐次将集,或亦可以剿平。且此关于国家大局,亦有一定之数,我家亦无事过于焦急也。弟此次冒昧之行,惟尽心力为之而已。(99)
曾国华在金钱面前,远没有曾国藩那种避之如仇的坚定意志。当他到了湖北,得知曾国藩在李续宾(李迪庵)处积有万两白银后,毫不犹豫地决定致送回家。借口之一是曾纪泽结婚要用钱。此时距曾纪泽婚事,还有二十天(100)。
李续宾是曾国藩的亲信之一,咸丰六年初他正在罗泽南麾下围攻武昌。曾国华与他一见如故,后来还成了儿女亲家。如果是在平时,如此巨额款项,曾国华和李续宾肯定要请示曾国藩后再做决定。此时恰好曾国藩与湖南、湖北文报不通,曾国华即借此机会,擅自做出了这个决定。
直到三月底,胡林翼派出的勇弁怀揣蜡丸书,间道抵达南昌,才与曾国藩联系上。而考曾国华家信,他是四月二十八日行军途中才首次接到曾国藩的信:“廿八夜接大兄信一件,知大兄身体甚好,癣疾已全愈,军事亦得手,与文中丞极为和衷,此莫大之喜信。”曾国藩这封信也是用隐语写成,称胡林翼为“润之老板”,称彭玉麟水师为“雪琴河里生意”,称江西巡抚为“秋山宝店”,可见形势仍然相当紧张(101)。
综合以上原因,我们基本可以判定,曾国华此举事先没有征得国藩的同意。
因为曾国藩不要钱之语说得如此之响,所以曾国华此次送钱回家,做得不声不响,而当此之际,曾家确实非常困难。一是以前曾国藩每年还较为稳定地寄回家里一二百两,从军之后此项不增反减。二是曾家前后经历了祖父、祖母、曾母去世,花费巨大。三是曾国藩回家奔丧不久,在京妻儿家小都回到了湖南老家。曾家几兄弟这些年也纷纷给家族添人进口,曾家人口已达二十多人。曾家的体面乡绅生活本来就是苦撑面子,现在生活当然更加紧张。而曾国藩的儿子曾纪泽又马上要结婚,没有这笔钱,实在难以支撑下去。
曾国藩的老父亲曾麟书因为家中财政紧张,愁苦异常。而老人理解曾国藩的处境,支持他清廉自处,绝不开口向曾国藩要钱,只好自己艰苦支撑。此时曾国藩已带兵三年,积银万两,也非常正常。相信此举一定可以大大缓解曾家的经济状况。
按常理推测,这样重大的家庭财产事务,曾国藩得知之后,肯定会在家书中发表意见。不过在后世保留下来的家书中,并没有发现这方面的内容。
(1) 黎庶昌:《曾国藩年谱》,岳麓书社,1986年,第22页。
(2) 《曾国藩全集·书信》,岳麓书社,1994年,第393页。
(3) 戴逸主编:《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军事卷》,辽海出版社,1999年,第54~55页。
(4) 据《清文献通考》记载,乾隆四十六年,统计各直省绿营数额为五十六万三千余人(《清文献通考》卷一七九,第6395页)。曾国藩曾论及清朝兵额,说乾隆初期“绿营兵额六十四万,常虚六七万以资给军用”(《曾国藩全集·奏稿》,岳麓书社,1994年,第20页)。这六七万是法定的“空额”,用以补军中用度。加上军官系统的腐败,所吃空额远远高出规定,因此,实际数字要远低于五十七万。
(5) 此小节以下主要参考刘庆:《经商与走私:清代军队腐败的重要根源》,《中国军事科学》1998年第4期,第218~223页。
(6)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40页。
(7) 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第三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240页。
(8) 《查复游击马辰被参各款折》,中山大学历史系中国近代现代史教研组、教研室编:《林则徐集·奏稿》,中华书局,1965年,第550页。
(9) 谭钟麟:《防营渐减谨拟练兵章程折》,《谭文勤公奏稿》卷十,1911年刊本,转引自皮明勇:《晚清军人的经济状况初探》,《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21页。
(10) 《清仁宗实录》卷四四,中华书局,1987年,第530页。
(11) 郭太风:《八旗绿营俸饷制度初探》,《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4期,第105页。
(12) 郭太风:《八旗绿营俸饷制度初探》,《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4期,第106页。
(13) 魏源:《圣武记》卷十一《武事余记》《兵事兵饷》,世界书局,1936年,第351页。
(14) 参照郭太风:《八旗绿营俸饷制度初探》 ,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4期,第104页。
(15) 黄惠贤、陈锋:《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72~573页。
(16) 参照郭太风:《八旗绿营俸饷制度初探》 ,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4期,第104页。
(17) 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洋务运动》第二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394页。
(18)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279页。
(19) 《清穆宗实录》卷四八,同治元年十一月癸丑条,中华书局影印本,1987年,第1297页。
(20)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279页。
(21) 按照清朝的规定,属于绿营系统的京师巡捕五营之中,各级将领都可以占用一定的兵额。“副将例得占用六十名,叁、游而下,以次递减,至外委仅得占兵二名”,以备平时巡护府衙,役使差用。至道光、咸丰年间,将领占用兵额的数量“多至数倍”,且大多并非供其差役,而是将“占用之兵,俱由己包揽,令其自便,名为署差”(包炜,咸丰八年六月二十一日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副奏折档),所谓署差,即让士兵个人外出经商谋生,将领趁机侵吞一半兵饷。对这种变相经商牟利的手段,各省绿营将弁大都竞相效尤,成为朝野咸知的军中宿弊。参见刘庆:《经商与走私:清代军队腐败的重要根源》《中国军事科学》1998年第4期,第218~223页。
(2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嘉庆帝起居注》第六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6年,第734页。
(23) 姚元之:《竹叶亭杂记》,中华书局,1982年,第51页。
(24) 郭太风:《八旗绿营俸饷制度初探》,《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4期,第107页。
(25) 参考刘庆:《经商与走私:清代军队腐败的重要根源》,《中国军事科学》1998年第4期,第218~223页。
(26) 刘庆:《经商与走私:清代军队腐败的重要根源》,《中国军事科学》1998年第4期,第218~223页。
(27) 沈起元:《拟时务策》,载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三五,中西书局校阅石印本,1899年,第9页。
(28) 刘锦藻:《皇朝续文献通考》卷七四,上海古籍出版社,1996年,第537页。
(29) 皮明勇:《晚清军人的经济状况初探》,《近代史研究》1995年第1期,第17页。
(30) 刘庆:《经商与走私:清代军队腐败的重要根源》,《中国军事科学》1998年第4期,第218~223页。
(31) 《清世宗实录》卷四四,雍正四年五月壬辰,中华书局,1985年,第641页。
(32) 〔俄〕科瓦列夫斯基著,阎国栋等译:《窥视紫禁城》,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4年,第152~155页。
(33) 广东省地方史志编委会办公室、广州市地方志编委会办公室编:《清实录广东史料》(四),广东省地图出版社,1995年,第132页。
(34) 周天爵:《致周二南书》,《中国近代史料丛刊续编·太平天国》第八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316页。
(35) 《乌兰泰奏独鳌山一战损将伤兵自请治罪折》,《太平天国文献史料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第173页。
(36) 郭太风:《八旗绿营俸饷制度初探》,《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2年第4期,第103页。
(37) 咸丰二年上谕,见潘福颐:《咸丰朝东华录》卷一四。
(38) 茅海建:《天朝的崩溃:鸦片战争再研究》,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年,第69页。
(3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军机处录副奏折档,咸丰三年第四十六号。转引自茅海建:《近代的尺度:两次鸦片战争军事与外交》,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第91页。
(40)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63页。
(41) 刘庆:《经商与走私:清代军队腐败的重要根源》,《中国军事科学》1998年第4期,第218~223页。
(42) 福建师范大学历史系、福建地方史研究室编:《鸦片战争在闽、台史料选编》,福建人民出版社,1982年,第11页。
(43) 中国史学会主编:《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鸦片战争》第四册,上海书店出版社,2000年,第466~467页。
(44) 刘庆:《经商与走私:清代军队腐败的重要根源》,《中国军事科学》1998年第4期,第218~223页。
(45) 《曾国藩全集·书信》,岳麓书社,1994年,第223页。
(46) 黎庶昌:《曾国藩年谱》,岳麓书社,1986年,第22页。
(47) 《再陈裁撤湘勇片》,《曾国藩全集(修订版)·奏稿之七》,岳麓书社,2012年,第349页,
(48) 罗尔纲:《湘军兵志》,中华书局,1984年,第115页。
(49) 《曾国藩全集·奏稿》,岳麓书社,1994年,第935页。
(50) 发放军饷按农历每月三十日计,遇小月只有二十九天,称为小建,扣除一天,名曰扣建。
(51) 罗尔纲:《湘军兵志》,中华书局,1984年,第115页。
(52) 张玉田:《论湘军的后勤体制和保障》,《军事历史研究》1987年第1期,第127页。
(53) 湘军每营编制实为五百零五人,计营官一人,哨官四人,兵勇五百人。见 《湘军史稿》第74页。
(54) 《曾国藩全集·诗文》,岳麓书社,1994年,第470页。
(55) 《曾国藩全集·奏稿》,岳麓书社,1994年,第935页。
(56) 《遵旨筹议直隶练军事宜折》,《曾国藩全集(修订版)·奏稿之十》,岳麓书社,2012年,第437页。
(57) 刘璈:《巡台退思录》,《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八十五辑,台湾文海出版社,1974年,第165页。
(58) 《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台湾文海出版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上卷第44页,记谱主梁士诒光绪二十九年所言,李鸿章督直二十余年,其小金库“淮军银钱所”积存现银八百多万两,甲午战起未及动用,后移交给王文韶。录梁士诒原话如下:予来天津,住于督署,有时亦住关道署。在督署与于晦若(式枚)同居一室,甚相得。每月北洋编书局总办之夫马费,俱由淮军银钱所送来:继思淮军裁撤已久,何尚有银钱所名目?当时只将夫马费照收,不便详问。后于徐颂阁(郙)师席上晤仁和王夔石(文韶),谈及李文忠(鸿章)公忠体国,廉介可风,举其事曰:“当甲午之后,李文忠赴日议约,离北洋大臣任,由我接替,列册交代,有淮军银钱所存银八百余万两。此系文忠带兵数十年,由截旷、扣建而积存者。如果我王某人带兵,此款是否应该交出,尚费斟酌,然文忠淡然置之。及后既列作公款,我离任后,由荣仲华而至袁慰亭,中经庚子之乱,此款独能保存。今慰亭移作小站练兵之需,气象雄润,是受李文忠之荫也。”予乃恍然于淮军银钱所送夫马费之故,益以服李文忠之廉洁。
(59) 王闿运著,李沛诚点校:《湘军志·营制篇》,岳麓书社,1983年,第163页。
(60) 《曾国藩全集·家书》,岳麓书社,1994年,第298页。
(61) 《曾国藩全集·奏稿》,岳麓书社,1994年,第935页。
(62) 参考张玉田:《论湘军的后勤体制和保障》,《军事历史研究》1987年第1期,第126~135页。
(63) 厘金创始之初,本是一种临时筹款方法,同治三年七八月间,清廷臣工多有整顿各省厘金革除积弊的奏议,厘金曾经一度裁而未果,使它取得经常正税的地位。1931年1月1日,国民政府取消了厘金制度。
(64) 《曾国藩全集(修订版)·奏稿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463页。
(65) 张玉田:《论湘军的后勤体制和保障》,《军事历史研究》1987年第1期,第134页。
(66) 张玉田:《论湘军的后勤体制和保障》,《军事历史研究》1987年第1期,第131页。
(67) 张玉田:《论湘军的后勤体制和保障》,《军事历史研究》1987年第1期,第126页。
(68) 《曾国藩全集》(修订版)·奏稿之九》,岳麓书社,2012年,第358页。
(69) 《曾国藩全集·书信》,岳麓书社,1994年,第1542页。
(70) 朱东安:《曾国藩幕府的粮饷筹办机构》,湘潭大学古籍所编《曾国藩学刊》创刊号,1994年。
(71) 《曾国藩全集·家书》,岳麓书社,1994年,第281页。
(72) 《曾国藩全集·家书》,岳麓书社,1994年,第336页。
(73) 《曾国藩全集·书信》,岳麓书社,1994年,第104页。
(74) 《曾国藩全集(修订版)·家书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346页。
(75) 《曾国藩全集·批牍》,岳麓书社,1994年,第140页。
(76) 《曾国藩全集(修订版)·诗文》 ,岳麓书社,2012年,第446页。
(77) 赵烈文:《能静居日记》,岳麓书社,2013年,第344页。
(78) 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太平天国史料丛编简辑》第三册,中华书局,1962年,第204页。
(79) 杨呈胜:《湘军军饷运用情况和特点考》 , 《扬州职业大学学报》 1999年第3期,第20~24页。
(80) 复阎敬铭,咸丰十年九月十八日。见杜春和、耿来金编:《胡林翼未刊往来函稿》,岳麓书社,1989年,第27页。
(81) 复李续宜,咸丰十年九月初八日。见杜春和、耿来金编:《胡林翼未刊往来函稿》,岳麓书社,1989年,第78~79页。
(82) 《曾国藩全集·奏稿》,岳麓书社,1994年,第3693页。
(83) 费行简:《近代名人小传》,台湾文海出版社,1967年,第292页。
(84) 方宗诚编撰:《柏堂师友言行记》,1926年京华印书局铅印本,第68页。
(85) 《曾国藩全集·家书》,岳麓书社,1994年,第359页。
(86) 《曾国藩全集·家书》,岳麓书社,1994年,第367页。
(87) 《曾国藩全集·家书》,岳麓书社,1994年,第371页。
(88) 《曾国藩全集(修订版)·家书之一》 ,岳麓书社,2012年,第278页。
(89) 《曾国藩全集(修订版)·家书之一》 ,岳麓书社,2012年,第278页。
(90) 《曾国藩全集(修订版)·日记之一》,岳麓书社,2012年,第39页。
(91) 《曾国藩全集(修订版)·家书之二》 ,岳麓书社,2012年,第245页。
(92) 《曾国藩全集(修订版)·家书之一》 ,岳麓书社,2012年,第296页。
(93) 《曾国藩全集·家书》,岳麓书社,1994年,第321页。
(94) 《曾国藩全集(修订版)·家书之一》 ,岳麓书社,2012年,第299~300页。
(95) 曾麟书等:《曾氏三代家书》,岳麓书社,2002年,第122页。
(96) 黎庶昌:《曾国藩年谱》,岳麓书社,1986年,第73页。
(97) 黎庶昌:《曾国藩年谱》,岳麓书社,1986年,第73页。
(98) 《曾国藩全集(修订版)·奏稿之二》,岳麓书社,2012年,第69页。
(99) 曾麟书等:《曾氏三代家书》,岳麓书社,2002年,第126页。
(100) 查曾国藩家书,曾纪泽入赘贺氏,“定于三月二十一日成婚”。见《曾国藩全集·家书》,岳麓书社,1994年,第317页。
(101) 《曾国藩全集·书信》,岳麓书社,1994年,第31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