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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两江总督能收多少“陋规”
问题是,良心不可依恃,贪婪是人的本性。皇帝们寄希望于地方官员的诚实,然而,这种诚实很难得到保障。
上文提到过,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江西巡抚白潢向康熙汇报了巡抚衙门的规费情况。七天之后,白潢所处两江地区的新任总督长鼐也向皇帝汇报了总督衙门的陋规情形。他说:
奴才临行时,入请训谕,圣主指示地方诸事,复降仁旨赏奴才官兵费用等项。奴才每念皇父深恩,刻骨铭心。今奴才对二省文武官员内之厅州县官员馈赠之礼物,俱未收纳。
江苏布政使之秤银四千两,张伯行既然免之,不复收外,司、道、府等大员一年礼物银共四万两,两淮盐商拔银二万两,安徽布政使秤银四千两,江西布政使秤银四千两。再者,捐纳之事,总督巡抚俱有份,一石抽取四分。江南地方捐纳监生、贡生,捐纳官衔者少,一年获二三千两不等。合计一年获七万两。
……奴才仰赖圣恩,抚养子弟家口,照护族人亲人,嘉赏八旗军士射弓善中者,官兵红白喜事,协助围猎,以及赏赐奴才标下官兵等项,虽有用项,这多银亦用不尽……奴才会同巡抚吴存礼、李成龙商议,两淮丁酉年纳盐应收取奴才分内之银二万两,吴存礼分内之银二万两,李成龙分内之银一万两,储备公用,嗣后每照此存银五万两,倘公务有用则用之。(朱批:所获银既然宽裕用之,司道府大员之礼物亦应禁止。)(110)
按长鼐的说法,因为感激皇帝深恩,他决心廉洁从事,因此到任之后,下属所送礼物都没有收受。两江总督的陋规收入约七万两(111)。长鼐说,他将大部分陋规裁去,每年只收两万两,用于公务,具体地说,用于抚养子弟、照护族人亲人、军事演习奖励、官兵红白喜事、协助皇帝围猎等。这一态度得到了康熙皇帝的赞赏。
然而,长鼐的话显然打了很大的埋伏。长鼐五年后在任上去世,雍正元年,接替长鼐出任两江总督的查弼纳汇报说,两江总督衙门每年陋规收入可以达到近二十万两。江苏、安徽两省“布政司秤兑多余之银,粮道、驿盐道、两淮运使等多余之银,两淮盐商所赠礼银,皆送臣衙门,加之各关监督及属下官员馈送之四时礼物,核计岁得共近二十万两”(112)。实际数量是长鼐汇报的十倍。
“陋规”给贪腐带来了极大方便。而腐败如同洪水猛兽,只要一开口子,必然愈演愈烈。我们在史料中看到雍正初年各地向皇帝汇报的陋规数目,一般都十分惊人。据雍正初年山东巡抚黄炳奏报,当地巡抚衙门每年接受的规礼达十一万余两(113)。而河南巡抚则奏报:“一年所有各项陋例,不下二十万两。”(114)
相对于上面估计的雍正年间督抚的实际年支出是八千到二万两,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家的默许下,官员们会超越“合理”限度多远。
所以雍正皇帝进行的“耗羡归公”和“养廉银”改革就显得无比英明。他以公开的“养廉银”来补足地方官员开支的需要。此后,总督最大的一笔固定收入是养廉银。养廉银制度使得官员的合法收入大为增加,收受规礼少了最重要的借口,禁革陋规在此基础上渐次展开,吏治一时为之一清。可是这种情况只维持了不长时间,乾隆中期之后,陋规又死灰复燃。
这首先是由于“养廉银”的数额远远少于“陋规”。雍乾之际历任部院大臣和地方大吏的孙嘉淦就说,养廉不及火耗之“少半”(115);乾隆初钱陈群说得更清楚,康熙时期,很多地方“税轻耗重,数倍于正额者有之,不特州县官资为日用,自府厅以上,若道若司若督抚,按季收受节礼,所入视今之养廉倍之”。因此,地方官员尽管表面上薪给猛增十倍甚至百倍上下,实际上收入却锐减。官员心底对陋规势必念念不忘。所以即使是雍正时期,陋规也没有彻底禁绝。比如雍正五年巡察御史博济到江南,勒索驿站规礼,被江南总督范时绎参奏。山东蒲台知县朱成元有一个习惯,送礼后要一一在账簿上登记,雍正六年被人揭发,雍正命人严审,结果发现朝廷虽然明令禁止陋规,事实上山东官僚系统的规礼仍很严重:州县官进谒上司一次,巡抚衙门索门包十六两,布政使司、按察使司索门包八两,粮道十二两,驿道、巡道各五两,本州府十六两,同知、通判三两到四两,解地丁钱粮则有二十种小费、杂费(116)。
乾隆晚年开始,清代吏治全面腐败,陋规制度再次大规模重返历史前台。嘉庆亲政之初下诏求言,洪亮吉在上书中这样说:“十余年来,督抚藩臬之贪欺害政比比皆是……出巡则有站规,有门包,当时则有节礼、生日礼,按年则又有帮费,升迁调补之私相馈谢者,尚未在此数也。以上诸项无不取之于州县,州县则无不取之于民。钱粮漕米,前数年尚不过加倍,近则加倍不止。督抚藩臬以及所属之道府,无不明知故纵,否则门包、站规、节礼、生日礼、帮费无所出也。州县明言于人曰:‘我之所以加倍加数倍者,实层层衙门用度日甚一日,年甚一年。’穷之州县,亦恃督抚藩臬道府之威势以取于民,上司得其半,州县之入己者亦半。”(117)
乾隆晚年陋规制度死灰复燃,一个原因是吏治败坏;另一个也是根本的原因是雍正皇帝去世后,清代物价大幅上涨,“雍正时期和乾隆末嘉庆初的价格差异巨大,根据整个十八世纪官员的零星记录,王业键估算出这一时期物价差不多增长了三倍”。而乾隆皇帝未能继承雍正的改革精神,只是将养廉银数额固定化,而不是随着物价上涨进行合理调整,导致官员们的收支又一次出现明显的不平衡。“……通货膨胀对于火耗归公改革的影响不可低估。官员生活支出增加,但养廉额不变,使得官员极为紧张。而且基建物料、劳役工食及幕宾和胥吏的薪金都必须相应地增加。”(118)
乾隆皇帝仅是没有继续提高养廉银水平,嘉庆皇帝则是变本加厉,基于自私短视的政治惯性,为了应对中央政府的财政困难,经常扣发养廉银。“地方官员无法再以固定的薪俸和僵化的地方经费制度去应对。”(119)“(嘉庆时期)一些地方亏空日益严重,全省每个官员都要摊扣养廉,以归还前任官员的积欠……恶性循环由此开始……到了嘉庆时期,中央政府自身也面临着短缺,并且转向地方官员,以‘捐输报效’的形式寻求支持……各省官员也开始注意到,可支配的火耗收入对于省内的行政和公共服务而言已严重不足。”
在以上几重因素作用下,陋规制度不可避免地复活了。“当大员们发现自己实际的收入在减少,他们就开始将开销重担转嫁到属下身上,如同火耗归公前一样,公差官员开始责令他们路经地界的官员供应食物、炭薪、仆人、车马、宴请以及规礼……大量合法收入来源被剥夺,地方官员开始求助于不合法的加派,强制性的捐献、陋规、银钱比价上的投机以及其他办法来筹措经费,这没有什么奇怪的。甚至嘉庆皇帝也被迫承认,地方官员除了依靠陋规外别无选择……收受陋规成为官员甚至是廉洁官员的污点。从这点上讲,政府的任何提升官员操守的努力都注定要失败。”嘉庆以后,各种陋规全面复活,形式与内容与养廉银改革前毫无二致,数量上则比改革以前还要更多。李鸿章曾在奏章中描述晚清的吏治状况说:“政以贿成,婪索相竞。自大府以至牧令,罕能以廉公自持。取之僚属者,节寿有贺仪,到任有规礼,补缺署缺有酬谢。取之商民者,街市铺户有摊派。变本加厉,上下相沿,不以为怪。”当初雍正开创的养廉银改革,至此彻底走向反面。
张仲礼先生说,按照西方标准,中国官员的“规费”收入当然属于腐败,但是“中华帝国的朝廷和百姓都不认为收取规费有什么不妥或者是腐败,只要此种行为保持在习惯性的限度以内就行”(120)。而这个习惯性的限度,据张仲礼的研究结果,督抚级的官员平均是十八万两。
谙熟盐、漕、河、洋诸务及东南政坛内幕的金安清说,晚清的两江总督陋规收入达到了三十万两:
(规费收入)以两江总督为最,一年三十万。淮南盐务居其一,各关备贡居其一,养廉公费居其一,皆用印文解送,不以为私。(121)
可见,两江总督个人收入中,第一位的是由淮南盐运使报效的那部分。两淮盐商们每年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报效各种开支一百多万两,其中自然有两江总督的那一份。咸、同年间,通商口岸渐增,两江辖境内有上海、宁波、绍兴、九江等海关和税关,故“各关备贡”也是两江总督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相较,自雍正时期发放给地方官的“养廉银”,反倒在江督收入组成中排到末位了。因此,督抚们只要专守陋规,不必“例外求赇”,即可称“操守廉洁”了。
当然,这一时期“规费”的制度化倾向更加明显。随着时间推移,陋规在晚清渐渐化名为办公“经费”,无须私相授受,可公然见诸奏牍报表。金安清说得很清楚:这三十万巨款,“皆用印文解送,不以为私”。也就是说,这些钱都是各衙门公开以正式印文解送的方式,送到总督衙门。这三十万巨款起码在表面上是用于公务的,否则不可能送得如此光明正大。所以,如果按张仲礼先生的算法,把这三十万都算成曾国藩的个人收入,肯定是不合理的。
那么,曾国藩在两江总督任内的收入支出情况到底如何?这是下一章要分析的内容。
(1) 黎庶昌:《曾国藩年谱》,岳麓书社,1986年,第115、120页。
(2) 《曾国藩全集·奏稿》,岳麓书社,1994年,第365~366页。
(3) 总督为正二品,加兵部尚书衔者为从一品,加大学士衔者为正一品。巡抚为从二品,加兵部左侍郎衔者为正二品。
(4) 《曾国藩全集·奏稿》,岳麓书社,1994年,第866页。
(5) 针对文官中京官的综合考评。
(6) 针对文官中地方官的综合考评。
(7) 清代总督所兼都察院右都御史和巡抚所兼右副都御史衔,就是为了体现这种监察职责。督抚对所属两司(布政使和按察使)以下文官,按政(政绩)、守(操守)、才(才能)、年(年龄)“四格”分别打分,再结合所在地方荒残、冲疲、充实、简易四种不同情况,给出评定等第。表现优秀者可以得到加级、记名、引见等奖励,成绩不佳者则予以斥罢或处分。“官吏贤否去留,凭督抚文册。”同理,武官提督以下分为操守、才能、骑射、年岁四格的“军政”考察,名义上由兵部主持,实际工作也是交由督抚经办。
(8) 综合王跃生《清代督抚体制特征探析》(《社会科学辑刊》1993年第4期)与龚小峰《两江总督的定制及职掌探述》(《史林》2007年第6期)。
(9) 门岿主编:《二十六史精粹今译续编》,人民日报出版社,1992年,第1653页。
(10)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一二《舆地考八·江苏省》,浙江古籍出版社, 2000年,第10555页。
(11) 其中江南(包括江苏、安徽省)1794400石,江西570000石,合计占漕粮总数的57%。见《清史稿·食货三·漕运》,中华书局,1977年,第3566页。
(12) 《清朝续文献通考》卷三一三《舆地考九·安徽省》,浙江古籍出版社, 2000年,第10561页。
(13) 龚小峰:《两江总督的定制及职掌探述》,《史林》2007年第6期,第72页。
(14) 参考龚小峰:《两江总督的定制及职掌探述》,《史林》2007年第6期,第72页。
(15) 清代征运漕粮的省份有鲁、豫、苏、徽、浙、鄂、湘、奉天八省,按供应地区的不同划分为南粮和北粮。苏、浙两省征收的“白粮”(粳米、糯米),仅供皇室内府及王公、百官食用。其他漕粮支放八旗官俸兵米及养马饲料。漕粮的征收数目也有定额,在鸦片战争以前的近二百年中,正粮定额为每年400万石,占田赋征实830万石的48.2%(据白寿彝主编《中国通史》)。
(16) 河工本指治理河道、防止水患的工程,又特指治理黄河、运河的工程和事务。
(17) 张德泽:《清代国家机关考略》,学苑出版社,2002年,第274页。
(18) 龚小峰:《两江总督的定制及职掌探述》,《史林》2007年第6期,第72页。
(19) 《朱批谕旨》卷二二三上,《朱批尹继善奏折》雍正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文渊阁《四库全书》第四百二十五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814页。
(20) 《朱批谕旨》卷二二三上,《朱批尹继善奏折》雍正六年九月二十六日,文渊阁《四库全书》第四百二十五册,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814页。
(21) 《公务员工资改革的可行路径》(作者署名为“本刊编辑部”),《中国新闻周刊》2010年第42期,第2页。
(22) 顺治年间,考虑到总督生活的实际需要,朝廷给总督发放数种补贴:薪银、蔬菜烛炭银、心红纸张银、案衣什物银、修宅什物银,合计为五百八十八两,是基本工资的四倍左右。这五百八十八两,对一位总督来说当然是仍然远远不够花用,况且三藩之乱起,国家财政紧张,这部分补贴又取消了。
(23) 黄惠贤、陈锋主编:《中国俸禄制度史》,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51页。
(24) 见第三章。
(25) 张仲礼著,费成康、王寅通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1年,第13页。
(2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一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801页。
(27)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九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1991年,第281~282页。
(28) 见陕政办发 〔2009〕 143号文,颁布机构为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时间为2009年10月19日。
(29) 王先谦:《东华录》第九册《嘉庆朝》卷八,学苑出版社,2004年,第697页。雍正年间,傅敏署理湖广总督不久说:“臣因暂署月日不久,故不延幕宾,今见两省刑名钱谷事务殷繁,必须幕宾相助办理。”见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九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697页。
(30) 黄本骥:《历代职官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5年,第62页。
(31) 韦庆远、柏桦编著:《中国官制史》,东方出版中心,2001年,第314页。
(32) 参见《清史稿》卷一九七至二〇八。
(33) 王先谦:《东华录》第九册《嘉庆朝》卷八。
(34) 关于州县等地方政府组织结构及功能、运作的研究近年已经十分充分,瞿同祖的《清代地方政府》和周保明的《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等书在清代基层政权的研究方面,有开创之功。
(35) 关晓红:《晚清督抚衙门房科结构管窥》,《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55页。
(36) 六房主管事务大致如下:“吏房经营吏书、官属及本治候选官员等项。……所属官攒若干名;某官于某年月日到任,任内有无荐罚委署及升迁空缺;某攒典于某年月日报纳着役,有无役满出缺悬缺。”户房经管赋税徭役之类,礼房经管学校考试祭祀等项,兵房经管军事事务,刑房经管司法刑事治安等事,工房经管修造及置办军需等项。
(37) 刘刚主编:《清两江总督与总督署》,广东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71页。
(38) 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08页。
(39) 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10页。
(40) 贺长龄、魏源编:《清经世文编》(上),中华书局,1992年,第421页。
(41) 李春梅:《清朝前期督、抚陋规收入的用途》,《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2期,第39页。
(42) 李春梅:《清朝前期督、抚陋规收入的用途》,《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2期,第39页。
(43) 贺长龄、魏源编:《清经世文编》(上),中华书局,1992年,第421页。
(44) 李春梅:《清朝前期督、抚陋规收入的用途》,《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2期,第39页。
(45) 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521页。
(46) 贺长龄、魏源编:《清经世文编》(上),中华书局,1992年,第613页。
(47) 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113页。
(4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二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51页。
(4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七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53页。
(5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十四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462页。
(51) 李春梅:《清朝前期督、抚陋规收入的用途》,《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7年第2期,第40页。
(52) 〔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1页。
(53)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八册,档案出版社,1985年,第8页。
(54) 清后期又叫“解费”“搭平银”“秤余”“秤银”等。
(55) 〔美〕王业键著,高风等译:《清代田赋刍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72页。
(56) 〔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64页。
(57) 〔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5~56页。
(58) 所谓漕运,就是由南方征收大米,运送到北京供京师食用。漕运部门在国家规定的数额之外,每年要加征各种“漕项”。
(59) 《宫中档》,18847,署理江苏巡抚何天培,雍正元年九月初九日。转引自〔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02页。
(60) 名目有“随正耗米”“运军行月钱粮”“水脚银”“轻赍银”等。
(61) 民国《上海县继志》卷三十。转引自李文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一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第326页。
(62) 〔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9页。
(63) 〔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92页。
(64) 〔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1页。
(65) 〔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4页。
(66) 根据现有的资料综合来看,清代的耗羡大体占正税的10%~50%。这一部分,国家从未正式承认过,但实际上却是默许的。
(67) 蒋良骐:《东华录》卷二十二,学苑出版社,2004年,第399页。
(68) 丁守和等主编:《中国历代奏议大典》第四册,哈尔滨出版社,1994年,第245页。
(69) 张晨:《清代部费陋规问题研究》,博士学位论文,武汉大学,2013年,第67页。
(70) 《胡林翼集》第一册,岳麓书社,2008年,第332页。
(71) 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吴煦档案选编》第七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4页、15~17页。
(72) 周健:《陋规与清嘉道之际的地方财政》,《“台北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75期,2012年3月,第115~158页。他原文自注此表所据材料为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吴煦档案选编》第七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4~17页;郭世昌修:《乌程县志》(光绪七年刻本)卷二十五《田赋》,页5b。
(73) 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吴煦档案选编》第七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5~17页。
(74) 周健:《陋规与清嘉道之际的地方财政》,《“台北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75期,2012年3月,第127页。
(75)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一册,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94~195页。
(76)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267页。
(77) 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吴煦档案选编》第七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14页。
(78) 周健:《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期,第233~299页。
(79) 《左宗棠全集·奏稿一》,岳麓书社,1987年,第564页。
(80) 周健:《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期,第233~299页。
(81) 王家相奏,嘉庆二十五年九月十七日,军机处录副奏折03/1765/067,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82) 陈肇奏,道光四年八月二十日,军机处录副奏折03/3053/034,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83) 《魏源集》,中华书局,1976年,第430页。
(84) 周健:《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期,第233~299页。
(85) 周健:《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期,第233~299页。
(86) 参考周健:《嘉道年间江南的漕弊》,《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期,第233~299页。周健原注:洋银/制钱比价按账册中反映的1200文/元计算。纹银/制钱比价按1570文/两计算 (《中国近代货币史资料·清政府统治时期(1840~1911)》,第80页)。白米按2.4两/石折算。
(87) 《嘉庆道光两朝上谕档》第二十五册,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影印本,2000年,第441页。
(88) 〔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51~52页。
(89) 《皇清奏议》卷七《林起龙严贪吏以肃官方疏》,转引自丁守和等主编:《中国历代奏议大典》第四册,哈尔滨出版社,1994年,第43页。
(90) 中国历史第一档案馆编:《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208页。两江总督长鼐奏报未收受下属官员礼银折,康熙五十六年六月二十五日。
(91) 李春梅:《试探清朝前期督抚的陋规收入》,《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5年第7期,第27页。
(92) 李春梅:《试探清朝前期督抚的陋规收入》,《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5年第7期,第27页。
(93) 《世宗宪皇帝朱批谕旨》卷二一七《朱批石麟奏折》,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
(94)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261页。
(95) “杭文”“杭元”即杭州市平所计之银。转引自周健:《陋规与清嘉道之际的地方财政》,《“台北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75期,2012年3月。
(96) 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吴煦档案选编》第七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8页。
(97) 太平天国历史博物馆编:《吴煦档案选编》第七册,江苏人民出版社,1983年,第17页。
(98) 〔美〕王业键著,高风等译:《清代田赋刍论》,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72页。瞿同祖《清代地方政府》认为是由所有州县官共同承担。
(99) 瞿同祖著,范忠信、晏锋译:《清代地方政府》,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45页。
(100) 〔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44页。
(101) 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中华书局,1981年,第261页。
(102) 咸丰四年五月二十六日四川学政何绍基奏折,《何绍基诗文集》第二册,岳麓书社,2008年,第669页。
(103) 盛康辑:《皇朝经世文续编》卷二十,转引自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522页。
(104) 谢金銮:《居官致用》,徐栋辑:《牧令书》卷三,转引自周保明:《清代地方吏役制度研究》,上海书店出版社,2009年,第519页。
(105) 汪辉祖:《学治臆说·论用财》,中华书局,1985年,第53页。
(106) 蒋良骐:《东华录》卷二十一,学苑出版社,2004年,第342页。
(107) 王庆云:《石渠余纪》卷三,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41页。
(108)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一册,雍正元年正月初二日至九月二十日,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194~195页。
(109)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册,黄山书社,1998年,第106页。
(110)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康熙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1267页。两江总督长鼐奏闻所得份数银两并将余银用于公务折,康熙五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111) 其中“礼物银”一年四万两,其他属于“规”的范畴,有三种:一是盐规,即盐商贡献二万两;二是两省布政使秤银共八千两;三是从捐纳事务中每年抽取二千至三千两。两相对比,可以看出,白潢所谓“钱粮平头银”就是长鼐所谓的“秤银”。
(112)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满文朱批奏折全译》上册,黄山书社,1998年,第106页。
(113)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9年影印本,第83页。
(114) 《宫中档雍正朝奏折》第二辑,台北“故宫博物院”,1979年影印本,第743页。
(115) 贺长龄、魏源编:《清经世文编》卷二十七《办理耗羡疏》,中华书局,1992年,第432页。
(116) 宋舜志:《雍正的吏治整顿》,《洛阳师范学院学报》2004年第1期。
(117) 赵尔巽等:《清史稿》卷三五六,中华书局,1976年,第11314页。
(118) 〔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79页。
(119) 〔美〕曾小萍著,董建中译:《州县官的银两》,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274页。
(120) 张仲礼著,费成康、王寅通译:《中国绅士的收入》,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 2001年,第7页。
(121) 欧阳兆熊、金安清:《水窗春呓》卷下,中华书局,1984年,第59~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