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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从分家单看李鸿章的地产
1904年4月,李鸿章直系子孙分家时,曾订有一份遗产分配“合同”。美国学者福尔索姆在李经迈的儿子李国超处见到过这份“合同”,并征得主人的同意,将其收入自己的专著中。苑书义在他的《李鸿章传》中转引如下:
一、庄田十二块,坟田一块,堰堤一道。桐城内产业四处,省城安庆房产四处。留作李发妻周氏祠堂开销之用。由经方经营。
二、合肥县撮城庄田一处,留作葬于该地的李鸿章两妾及经方发妻开销之用。由经方经营。
三、合肥县庄田两处,为经述之祭田(经述已死,葬于其中一处) 。由经述子国杰经营。
四、合肥县田产两处,庄田三处,坟地一处,留予经迈作为其死后祭田墓地。经迈经营。
五、李鸿章在合肥、巢县、六安、霍山之其余田产及在庐州府、巢县、拓皋村、六安及霍山之房产为李鸿章祭田及恒产,子孙不得抵押分割出售。国杰经营,用于祭祀维修房屋祠堂,如有赢余可用于扩置房产。
六、自合同签订起十年后,若李鸿章祭祀田及恒产岁入逾两万石,除上述开销有赢余,则三子平分。
七、合肥肥东乡李文安(李鸿章之父)墓地及祭田继续保留,不得分割抵押出售。
八、上海一栋价值四万五千银的中西合璧房产出售,两万用于上海李氏祠堂开销,其余两万五千银用于上海租界内建屋。该房为三位继承人共有居处,共同管理。
九、扬州一当铺收入用于省城江宁李鸿章祠堂开销。
十、位于江宁(南京)、扬州两处房产出售,卖房所得用于扩建上海共有居处。
十一、江宁学馆分与国杰做宅邸,扬州一处房产分与经迈做宅邸。(35)
这是目前所能找到的关于李鸿章家产情况最直接的资料。这份分家“合同”内容虽然比较详细,但是它只涉及安徽、江苏两省的土地、房屋和当铺等不动产,未提及金银票据等动产。同时合同条文也未提供不动产规模和价值方面的具体信息,所以依靠它,还无法准确估计李鸿章遗产的总值(36)。但这份“合同”仍然提供了大量有效信息,使我们可以以此为基础对李鸿章遗产的概貌加以考察。
先来看田产。关于李鸿章兄弟拥有的土地,有很多夸张的说法,最常见的一种说法是李家田产在鼎盛时期达二百五十多万亩。比如丁德照先生在《李鸿章家族》中所提到的:“据曾在李府管过事的唐凌辉说,李府(指李氏家族,包括李鸿章的兄弟们)最盛的时期,有田二百五十七万亩。这些土地,李家采取万亩建仓的办法,委以亲朋直接管理。”不过据宋路霞、丁德照等人分析,这种说法过于夸大。在李氏兄弟当中,公认最富的是李蕴章。宋路霞根据李蕴章一支留下的《慎余堂田产目录》粗略加以核算,其田产总数并未超过十万亩。所以宋路霞说:“‘有田二百五十七万亩’这个数字,‘毛估估’得也远了些。”(37)
管事唐凌辉在这则资料中还说道:“鸿章所置田产,以仓房管事人口报,每年可收租五万石。”
从前引李鸿章直系子孙分家合同第五、第六两条的情况看,李鸿章在合肥、巢县、六安、霍山等地的祭田及恒产每年的收入大约有二万石。如此推算,加上他的原配夫人、两个小妾、儿子李经述等人的祭田收入,与“岁入五万石”之数大体应能相符。
宋路霞依据李家后人每亩地每年可以收租一百斤的说法,倒推出李鸿章一支在安徽的田产大约为六万亩(38)。这与李鸿章兄长李瀚章在老家有田产四万亩的情况也大致相匹配(39)。
宋路霞根据《合肥县太傅第田塘房屋基地契券目录》中所收的一份光绪二十二年契约,计算出当时安徽东乡地价为每亩七十四银元(40)。如果按照这个价格来算,六万亩土地价值则为四百四十四万元。如果以一块银元值银七钱三分计,值银三百二十四点一二万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