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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保障倍数该怎么算(1)
利息保障倍数和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是在评价企业偿债能力时经常见到的财务指标。
所谓利息保障倍数,MBA智库百科的定义是:指企业息税前利润与利息费用之比,又称已获利息倍数,用以衡量偿付借款利息的能力,它是衡量企业支付负债利息能力的指标[1]。我查阅格雷厄姆的《证券分析》一书,发现他并没有像教科书那样给出定义,但从其行文中可以找到对这一概念的描述——收益与利息要求的比率。
在《证券分析》中,格雷厄姆对利息保障倍数的计算方法作了重点讨论。首先,他认为应完全抛弃“优先扣除法”(这部分与目前国内情况关系不大);其次,批评在计算可用于债券利息支付的净收益时,忽略折旧因素。
债券募集公告所公布的利息保障比率指标,普遍是在扣除折旧这个备抵项目以前计算出来的,对于这种方法同样也很难找到令人满意的解释。折旧是公共事业企业营业费用中一项实在而且重要的构成。对于一个典型的经营良好的公司,每年折旧储备中的大部分资金被用来更新毁损或报废的设备。因此,不能认为折旧仅是一个账面的概念,因而无须认真对待……根据作者的观点,在公布可用于发放利息的收益的数字时,对折旧费用的任意省略的处理方法和明目张胆地歪曲事实的危险性是一样的。
然而,在格雷厄姆的《证券分析》出版了几十年以后[2],我们在国内债券发行文件中,仍然到处可见他严厉批评的这种算法——EBITDA[3]利息保障倍数,不仅没有扣除折旧,而且没有扣除摊销。
或许会有人认为,格雷厄姆以保守著称,按他给出的标准,我们在A股市场上会发现没有股票应该买入,因此,他对利息保障倍数算法的观点也可能过于保守了。
那么,再看看巴菲特对EBITDA的批评吧。
如果我们想通这些问题,就能领悟到什么才可称为“所有者收益”。这些收益代表(a)报告收益,加上(b)折旧费用、折耗费用和某些其他非现金费用,减去(c)企业为维护其长期竞争地位和单位产量而用于厂房和设备的年平均资本化开支,等等。
凡此种种都清楚地表明,常常在华尔街的报告中侃侃而谈的“现金流”数字非常荒谬。这些数字例行公事地包括(a)加上(b)但没有减去(c)。大多数投资银行家的销售手册也有这种欺骗性的介绍,这些销售手册暗示正在出售的企业是一座商业金字塔——永远是第一流的,而且永远不需要更新、改善或修整。
利息保障倍数有着天然的缺陷——没有考虑债务本金的偿还,而这又是企业债权人不能不考虑的问题。相比较而言,用EBIT来计算利息保障倍数比EBITDA更能令理性的债权人放心,这意味着企业管理层从持续经营的角度来考虑偿债问题。反之,以EBITDA来计算利息保障倍数,多少有些不管以后如何的味道。
考虑到通货膨胀因素的存在,其实以EBIT来计算利息保障倍数都未必稳健,设定一个较高的安全边际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好办法。格雷厄姆在《聪明的投资者》一书中讨论宾州中央公司案例时,曾这样说:
就企业资产与营业额来看,它是美国最大的铁路公司。它在1970年宣布破产,事件震撼了整个金融界……根据标准普尔的《债券指南》,该公司盈余相对于利息支出的比率在1967年为1.91倍,在1968年为1.98倍。根据我们的教本《证券分析》,铁路债券的最低税前利息保障倍数为5倍,税后则为2.9倍。就我们所了解的,没有任何投资权威人士曾经质疑这些标准的有效性。
令人遗憾的是在一些公开资料如MBA智库百科网中只是笼统地说“要维持正常偿债能力,利息保障倍数应大于1”。相比较而言,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网的说法就更加全面,“一般认为,当利息保证倍数在3或4以上时,公司付息能力就有保证,低于这个数,就应考虑公司有无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的能力”。[4]
然而,即便如此,国内债券发行文件中对利息保障倍数的计算有些还达不到公开资料中的要求,如MBA智库百科网中有这样的要求——根据损益表对企业偿还债务的能力进行分析,作为利息支付保障的“分子”,只应该包括经常收益;利息费用不仅包括作为当期费用反映的利息费用,还应包括资本化的利息费用。
另外,李圣鹏先生发现了一些计算利息保障倍数的错误案例,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在他的博客(http://blog.sina.com.cn/u/1768955654)中读到相关文章。事实上,类似的错误并不少见。为保险起见,我建议投资者自行计算这一指标。
[1]参照http://wiki.mbalib.com/wiki/%E5%88%A9%E6%81%AF%E4%BF%9D%E9%9A%9C%E5%80%8D%E6%95%B0.
[2]第1版为1934年版。
[3]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参见http://wiki.mbalib.com/wiki/EBITDA.
[4]http://www.sipf.com.cn/NewCH/zxkt/cwfx/11/461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