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陷阱七:六亲不认,隐瞒关联收入
【案例1】银广夏(000557)在2002年半年报确认了股权转让收益5 378万元,据会计报表附注称,公司于2002年6月3日与大金投资签署协议,向其转让公司所持超临萃取62.5%、天津广夏75%、北京科技80%的股权。公司又于2002年6月23日与大金投资签署协议,向其转让公司所持固原实业90%的股权,此次转让资产的总价款7 080万元,资产账面投资成本合计为1 737万元,该笔交易是否是关联交易,对银广夏当期损益影响重大,决定银广厦能否恢复上市。因为如果这是笔关联交易,非公允的关联交易收益只能进资本公积,银广夏2002年半年报不能扭亏(2002年半年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是亏损3 421万元),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已于2002年7月8日出具法律意见书认定大金投资为非关联方,该律所从五个方面论证了大金公司并非银广夏的关联方:“(1)大金公司与银广夏之间互不直接或间接持有对方公司;(2)股权任何直接或间接持有大金公司股权的公司或个人在银广夏均不持有足以控制银广夏的股权;(3)大金公司与银广夏并非同受中联公司控制的公司;(4)大金公司并非银广夏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5)大金公司与银广夏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案例2】生态农业(600709)2002年年报扭亏手法如出一辙,神秘的北京裕佳置业公司竟然愿意花6 867万元买下账面净值仅4 163万元的蓝田大酒店,生态农业也称裕佳与其是非关联方,这笔交易也不是关联交易。其实,在这些非公允交易背后,存在着“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现象:从法律形式上看,交易双方是非联方,但实质上,他们是关联方,因为只有关联方才愿意高价购买不良资产,美国的SFAS57、英国的FRS8、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IAS24以及中国的《关联方关系及基交易的披露》准则等均不仅将存在经济依存性的双方视为关联方,而是在判断某一方是否是报告主体的关联方时,关键应关注双方关系的实质,而不应仅仅看到关系的外在形式。只有双方中一方能够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于另一方财务和经营政策的制定,或双方受同一方的控制或重大影响,使得其中一方难以按其独立意志全力追求和维护自身的独立经济利益,双方才互为关联方。如果仅看到关系的形式,则会导致错误的判断。如果政府机关干预了两企业之间的交易,例如,目前上市公司的相当多资产重组业务就是政府行为的产物,那么交易双方的关系就应视为关联方关系,银广夏和生态农业重组中产生的非公允交易实质是在政府行为的产物,因而应认定交易双方是关联方。
【案例3】ST猴王2001年凭借高价拍卖2 000万股宜昌市商业银行股权获得的5 796.08万元投资收益,实现净利润527.48万元,一举扭亏。然而这根“救命稻草”似的股权交易却引来市场争议。因为在本次交易中,高价购得宜昌市商业银行股权的湖北中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三仁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收购款均为向ST猴王第一大股东宜昌市夷陵国资公司的借款。因此,业内人士认为,湖北中瑞、北京三仁与ST猴王的这种特殊债务关系是否能单纯地被认定为没有关联关系值得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