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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股权激励是真实的费用
对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式,历来争议很大。在其起源地美国,最初也不需要将期权计入费用。然而,巴菲特旗帜鲜明地认为股权激励是一种费用,他有著名的三问:“如果期权不是一种报酬的形式,那么它们是什么?如果报酬不是一种费用,那么它是什么?如果费用不应当计入盈利的计算中,那么在这个世界上它们应当去哪儿?”
虽然如此,当《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规定要将股权激励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后,仍然遭到了不少人的反对。其中一种意见认为,期权费用是会计准则第11号杜撰出来的“虚无”的成本费用,理由是由此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现实中根本不存在,没有任何现金流出,也不产生任何义务!”[1]如伊利股份(600887)2006年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在整个期权计划的等待期,会计处理汇总如下
借:管理费用——工资薪酬(期权激励) 7.3895亿
贷:股东权益——资本公积(期权激励) 7.3895亿
而一般情况下,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方式是
借:管理费用(或成本、销售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或现金、应付工资等)
表面上看,股权激励确实不像一般薪酬那样导致银行存款或现金减少(现金流出)、应付工资等负债增加(产生义务)。
然而,股权激励又确确实实是一种真实的费用。我国在制定企业会计准则时借鉴了国际会计准则的做法,而国际会计准则在将期权确认为费用时并非没有考虑上述反对意见——阅读《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2号——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结论基础”[2]时,我们会发现准则驳斥了相当多的反对意见。
主体不是参与交易的一方;
雇员并不提供服务;
主体不付出代价,因此不存在费用;
费用确认与费用的定义相悖;
每股收益“受到两次冲击”;
不利的经济后果。
其中对“主体不付出代价,因此不存在费用”的反驳如下。
(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认为这种论据理由不充分,因为它忽视了:
(1)每次主体接受资源作为发行的权益性工具的对价时,没有现金或其他资产的流出,而在其他情况下,每次作为发行权益性工具对价所接受的资源都在财务报表中进行了确认;
(2)费用产生于这些资源的消耗,而不是资产的流出。
其实,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对“每股收益受到两次冲击”的反驳更易懂。
有人认为以股价为基础的支付交易中产生的任何费用已经在稀释的每股收益中得到了确认。如果在收益表中确认一项费用,每股收益就会“受到两次冲击”。
然而,理事会指出这种结果是恰当的。例如,如果主体为雇员提供的服务支付现金,现金随后又返还给主体,以作为发行股份期权的对价,其对每股收益的影响等同于向雇员直接发行那些期权。
我在刚接触股权支付准则时,从折现现金流估值的角度考虑,也认为只需考虑股份增加就可以了。但是,从会计利润的可比性方面考虑,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的做法无懈可击,向高管支付期权其实与支付现金无异。
对投资者而言,如果从评价企业真实盈利能力、评估企业价值的角度出发,也会更容易理解会计准则的思路。例如,有的公司,大股东自掏腰包向高管支付股权作为奖励,这是否该计入费用呢?如果不计入费用,对使用市盈率法估值的投资者来说,无疑会高估该公司真实的盈利能力。毕竟,大股东不会永远自掏腰包支付高管薪酬的。
[1]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80701/16455043028.shtml.
[2]国际财务报告准则2004[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