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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舞弊公司样本的选取
本文以证监会2001~2014年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依据,选择因会计舞弊被处罚的上市公司或拟上市公司作为样本来研究。这里,选择以2001年作为样本的起始时间,是因为证监会官方网站目前能够查询到最早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到2001年,所以,本文选择2001年作为样本的起始时间。同时,选择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会计舞弊样本,是因为案例在全国产生的影响较大,[1]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其会计舞弊行为经过证监会的立案调查核实。
从2001年到2014年,笔者共获得149个处罚样本,在样本公司中,被发现存在舞弊行为的最早年份是1993年,最近的年份是2012年,时间跨度长达20年,这其中中国资本市场经历了保荐制落地(2004年)、股权分置改革(2005年)以及中小板(2004年)和创业板(2009年)推出等大事,是观察中国证券市场会计舞弊一个绝佳的窗口期。
[1] 有些研究将沪深交易所的自律处分对象也列为行政处罚的范畴,这是不正确的。交易所只有两种自律处分方式: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但这两者都不是行政处罚的范畴,交易所的自律处分一般是信息披露违规,即使涉及到会计信息,一般也是表外披露的会计信息,如果涉及到表内确认,则往往要报送证监会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