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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有效识别会计舞弊
我们在羡慕证监会稽查大队办案成果的同时,也有那么一点点嫉妒。证监会稽查大队利用行政执法权进行延伸核查,包括追踪上下游的资金去向,可中介机构没有延伸核查的权限,证监会稽查大队例用使用的财务核查招数派不上用场。但同时我们也发现,细节决定成败,中介机构尽管找不到财务造假的证据,但可以发现财务造假的线索,这个线索要从唱“同一”首歌开始。
在天能科技案件中,证监会发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在核查中未对询证函汇总并进行有效控制,对于一些审计证据相互矛盾,以及政府工程一些招投标程序缺失,大信所未予以关注,并追加必要的审计程序。
稽查人员发现,大信所对天能科技实际控制的几家壳公司进行函证,回函的地址相近,时间是同一天,同一个邮局发出,信封的编号都是连续的;两家回函的公司不是一家公司,但是字迹一模一样。
稽查人员调查发现,天能科技董事长秦海滨在天能科技提交IPO申请之前就注册了多家壳公司,包括太原酷博尔贸易有限公司、山西友为经济开发有限公司、太原陆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西众晶益新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实际负责人为秦海滨,没有办公场所,没有实际经营业务,主要用于伪造销售回款走账用。”调查人员表示。
例如,在和谐小区项目上,2011年8月17日,太原陆宇公司转出405万元,至朔州民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1年8月19日,该405万元款项划转至天能科技用于伪造销售回款。2011年8月22日,天能科技又将这405万元转回太原陆宇公司。
而在应县项目上,则分两次划转款项用于伪造虚增财务报表。据悉,2011年9月30日,太原酷博尔、山西友为分别转出3500万元至应县公用事业局,同日,共4000万元汇至天能科技用于伪造回款,2011年10月8日,天能科技又将4000万元转回应县公用事业局,同日,该局将3500万元转回太原酷博尔和山西友为。
第二次则是在2011年12月21日和27日,分别从山西友为转出3000万元、1500万元至应县公用事业局,并于同日汇至天能科技用于伪造回款,2012年1月5日、1月9日,天能科技分别转出3000万元、1800万元至太原陆宇、山西友为。
在金沙植物园销售回款走账方面,2011年12月21日,山西友为转出3000万元至朔州万林园林有限公司,同日,上述3000万元汇至天能科技用于伪造回款。2012年1月5日,天能科技将上述款项汇转朔州万林园林,再由其划转山西友为归还贷款。
除此之外,为了美化天能科技现金流量,2011年12月,天能科技以其银行存单作质押从当地金融系统贷款6000万元,用于伪造应县和金沙植物园等项目回款。
如果大信所能认真核查天能科技的资金流水,对于同一天进出如此大额的资金一定会引起足够的警觉:天能科技年末突击回款、年初付款,时间相近、金额相同,客户是否在进行资金对倒?
而在新大地案件中,证监会在新大地虚假回款时发现“同一天、同一银行网点、同一经办人”的“三同”现象。
(1)2011年11月、12月,新大地以采购货物、支付劳务费名义向其控制使用的个人账户转入资金,之后全额或部分取出,同时从源源农副账户等其他账户(资金最终来源为新大地获取的财政补贴款,黄运江、凌梅兰及其子黄某斌的借款或新大地股权转让款)取现,并先后于取现当日以178个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存入新大地银行账户。共有14天存在上述存取款业务在同一天、同一银行网点由新大地同一经办人办理,存取金额全部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合计确认销售回款9112794元,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7996270.6元,虚增营业成本4979457.29元,虚增利润总额3016813.31元。
(2)2011年2月、6月至8月,新大地将获取的财政补贴款等多项资金,转入新大地控制使用的账户后,以采购货物,支付差旅费、备用金名义取现,并先后于取现当日以52个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直接存入新大地。共有6天存在上述存取款业务在同一天、同一银行网点由新大地同一经办人办理,存取金额全部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合计确认销售回款2557495元,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2260328.3元,虚增营业成本1425691.55元,虚增利润总额834636.75元。
(3)2011年1月至6月、9月、11月、12月,新大地获取的财政补贴款等多项资金,转入梅州三鑫、梅州志联银行账户后,再转入源源农副账户或新大地关联方凌某平、黄某燕等个人账户后取现,并先后于取现当日以129个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直接存入新大地。共有19天存在上述存取款业务在同一天、同一银行网点由新大地同一经办人办理,存取金额全部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合计确认销售回款10150723元,虚增2011年营业收入8909015.58元,虚增营业成本5268758.14元,虚增利润总额3640257.45元。
(4)2010年3月至12月,新大地从凌梅兰、凌某平个人银行账户提取现金,并先后于取现当日以163个客户销售回款的名义存入新大地。共有16天存在上述存取款业务在同一天、同一银行网点由新大地同一经办人办理,存取金额全部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合计确认销售回款2557900元,虚增2010年营业收入2251792.90元,虚增营业成本1491888.25元,虚增利润总额759904.65元。
(5)2010年6月至11月,新大地自有资金、新大地获取的专项资金或鸿达装饰账户的资金,通过往来款等名义转出至平远县二轻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平远二轻建)、梅州三鑫账户,再经绿丰农业、梅州绿康账户多次转账并取现后,以客户名义存入新大地。共有15天存在上述存取款业务在同一天、同一银行网点由新大地同一经办人办理,存取金额全部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合计确认销售回款2919000元,虚增2010年营业收入2573223.65元,虚增营业成本1509565.34元,虚增利润总额1063658.31元。
这提醒审计师在资金流水核查时要关注是否存在“同一时间、同一银行网点、同一经办人”的银行回单。新大地虚假回款单笔金额很小,但积少成多,上百单银行回单都是同一经办人办理,这本身就很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