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或有事项
据《湖北日报》报道,遭遇退市风险、曾被预言“死定了”的ST幸福(600743),在湖北大信会计师事务所谨慎执业和据理力争下,终于经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批准,于9月15日复牌交易而“重获幸福”,且一连三天涨停。此事在证券界、注册会计师界引发强烈反响,并成为业内正确处理上市公司“重大会计差错”事宜的一个典型案例。ST幸福的“重大会计差错”处理真的正确吗?
ST幸福重大会计差错涉及两桩重大担保案件,一个是与农业银行潜江支行的担保案;另一个是与温州国投的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案。前者涉案金额1.75亿元,后者360万美元,两案一审在湖北高院都获得胜诉,但原告不服上诉之最高法院,ST幸福在2001年年报及2002年半年报中都对这两起未决诉讼按诉讼标的额30%~40%计提了预计负债。但2003年年底,这两起案件终审判决都宣告ST幸福败诉,要承担连带的担保责任,对此引起的会计处理相关的会计标准,财政部先后有两个自相矛盾解释,ST幸福2002年盈亏决定于担保败诉导致的补提负债是进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还是追溯调整,如果是进入当期损益,则退市成定局;如果是追溯调整,则盈利有可能。
追溯调整:财政部在2002年底发布的“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18号文)中规定:“担保损失实际发生时,首先,应将原该项担保预计的负债原渠道冲回,冲减预计负债,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相关项目;其次,按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项目。即,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与原预计负债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各项目。”根据该规定,ST幸福实际发生的担保损失与原预计负债的差额,应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各项目,与当期损益无关。
营业外支出:本来按以往惯例,ST幸福补提的预计负债应进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可18号文竟然给了它一线生机,ST幸福可以说是18号文的最大受益者。可是还没来得及庆祝,财政部在2002年年初又发了10号文,10号文实际上是对18号文的否决,因为它规定追溯调整的前提是“滥用会计估计”,规定如下:
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应分情况处理:
(1)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合理预计了预计负债,应当将当期实际发生的担保诉讼损失金额与已计提的相关预计负债之间的差额,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2)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本应当能够合理估计并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但企业所作的估计却与当时的事实严重不符(如未合理预计损失或不恰当地多计或少计损失),应当视为滥用会计估计,按照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3)企业在前期资产负债表日,依据当时实际情况和所掌握的证据,确实无法合理确认和计量因担保诉讼所产生的损失,因而未确认预计负债的,则在该项损失实际发生的当期,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留给ST幸福只有一条生路,承认自己在2001年年末计提预计负债时“未合理预计损失”,当然光承认没用,要有证据证明“我当初真的是撒慌了”,果不出所料,为了保证2002年年报盈利,ST幸福使出“重大会计差错”的绝招,理由是:其一,担保事项是一个以前年度的历史旧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其二,两级法院的不同结论是造成重大会计差错的前提;其三,从事实结论看,原会计处理已属于重大会计差错;其四,重大会计差错,首先必须是金额十分巨大,1.7亿元所谓“担保贷款”,本身就很“重大”。于是,湖北大信又形成了一份《关于对湖北幸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度会计报表出具无保留带解释性说明审计报告的说明》,结论是:“基于以上理解,股份公司在2002年年报中,拟将此事项作为重大会计差错,并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从事实的基本面出发,从有利于经济发展出发,从维护社会稳定出发,我们认为股份公司对该担保败诉事项的会计处理按照财政部10号文件第二十答2(2)的规定处理,即按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办法处理是不违规的。”
我们认为,湖北大信认同ST幸福“重大会计差错”的理由是非常惨白的,预计负债作为会计估计,只能适用未来适用法,除非是滥用会计估计,不能因为是以前年度发生就应该作为“以前年度调整”,如此说来,应收账款等坏账准备的计提都要追溯到发生年度?两级法院的不同结论是计提预计负债的主要依据,是否判断滥用会计估计应该是会计师职业判断角度出发,会计师根据胜诉的一审判决按标的计提30%~40%的预计负债,并没有存在明显的专业判断缺陷,正是客观依据发生变化才导致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两级法院不同判决正是会计估计变更的诱因,而不是重大会计差错的前提;第三点与第二点实际上是重复的,会计估计本身就是一个估计,从会计角度看,不能认为与客观事实不符,就是一项差错,如果以客观事实作为认定会计差错的依据,则所有的会计估计变更都要适用追溯调整法,因为正是客观事实发生变化才导致会计估计发生变更,但按湖北大信的观点为,这也是事实上的会计差错,如果是重大的,就应该作为“重大会计差错”调整,如果是这样,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还有什么意义?
我国《或有事项》准则规定,或有资产与或有负债不能确认,但国际会计准则是《准备、或有负债、或有资产》,准备实际上也是一种或有负债,剔除了准备的或有负债才不能确认负债,而我国准则在没有引入“准备”背景下强调或有负债不能确认,极容易产生一个误会,只要是不确定的负债都不能确认,实际上不是这样的。与或有负债最相关的一个会计科目是“预计负债”,与资产减值计提一样,一些企业利用“预计负债”多提、少提、转回或补提操纵利润,这个问题的性质与资产减值是一样的,只是一个是资产负债表左边做文章,另一个是资产负债表右边做文章。此外,我国至今没有“雇员福利”之类的会计准则,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9号——雇员福利》规定,雇员福利包括短期雇员福利、离职后福利、其他长期雇员福利、辞退福利及权益计酬福利等,我国当前对雇员福利引发的负债不是根据权责发生制核算,而是根据收付实现制核算,这导致企业低估或高估人工成本。这几年美国一直控告我们反倾销,就是不相信中国会计准则下的成本核算,认为中国成本核算不真实,不是市场经济国家,所以要比照第三国如印度,重新核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