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cal EPUB Text
股权索取权的价值
在估计了现金流并计算出折现率和现值之后,我们就可以估算公司全部股权的价值。如果公司全部股权的索取权都是等价的,比如只发行一种股票的上市公司就属于这种情况,那么,我们就可以将公司的股权价值按比例平均分配给全部股权索取权,从而得到每一份索取权的价值。对初创企业而言,公司如何筹集股权资金的方式,可能会导致我们在对价值分配进行判断时面临更多问题。首先,和在公开市场上发行股票不同,初创企业的股权资金是陆续向私人投资者筹集的,这就有可能造成股权索取权的差异化。换句话说,公司在新融资轮中与投资者达成的协议可能完全不同于以前达成的股权投资协议。其次,各种股权索取权对现金流和控制权的诉求可能大不相同,有些权利所有者享有的权利可能优于其他人。最后,在每一轮新的融资中,股权投资者往往都会要求他们在后续融资和投资决策中的权利得到保护。这种股权索取权多样化最终带来的效应,在将股权价值分配到各类索取权时,我们既要对享有优先现金流和控制权的索取权进行估值,也要对某些索取权独自享有的保护权进行估值。
相对估值法
在以估值现金流折现模型对初创企业估值过程中,上述提到的诸多困难促使一些分析师转而考虑采取相对估值法,这实际上就相对于使用倍数法及比较法进行初创企业的估值,但如下因素反而会加大相对法估值的难度:
·你可以采用哪些价值衡量尺度?所有估值倍数都必须采用某些基础标准来衡量价值。常规的价值尺度包括收益、账面价值和收入。但对初创企业而言,这些指标都有可能带来问题。由于处于生命周期的早期阶段的初创企业大多会出现亏损,因此我们根本就无法计算出市盈率和EBITDA等倍数。此外初创企业仅有很短的运营时间,其账面价值可能也非常小,并不能反映投资于企业的真实资本。收入标准同样会带来问题,因为初创企业很有可能还没有实现任何收入,即便是刚刚进入商业生产阶段的企业,其收入也可能微乎其微。
·你的可比公司是哪些公司?在使用相对估值法评估上市公司的价值时,可比公司往往是同一板块中的公开交易对手。但对初创企业来说,比较的对象在理论上应该是从事相同业务的其他初创企业,但这些企业通常是未上市企业,也找不到相应的市场交易价格(或是其他可以计算得到的倍数)。尽管我们可以参考相同板块上市公司的交易倍数,但这些公司的风险、现金流和增长特征毕竟不同于被估值的初创企业。
·最合理的风险衡量指标是什么?很多用于相对估值的风险指标均来自市场。因此,人们通常使用股票收益率的贝塔系数或标准差作为衡量股权风险的标准,但对私人持股的初创企业而言,这些指标却无从获取。在某些情况下,人们可以用会计数字(收入及收益)的标准差来衡量投资风险,但对存续时间很有限的初创企业显然不能计算出这一偏差。
·如何控制企业的生存率?在使用现金流折现估值法的时候,我们曾提到初创企业高死亡率的问题,这同样也是相对估值法需要面对的问题。当然,我们可以凭直觉认为,初创企业的相对价值(以及我们给出的收入或收益倍数)会随着其生存率的提高而增加,但要把这种经验法则付诸实践绝非易事。
总之,面对内在估值法在变量估计时遇到的诸多挑战,相对估值或许是一种简洁明了的解决方案。我们在使用内在估值法时所面临的所有问题,都是我们在使用相对估值时无法规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