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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值
在这个过程的每个阶段上,处于衰退和危机中的企业都要面对特殊的挑战。在第一阶段中,我们必须考虑被估值企业未能进入稳定增长阶段的重大可能性。很多陷入危机的企业会发生债务违约、倒闭或是被清算。即使我们预期一家企业能生存下去并进入稳定状态,我们预测的永续增长率也应远低于经济增长率和通货膨胀率,在某些情况下,增长率甚至有可能是负值。从本质上讲,企业还将继续存在,但随着市场的萎缩,它也会加速收缩。在第二个阶段中,衰退型企业给我们带来最大的估计问题就是企业的利润率将远远低于目前的资本成本,因此,我们没有任何理由对未来持乐观态度。
实际上,对于这样一家企业,最合理的假设或许就是让它永久维持低于资本成本的资本收益率。这将对再投资和终值都带来影响。最后,我们在上一节中提到的与折现率相关的估计问题,同样存在于终值的计算中。换句话说,当一家公司陷入危机时,它在这一时刻的股权成本和债务成本可能高得令人难以置信。哪怕只是让这些数字维持或接近当前水平,也会导致终值难以接受。
从经营性资产到每股股权价值
从经营性资产得到每股股权价值的过程完全遵循标准模式。在经营性资产的基础上,加上现金及其他非经营性资产,再减去未偿还债务及公司发行的全部股票期权(既包括融资型期权,也包括管理层期权)的价值,除以已发行股票的数量,我们即可得到每股股权价值。但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面临三个问题,尤其是对已陷入危机的衰退型企业。
我们对第一个问题不会感到陌生:很多公司在生命周期早期阶段就已经在亏损。公司目前的现金余额可能与资产负债表披露的现金余额几乎没有什么相似之处。对处于亏损的收入衰退型企业来说,它有可能在很短时间内即耗尽现金余额。因此,如果没有考虑到这一点,就有可能导致股权估值过高。
第二个问题是,陷入危机的企业的债务市场价值(或估值)会低于其账面价值。这并不难理解,因为债务是在以前取得并按当时价值入账的,在那个时候,公司还处于健康状态。考虑到违约风险已上升,因此债务的价值自然会降低。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公司未发行债券,只有未偿还的银行贷款,情况依旧如此。两种情况的不同之处在于,对于尚未偿还的债券,债务价值的下跌体现为债券交易价格的下降,因为债券是可交易的;对银行贷款来说,价值的下跌则是隐含不可见的。那么,这对估值股权会带来怎样的后果呢?我们不妨考虑一个简单的例子,假设我们将一家公司的经营性资产估值为8亿美元;与此同时,这家公司的债务尚未完成,且账面价值为10亿美元,而市值仅为5亿美元。在现金流折现估值中,持续经营的概念要求我们始终采取市场价值进行估值。因此,无论是计算资本成本所需要的债务比率,还是需要从公司价值中扣除的股权价值,我们使用的均为市场价值。但是在上面的这个例子中,会让我们感觉到,将股权(企业价值减去债务的市场价值)估值为3亿美元的结论似乎有点站不住脚。毕竟,此时的市场已认为公司存在很大的违约概率。实际上,如果我们假设这家公司被另一家财务状况更健康的企业所收购,并由收购方承担债务,那么当我们重新估计这家公司的股权价值时,便可对上述解决方案的脆弱性一览无遗。因为我们认为,收购方的违约风险较低,因此,当被估值公司的债务被转移给收购方之后,其价值即上升到账面价值;在公司价值保持不变的情况下,债务价值的提升,自然会导致股权价值大幅削减,甚至有可能变成负数,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导致股权价值估计遭遇困难的第三个问题是,当公司陷入危机时,其债务和股权之间往往存在一个灰色地带,使得两者不能截然区分。不良债务本身不仅就具有股权的某种特征,而且贷款人通常也会凭借其债权谋求并取得股权地位,这种权利可以采取股票期权的形式,也可以是债权转股权的特权。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需要对这些股票期权进行估值,并从整体股权价值中扣除这部分价值之后,才是普通股的价值。事实上,对陷入危机的企业来说,债务重组谈判可以在一夜之间改变公司的债务、股票期权和普通股价值。当大型贷款人同意接受公司以股份换取债务的方案时,其对每股股权价值带来的影响是不可预测的。
相对估值法
面对内在估值法在衰退型企业或危机企业估值中遭遇的障碍,有些分析师会转而求助于相对估值法,但他们马上会发现,在使用估值倍数与可比数据时,前述几个部分提到的估计问题依旧会或隐或现:
·规模变量:所有估值倍数都需要按某个共同变量按比例缩放,这些变量基本上可以划分收入、收益、账面价值以及特定行业指标。对陷入危机的企业而言,盈利和账面价值自然无须考虑了——前者是因为很多衰退型企业均已处于亏损状态,而后者则是因为长期亏损累积起来,可能会导致股权的账面价值变成负值。尽管我们可以计算企业价值与收入的倍数,但这样做实际上相当于我们给出了一个内在假设,即公司将能扭转运营并实现利润。
·可比公司:在对衰退型企业进行估值时,我们要面临两种可能发生的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尽管我们的估值对象是一家衰退型企业,但行业内的其余企业仍保持健康,并处于增长状态之中。由于市场认为衰退型企业和健康企业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最大障碍,就是找出衰退型企业的交易价格相对于健康企业的折扣率。我们需要面对的第二种情况是,在被估值的衰退型企业或危机企业的所在行业中,很多公司甚至是所有公司都具有相同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采用的变量自然会受到限制,而且还需要考虑如何针对企业的衰退程度对这些变量进行调整。比如说,2009年年初,福特、通用汽车和克莱斯勒等公司均表现出增长乏力的迹象,但通用汽车的处境显然最糟糕,其次是克莱斯勒和福特,也就是说,三大汽车制造商的衰退程度不尽相同。
·对危机的考虑:尽管分析师经常会针对前两个问题提出创造性解决方案,譬如使用未来收益的变量并对衰退程度的差异进行控制,然而,一旦企业陷入危机,任何比较都将失去意义。换句话说,如果这些企业不仅已进入衰退状态,而且还被视为危机企业,那么我们应该预见到的是,和那些只是很有可能破产的企业相比,破产概率较高的企业的交易价格会更低(因此适用于较低的估值倍数)。除非我们明确地对破产可能性进行控制,否则在使用相对估值法时,我们会低估第一类公司,并高估第二类公司。
到此为止,有一点应该已经很清楚:任何影响内在估值法的准确性的问题,都会出现在相对估值法中。对于因债务过多和收入下降造成的衰退,它的所有症状(增长率为负数、营业利润率很低或为负数、收入停滞以及存在破产概率)都不会因为我们改用收入倍数进行估值而消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