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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特定倍数
在使用倍数对某些成长型企业估值时,我们面对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找不到任何可用于衡量价值的实质性经营变量。很多处于生命周期前期阶段的成长型企业尚处于亏损状态,净利润、营业利润和EBITDA均为负数,以至于无法使用任何基于收益的估值倍数。有些分析师并没有使用唯一可能是非负数的经营变量——收入,而是选择行业特定的运营指标。20世纪90年代后期,随着新兴互联网企业的崛起,分析师开始用网站访问者数量的倍数对它们进行估值。也就是说,有线电视和电信公司的企业价值就是企业用户数量的某个倍数。按这种方法,对于像Snap这样的社交媒体公司,将用户数量按一定比例扩大即为企业价值。但是对所有估值对象,分析师都会选择行业内的低估值企业,即可比公司的单位访问者/订户/用户价值。
尽管缺少经营变量或许可以为使用行业特定倍数提供理由,但它也给估值造成了一些严重问题。首先,几乎没人能判断某个行业的特定倍数到底是高还是低或者是否合理。换句话说,虽然我们不会用100倍的收入为某个公司估值(因为我们很清楚,这个数字太离谱),但不代表不会使用单位用户3000美元的标准去估值。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我们不太清楚甚至根本就不知道每个用户的合理价值应是多少。其次,对特定行业的倍数来说,我们更难以评价到底是否应对基本面(如果有的话)要素进行控制。因此,我们可以判断哪个变量会导致市盈率在不同公司存在差异(参见第4章),却无从知晓导致单位用户价值在不同公司之间存在差异的关键因素到底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