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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倍数和基准年份的选择
正如我们在相对估值法估值难点部分指出的那样,在对成长型企业估值时,分析师往往习惯于使用当年的收入或未来几年的经营指标估计值(未来的收益或收入),并以此为基础来计算倍数,但这些指标都存在不同程度的风险:
·收入倍数:收入倍数的问题完全是因为它掩盖了被估值企业正在大量亏损的事实。因此,我们建议,在考虑合理收入倍数的构成要素中,应纳入预期的未来利润率(应为估计值)。在其他因素保持不变的情况下,我们可以预见,和预期利润率较低的公司相比,对于预期利润率较高的公司(处于成熟阶段),其交易的当期收入倍数更高。
·未来的收益倍数:该指标隐含地假定,被估值的公司将生存到下一年,而且针对下一年的收益估计是合理的。如使用未来倍数,那么对生存概率的控制将成为分析的关键。那些生存概率更大的公司应该比失败概率更大的企业拥有更高的收益倍数。
作为一般性规则,我们建议,对处于早期阶段的成长型企业,应尽量避免使用当期账面价值或当期收益的倍数,因为这些数字可能很小,而且极不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