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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股价值
为了从经营性资产的价值得到每股权益的价值,我们通常会在经营性资产价值基础上增加现金与交叉持股的价值,减去债务和非股权索取权,然后再除以公司发行的股票数量。虽然这些步骤同样适用于成长型企业,但对后者而言,我们在每个步骤上都会遇到问题:
·现金余额和现金消耗率:在大多数公司的估值中,我们均是从财务报表(通常是最近的资产负债表)获得关于现金余额的信息。对成长型企业,尤其是处于成长初期的成长型企业,由于再投资需求可能很大,因此现金余额可能会以非常快的速度被消耗掉。现金使用的速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现金消耗率,可能会导致今天(我们对公司进行估值的时点)的现金余额完全不同于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上的现金余额。
·可转换债券和优先股:当成长型企业向非股权投资者筹集资金时,它们很少会使用传统形态的债务——银行贷款和直接债券;相反,更常见的是采用可转换债券,既可以采取附有股权优惠条件的银行贷款形式,也可以是可转换债券。使用这种混合型贷款的最大优势就是,通过为贷款人提供股票期权为代价而换取较低的利息支出水平。在计算股权价值时,只有债务才是可以扣除的,因此,我们应将可转换债券分解为债务和股权两部分,其中股票选择权归属于后者。
·有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尽管有表决权股票和无表决权股票并非专属于成长型企业的现象,但它们在成长型企业中的确比成熟型企业更常见。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这些公司历史短暂,创始人不仅是享有决定控制权的股东,而且有能力控制他们所创造的公司。要在向普通公众募集股本的同时留住控制权,手段之一就是创建两种类型的股票,并通过留住表决权股票维持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在估算每股股票的价值时,如存在这两类股票,我们就必须确定如何区分拥有优先表决权的股票与没有投票权(或权限较低)的股票。
总之,对成长型企业而言,从经营资产的价值得到每股股权价值的过程伴随着一系列的障碍和分歧。
相对估值法
面对前面通过的内在估值法的诸多问题,很多分析师自然会以为,相对估值法更有益于体现成长型企业的发展轨迹。可以预料,在使用相对估值法时,同样无法避免折现现金流估值法遇到的问题:
·可比公司:以相同行业其他上市公司做可比公司的传统做法,会出于如下原因存在而招致危险。首先,在相对成熟的行业,成长型企业之间在基本面或定价倍数等方面将会(而且应该会)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性,相似性很小甚至根本就不存在。其次,即使行业中的所有公司都不乏增长潜力,但成长型企业在风险和成长特征方面依旧可能相去甚远,从而导致以行业平均数代表个体特征的做法缺乏合理性。
·基准角度的价值及估值倍数的选择:大多数估值倍数表述为收入、盈利和账面价值在基准年度的价值。譬如,在估计市盈率时,我们通常将当日股价除以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或最近4个季度的每股收益。如果一家公司的历史很短,这些指标的当前值与公司的未来潜在值可能毫无相似之处。市盈率的使用即可说明这一点,上述做法可能会造成成长型企业的市盈率非常高(因为当期的每股收益相对当日股票价格而言很小),或是得出没有实际意义的数值(当期盈利为负数,导致市盈率无法计算)。即使向上回溯到收益表的EBITDA甚至是收入,也无助于解决问题,因为这些项目的取值和企业价值相比都非常有限。
·对增长率差异的调整:因为增长潜力是决定这些企业之间差异的关键维度,因此在对公司进行比较或是在行业平均数基础上进行推导时,对增长率的控制至关重要。遗憾的是,增长率和价值之间的关系过于复杂,以至于简单概括并不足以解决问题,使得分析师和投资者情有独钟的相对估值法根本就派不上用场。增长水平不仅会决定企业价值,也会影响到成长期长度以及与增长率相对应的超额收益。换句话说,即使两家公司拥有相同的预期收益增长率,但它们在其他方面的差异,依旧会导致它们按不同收益倍数进行交易。
·对风险差异的控制:增长和风险是一对孪生变量,一个变量的数值越高往往对应于另一个变量越高。尽管确定两者对价值的综合效应是所有估值的难点,但这个问题对相对估值法而言尤为突出,毕竟很多公司兼具高增长率和高风险的特征。此外,由于风险和成长属性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变化,这对所有成长型企业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因此,适用于公司经营数据的估值倍数也应随之变化。
当使用倍数与可比公司对成长型企业估值时,分析师可能会对估值形成一种虚假的安全感,因为他们并没有明确阐述估值依据的假设,而是依赖于隐含的假设。但实际情况是,与折现现金流估值法一样,使用相对估值法得到的估值同样会存在误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