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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小结
估值的基本原则同样适用于金融服务企业和其他企业,但金融服务公司的某些方面确实会影响这类公司的价值。首先,金融服务公司的债务难以定义和衡量,这就导致我们难以估计这些企业的价值或资本成本。因此,对金融服务企业而言,以股权成本对现金流进行折现也是股权估值最简单的方法之一。其次,对于资本支出和营运资金,作为估计现金流所不可缺少的输入变量,在金融服务企业往往是难以估计的。事实上,在这些公司中,大部分再投资均归属于运营费用科目。因此,要估算股权现金流,要么依赖于股息(并假设所有没有以股息形式支付的利润即为再投资),要么就必须调整我们对再投资的定义。
即使选择估值倍数,我们也会遇到很多类似问题。考虑到与界定债务相关的诸多困难,因此,市盈率或市净率等股权倍数比企业价值倍数更适用于金融服务企业的比较估值。在进行比较时,我们必须适当考虑影响企业价值的诸多基本面要素,譬如风险水平、增长率、现金流和贷款质量等,并对这些基本面的差异加以控制。
最后,我们还需考虑适用于金融服务企业估值的监管和限制因素。在某些情况下,监管机制对竞争的制约可能会让金融服务公司坐享超额收益,从而给它们带来新的价值。而在另一些情况下,这些监管机构也有可能限制企业从事某些业务,从而制约了企业取得超额收益的能力。